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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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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知識產權鑒定

  知識產權鑒定是指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專家和相關技術專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運用本領域公知技術及相關專業技術知識, 對各類知識產權糾紛中的技術爭議進行鑒別、判斷, 並出具鑒定文書的活動。知識產權鑒定是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發展和司法審判實踐需要, 並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經濟較發達地 建立併發展成為獨立的鑒定種類。[1]

知識產權鑒定的範圍[1]

  具體而言,鑒定範圍包括:

  (一)專利糾紛方面

  1.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涉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鑒定;

  2.被控侵權技術與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是否相同或等同的鑒定;

  3.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是否屬於相同或相近似的鑒定。

  (二)商業秘密糾紛方面

  1.權利人主張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是否符合法定商業秘密要件中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的鑒定;

  2.被控侵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是否與權利人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 的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構成相同或等同的鑒定。

  (三)版權(含電腦軟體)糾紛方面

  1.權利人的作品足否具仃獨創性的鑒定;

  2.被控侵權作品(包括義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與權利人的作品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的鑒定;

  3.被控侵權電腦軟體的程式和文檔與權利人的電腦軟體的相應內容在表現形式上是否相同或相似的鑒定。

  (四)商標權糾紛方面

  1.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是否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鑒定;

  2.被控侵權商標所使用的商品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屬於同種類或類似商品的鑒定;

  3.被控侵權產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是否與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構成相同或相近似的鑒定。

  4.註冊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取得的權利(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等)相衝突的鑒定。

  (五)其他知識產權糾紛

  1.技術開發轉讓、服務合同爭議中涉及技術問題的鑒定;

  2.被控侵權方與權利人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相似的鑒定;

  3.植物新品種鑒定。

知識產權鑒定的特點[1]

  (一)法律性與技術性的高度統一

  知識產權鑒定不同於對科技成果的新穎性、創造性或實用性的確認,而是對兩個鑒定對象的技術特征差異性所進行的評價和判斷。知識產權鑒定必須基於法律規範得出技術結論,運用法律的思維方式來判斷技術問題,體現了法律性與技術性的高度融合,實質上是解決特殊技術領域中的特定法律問題,符合司法鑒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實踐中,從事知識產權鑒定活動一般要有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共同參與, 以保證鑒定結論適應訴訟的需要。

  (二)專業性強, 涉及領域廣泛

  知識產權鑒定的事項涵蓋了自然科學中的各個技術領域。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新技術、新方法不斷產生,涉及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專業性也越來越強,對鑒定人員的專業化程度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參與知識產權鑒定的鑒定人涉及的技術領域要遠比其他類型鑒定要廣。同時, 如果要求對所有從事鑒定活動的人員,均採取前置性的資格授予制度,顯然沒有可能和必要。

  (三)對鑒定人的能力要求

  對知識產權鑒定來說,判斷的基準並非要求鑒定人員站在某領域高級專家的角度,而是以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相關公眾” 的知識水平和識別能力作為判別標準。因此,鑒定人的能力和水平主要取決於對行業內專業知識和常識的熟悉程度及其從事具體技術工作的經驗,其特殊之處主要體現在對法律的理解和技術的把握上,而不一定要求具有高級專家身份。

  (四)儀器設備的要求必須適當

  知識產權鑒定主要是運用鑒定人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必要時也需要藉助檢測、分析手段來作為專業判斷的基礎。但由於涉及的專業門類過多、過細,鑒定機構配備門類齊全的儀器設備和熟練的操作人員顯然是不現實和不必要的, 而完全可以依托資質條件較好的檢測、分析機構獲取相關技術數據,通過進一步分析判斷完成鑒定工作。

知識產權鑒定的作用[1]

  知識產權鑒定為保護知識產權,制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輔助執法機關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待其作用:

  一是由於知識產權案件所具有的專業性、技術性,涉及專業門類的廣泛性,即使具有理工科背景的辦案人員對於技術狀況的判斷也有較大難度。知識產權鑒定所提供的科學鑒定證據,可以輔助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從而做出正確裁判。不僅是相關訴訟的必要程式, 而且“在某些案件中發揮著關鍵的作用。” 同時,也可以幫助雙方當事人客觀認識爭議事實, 在訴訟中把握主動性, 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減少訴訟風險,降低訴訟成本,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在客觀上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

  二是在非訴訟活動中,發揮確認和預測的作用,幫助委托人確認其權利是否成立, 幫助涉及糾紛的當事人確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從而正確地選擇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不同的糾紛解決方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權益。應該說, 知識產權鑒定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可或缺的關鍵環節。

知識產權鑒定的主要問題[1]

