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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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是指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或受其委托的機構,用社會保障基金購買國家政策和法律許可的特定的金融資產或實際資產,以期獲得適當預期收益的基金運用行為。社會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資,有利於社會保障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對於剋服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的壓力,加快社會保障基金與金融市場的互動,減少財政負擔,協調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特點[1]
社會保障基金是一項有特定來源和特定用途的專門基金,因而其投資也有其顯著的特點。
1.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限定性
一般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投資結構、投資區域、投資數額等方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和自由選擇的餘地。但在這些方面,國家往往會給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做出特殊的限制性規定。如一些國家規定社會保障基金僅可以存銀行和購買政府債券,不能投資於企業債券、股票和不動產等。一些國家除對投資方式做出限定外,還對基金投放於不同方式上的數額或比例做出規定。由於各國的具體國情不同,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政策限定也不同。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由於經濟條件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限定也是變動的。一般而言,如果資本市場不規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水平較低,政府限制性的規定就會比較多;相反,如果資本市場發達、規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水平高,則可以相對減少投資限制。
我國政府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也有具體規定。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基金結餘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餘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和間接投資。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稅收優惠性
增加社會保障基金供給,除向受益者徵繳外,無外乎兩條基本途徑:一是增加財政補助,如果財政在其他方面的支出不能壓縮,就必須增加稅收;二是通過投資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的增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所獲得的收益與一般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的用途不同,它不直接用於分配,而是併入到社會保障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實力。因此,如果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益徵稅,就會影響社會保障基金的增長。如果一方面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益征收所得稅,另一方面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補助,只能徒增管理成本。因此,允許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國家都規定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收益不徵所得稅。
3.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長期性
與一般性的投資基金相比,社會保障基金不僅具有集合性,而且具有穩定性和積累性。社會保障基金基金的收支分為兩個階段,即繳費積累階段和支付使用階段。職工在職期間其單位和職工本人必須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障費,待符合條件時才能按標準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先繳費,後使用,兩者在時間上的分離,使社會保障基金可以形成沉澱,也就有了投資的可能性。特別是在養老保險實行部分積累制或完全積累制的情況下,其基金儲存積累期最多可長達近40年。這樣,長期沉澱的社會保障基金就可以進行長期的投資,並且可以用於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從而可以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原則[2]
社會保障基金的社會公益產品的特征,決定了其投資與其他基金投資的不同。一般而言,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原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應該建立在無風險或者儘可能低風險的基礎之上,當高利潤與安全性發生衝突的時候,應該首先考慮安全性。這就使投資項目的選擇要在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情況下進行。
2.收益性原則
收益性原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必須要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並且以增值為目標。因此社會保障基金應註重長期投資,不進行短期的、風險較大的投資。在考慮盈利性的同時,還應兼顧其投資的社會效益,使其投資項目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一致,發揮社會經濟的最大效用。
3.流動性原則
流動性即投資在不發生價值損失條件下的變現能力。由於支付保險金或保險費用的需要,投資必須能夠迅速地融通、變現和周轉,而不能發生基金支付的中斷和遲延。,為此應該限定不同基金投資方式的比例,根據社會保障不同項目的特點來協調搭配投資期限,使基金投資在應付日常支出的前提之下充分發揮效益。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渠道[2]
從世界範圍的情況來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資渠道有銀行儲蓄存款生息、有價證券的投資、不動產投資、投資於生產與流通領域、委托金融機構投資、向被保險人提供信貸和投資於國際資本市場。
近幾年來,我國面對保值增值的壓力,開始謀求拓展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渠道。2001年12月,財政部和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聯合發佈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社保基金投資的範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與國外相比,目前我國的社保基金投資品種的範圍仍然比較有限。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方式[3]
(1)儲蓄存款。儲蓄存款就是社會保障基金專管部門把社會保障基金全部或者部分存人國家或地方銀行,以取得一定利息的投資形式。這種投資方式的主要優點是安全可靠,投資無風險,基金收益率等於銀行存款利息率,收益穩定而且有保證。同時,操作簡便,沒有複雜的運作過程。其缺點主要是當銀行存款利率低於物價上漲指數時,基金就會面臨貶值的風險。同時,即使銀行存款利率高於物價上漲指數,與其他投資形式相比,其收益率也是偏低的。因而,這是一種保守型的投資方式。在西方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為保證基金投資的安全,也規定了基金用於儲蓄存款的一定比例,但已不把它作為基金投資的一種主要方式。
