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積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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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積累制也稱“部分基金制”,是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兩種模式的結合。在部分積累制情況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部分來自於現收現付式的籌資方式,另一部分來自於完全積累式的籌資方式。
與完全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的兩種方式相比,部分基金制既保持了現收現付制下的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能通過部分資金積累,降低現收現付制下當代人的負擔與完全基金制下貨幣貶值的風險和資金保值增值的壓力[1]。
部分積累制有兩種表現形式:
一種形式是以現收現付為基礎,但保險費率較現收現付制高,且在一個較長時間內(10~20年)保持不變,因此,繳費收入高於當前的津貼,部分剩餘作為基金進行積累,一般實行政府集中管理。拉美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多實行這種模式,但在發展過程中出現逐步向現收現付制轉變的情況。
另一種形式是在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軌時採用的,即採用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進行制度安排的兩種養老金計劃同時並存,養老保險繳費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用以支付當期養老金,另一部分進入個人賬戶用於基金積累。在拉美,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計劃的結合方式多種多樣。
部分積累制的特點[2]
與完全基金制]和現收現付制的兩種方式相比,部分積累制的特點有:
1、既能夠保留現收現付制養老金的代際轉移、收入再分配功能,又能夠實現完全積累制刺激繳費、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2、既能夠減輕現收現付制福利支出的剛性,又能夠剋服完全積累制個人年金收入的過度不均,並保證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3、既能夠利用完全積累制積累資本、應付老齡化危機的制度優勢,又能夠化解完全積累製造成的企業繳費負擔過重與基金保值增值的壓力。
4、投資基金制的風險則來自市場的收益率不確定,投資基金制需要的稅較少,因而效率損失較少。
1、保險費率低於完全基金制,而保險費率的增長又比現收現付制緩慢、平衡。
2、不需考慮長期費用,下一代人的負擔相對少於現收現付制,有利於擴大儲蓄和促進投資。
3、受人口結構、通貨膨脹和經濟狀況的影響也相對少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