經濟合同法律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所謂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依照經濟合同法律規範的規定,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所承擔的經濟義務關係。也就是法人之間以及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之間,根據經濟合同法律規範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形成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經濟合同法律關係,除具有法律關係的一般特征外,還有其自身的基本特征:
- (一)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一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係。
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為了實現國民經濟計劃或滿足社會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同時與有關單位發生某種權利義務關係,因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為實現社會經濟目的或社會經濟效益而確立的一種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係。
- (二)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受國家計劃制約的一種法律關係。
我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凡屬指令性計劃的產品和項目,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必須依照指令性計劃簽訂合同;指導性計劃產品和項目,企業也要參照國家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簽訂合同,以此確定雙方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任何違反國家計劃而確立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都是無效的,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 (三)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是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在經濟協作過程中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
在橫向的經濟協作過程中,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的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一方享受經濟權利,也承擔經濟義務;另一方承擔經濟義務,也享受經濟權利。一方的經濟權利,正是另一方的經濟義務;一方的經濟義務,也正是另一方的經濟權利。不允許任何一方只享受經濟權利而不承擔經濟義務;也不允許一方只承擔經濟義務而不享受任何經濟權利。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不平等條約”或“霸王合同”是無效經濟合同,由此確立的合同關係也是無效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
- (四)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要是以書面形式來表示的一種法律關係。
經濟合同法律關係採用書面形式表示,可以加強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的責任心;有利於上級主管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濟合同的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有利於解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參加者之間發生的經濟合同糾紛。因此,《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對於不能即時錢貨兩清的經濟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原則上是經濟合同法律關係能否成立的一個法定條件。
任何一種法律關係,都是由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的,缺一不可。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也是如此。
- 一、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
所謂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或者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一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一方,稱為義務主體。
在目前條件下,什麼人才有資格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呢?在我國,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資格的範圍包括:法人和特殊情況下的公民。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特殊情況下的公民是指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依法從事一定經濟活動的公民。當他們同法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時,即可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在社會主義條件下,能夠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公民主要有:
(一)城鎮個體工商業者。他們經過核准登記,領有營業執照,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如個體零售商店、個體飲食店等。
(二)農村專業戶、承包經營戶。他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與鄉、村簽訂的承包合同,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如養雞、養豬專業戶、果園承包戶等。
(三)從事農產品交換的個體農民。當個體農民完成農業承包責任制以後,個體農民依法可以參加某些經濟活動,同法人之間簽訂經濟合同,因而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
法人和特殊公民要取得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資格,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的資格。法人權利能力的內容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範圍決定的。其權利能力的取得是從其被批准成立,領取營業執照之日開始,直至其停止存在時止。公民的權利能力一般是從其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的一段期間。權利能力是法人和特殊公民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及其取得一定行為能力的前提條件。
行為能力,是指法人和特殊公民,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以自己的行為行使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產生於權利能力。只要有權利能力,也就有行為能力;但是有權利能力的公民個人,不一定都具有一定的行為能力。如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不能參與經濟活動。
- 二、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客體
所謂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客體,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客體亦稱標的。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客體的種類有:
(一)財物
物,是指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物,即在生產和生活上有實用價值和現實存在的物。具體包括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並不是一切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可以成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客體,作為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客體的物,是受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限制的。
(二)行為
行為,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進行的一種活動。行為可以分為兩種,即完成工作的行為和提供勞務的行為。
完成工作的行為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一方,使用自己的資金和技術設備,為另一方主體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並創造出某種物質成果的活動,如基本建設、加工承攬、勘察設計等。完成工作行為的特點是一方主體所完成的工作是一種勞動後的任務、指標或成果。
提供勞務的行為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一方利用自己的設備,為另一方主體所提供的某種勞務活動,如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提供勞務行為的特點是一方主體為另一方主體提供某種勞務活動,它並不表現為某種物質結果。
(三)非物質財富
所謂非物質財富,是指通過人的腦力勞動而創造出來的某種精神成果。一般表現為某種技術、科研試製成果、知識產權等。非物質財富亦稱智力成果。它是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中的一種特殊客體,不屬於一般客體。
- 三、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內容
所謂經濟合同法律關係內容是指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應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我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來確定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有權根據法律和批准的經營範圍從事某項經濟活動;有權要求其他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當自己經濟權益受到他人侵害時,有權請求國家有關機關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不僅享有經濟權利,還必須承擔經濟義務,必鬚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履行應盡的經濟義務,否則,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濟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是在我國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基礎上產生的,因此,在相互協作的經濟合同關係中,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