(2)投資於國債。國債可分為中期國債和長期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措資金而發行,因而安全性極高。在發達國家,養老基金購買國債非常普遍,而且在資產配置中也占有相當比例,可見在合理的資產配置中存在一部分安全性很高的國債是很有必要的。
在一些發達國家和新興發展中國家,常常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債的比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規定,社會保障基金中的養老、傷殘、遺屬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全部都必須用於購買政府債券。發展中國家把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債的做法也很普遍。例如,智利政府於1985年後放寬資產配置的限制,允許基金投資於收益率較高的資產,但政府債券在資產配置中的比重始終高達約40%,而股票在資產配置中的比例已從最初的5%上升到2005年的23.25%,這表明智利養老基金對股票的加大投資並非以減少政府債券為前提,國債仍然是基金的主要投資工具。從我國的情況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國債曾經是收益率較高的投資工具(相對銀行存款),但隨著利率體系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國債利率與銀行定期利率之間的差距逐漸減小,投資收益率也呈下降趨勢;此外,國債的實際收益率低於工資增長率。因此,如果社會保障基金持有的國債比重過高,也將面臨較高的替代率風險,對於正處於成長階段的社會保障基金來說,國債比重控制在40%以下較為合適。
(3)投資於不動產。投資於不動產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或建造房地產。不動產投資在經濟持續發展的情況下可以保證有較高的盈利率,安全性也有保證。但由於不動產投資周期長,流動性差,不利於社會保障基金的隨時支付,同時受國家經濟形勢的影響,涉及的問題比較多,也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所以,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方面投資的比重都比較低。只有個別拉丁美洲國家為避免高通貨膨脹率對社會保障基金的不利影響,才將社會保障投資基金的一半以上用於不動產投資,而且主要用於修建醫院、公寓等。
(4)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是指社社會保障:理論制度實踐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把社會保障基金用於購買公司債券和股票的投資行為。公司債券和股票一般盈利率較高,也比較穩定。股票價格雖然變動性較大,常常難以預測,但在金融市場健全的條件下,股票的變現能力強,可以抵消一定的風險j所以,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公司債券和股票,在儘可能降低風險的情況下,比投資於其他方面獲利更大。正因為如此,美國政府自20世紀80年代起就開始允許社會保險基金用於風險投資;新加坡政府不僅允許中央公積金局購買公司債券、公車公司股票,而且還允許社會保障基金向海外投資;菲律賓政府也允許用社會保障基金向私人企業投資,向投保人貸款。我國從2002年10月開始,經國務院批准,保險資金按批准的比例交給投資基金,通過投資基金再進入證券市場。實行的結果現在反映投資收益還是比較好的,2002--2004年平均回報率達到10.52%。
(5)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直接將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工商企業,興辦經濟實體,參與工商業經營活動的投資行為。這是一種直接的、風險型的投資。這種投資是把基金作為資本直接投入生產流通領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報酬。由於這種投資風險較大,需要有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項目評估,以保障其投資的安全性。有些國家為規避風險,還規定了社會保障基金用於這種投資的最高限額,如英國規定只能把社會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過10%投資於某種實業。
(6)發放貸款。發放貸款也稱為間接投資,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獲取盈利的投資行為。發放的貸款用於受保人中的低收入者和中等收人者購買和建造房屋使用,也為受保人及其家屬提供其他消費性服務。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註意的問題[1]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時期,投資體制尚不完善,資本市場還不健全且動蕩不安,金融風險較大。因此,有關專家建議我國在進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時,首先需要註意的是分散風險,在此基礎上對投資方式的選擇應註意以下四個問題:
(一)選擇好的投資方式
選擇投資方式時,一方面要求投資風險要小,另一方面要求有穩定和可靠的投資回報率。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可以考慮產業化的方式,比如向公路交通、能源建設等方面投資。這樣,既可以支持國家經濟建設,也可以從建成的項目中獲得較為穩定的高回報。為降低風險和增強資產的流動性,仍然可以把購買國債作為一個重要的投資方式。
(二)進行充分的投資預測
在確定投資方式的過程中,要充分地、儘可能完全地掌握市場信息,進行充分預測,不僅要預測投資的回報情況,還要充分考慮投資過程中的風險因素,以確保投資的安全性以及投資的資產易於變現。
(三)確定好的投資主體
投資主體的好壞直接關係到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效果,因此,在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過程中要選擇好的投資主體。好的投資主體的具體標準包括:信譽良好,經營管理有特色,投資人員是有專門知識的投資專家,有良好的發展前途等。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目前正處在資金存量構造階段,可以考慮由政府出面選擇一些機構,並給予適當的政策支持,以促進投資主體的成長。
(四)實行科學的投資組合
不同的投資方式各有優缺點。為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並提高投資的收益率,可以對不同的投資方式按其優缺點進行適當組合,從而在投資運營過程中把收益性和安全性有機結合起來。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國家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經過認真研究,並報經國務院批准,於2001年12月20日發佈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組合作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該暫行辦法指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範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形式,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同時規定,劃入社會保障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lo%。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會保障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2)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3)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這樣規定,是我國在當前經濟環境下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方式及其資產組合方式的選擇,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變化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情況的好轉,其投資方式和資產組合方式將根據新的經濟形勢而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