  (一)缺乏統一的從業資質標準

  從現有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看, 大多數鑒定機構由專利、商標、版權等行政管理機關或所屬的研究機構、社會團體設立,其從事鑒定業務主要源於所屬部門在該行業的管理地位和提供鑒定服務的資源,沒有行業公認的統一的準人標準和條件。從鑒定從業人員看,鑒定機構保留少數專職鑒定人員和工作人員,主要承擔鑒定組織工作;實施鑒定的主要是與鑒定機構存在長期合作或臨時聘用關係的各行業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在鑒定人的資質標準、鑒定能力、遴選程式上也沒有統一的要求, 主要通過在鑒定個案中鑒定機構提供,當事人和法院的認可來確定。在實踐中,一方面,出現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資質各異,素質參差不齊,缺乏對鑒定人相關法律知識和鑒定原則的培訓,還存住跨專業從事鑒定等問題。另一方面,鑒定人資質授予的缺失成為訴訟過程中鑒定意見遭到質疑的主要原凶,即使鑒定結論是客觀公正的,也會影響採信。有時發生鑒定意見與專家咨詢意見的矛盾,使法官與當事人無所適從。

  (二)缺乏必要的行業管理和監督

  知識產權鑒定基本處於沒有行業監管的狀態,一是沒有負責歸口管理的行業技術鑒定行政主管部門,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新聞出版總署等行政機關均未將本行業的技術鑒定納入行政管理範圍,國務院41 2號令也未授予這些機關相應的行政許可權。二是在知識產權司法鑒定領域行政管理較混亂。一方面,人民法院出於訴訟需要,對從事知識產權鑒定的機構實行名冊制管理。如北京市高級法院頒佈了《知識產權鑒定機構管理辦法》,通過考核、考察、註冊等行政手段擇優選擇鑒定機卡勾,建立鑒定名冊, 為審判、行政執法及仲裁提供鑒定服務。另一方面, 司法行政機關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登記管理。自l998年以來,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國務院“j定”方案、國務院4 1 2號令或者地方性法規審核登記了一批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但在2O05年2月全閑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頒佈後, 由於未明確將知識產權鑒定納入登記管理範圍, 原已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的知識產權鑒定事項又處於管理缺位的狀態。其結果,方面,法院出於審判的需要而實行的名冊制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 司法行政機關實行登記管理又有法難依,與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相適應的準入、監督、處罰等行政管理規範無從建立,處於無序的狀態。三是沒有相應的行業自律機構和制度。由於分工較細, 缺乏領導, 目前這類鑒定機構、鑒定人沒有建立共同的行業協會或其他自律組織,處於各自為戰的境地, 缺乏必要的交流和行業監督

  (三)缺乏統一的鑒定規則

  一是法律規範不夠健全,判斷知識產權侵權的有關規範過於原則, 缺乏呵操作性,知識產卡義鑒定的法律依據不足;二是知識產權鑒定的各專業種類均缺乏統一的鑒定實施程式、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鑒定規則都是各鑒定機構自仃設定。由於缺乏統一的技術操作平臺,鑒定執業活動不規範,有可能導致鑒定意見的可靠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證,鑒定質量達不到訴訟的要求,影響了鑒定的公信力。不僅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並且成為多次鑒定、重覆鑒定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管理與使用之間缺乏適應訴訟需要、符合知識產權鑒定特點的制度鏈接

  雖然在訴訟尤其是審判活動中, 知識產權鑒定往往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由於難以委托到適合的鑒定機構、鑒定人,鑒定人出庭難,鑒定周期長,鑒定收費較高,鑒定意見質證複雜等原岡,法院在審理中往往儘量避免採用鑒定證明方法,而在當事人自行提供鑒定意見的情況下,又處於難以審查的困境。鑒定的管理、簽定的實施與訴訟需要之間存在脫節現象一。

知識產權鑒定的完善措施[1]

  (一)理順管理體制,明確管理主體

  管理的長期缺位, 已經影響到知識產權鑒定質量, 影響廠其作用的發揮。任我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加強和改善管理丁作,將知識產權鑒定納入司法鑒定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在尚未納入統一管理前, 建立知識產權行業管理部門與司法鑒定行業主管部門的“雙重管理”模式,參照《決定》和司法部“ 辦法”,逐步將矢n識產權鑒定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

  (二)建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機制

  建立符合知識產權自身特點,適應訴訟需要的鑒定管理制度。一是加強準人管理建設, 按專業門類制定知識產權執業分類規範,建立相對應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人標準和條件,建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名冊與知識產權鑒定專家庫相配合、相補充的鑒定隊伍。二是加強執業監管制度建沒,制定鑒定收費項日和標準,採取切實措施, 維護鑒定秩序。三是加強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制定統一的實施程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規範, 建立鑒定資源共用機制,開展資質認定或認可,提高鑒定質量和水平。

  (三)指導建立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則

  儘快建立行業}辦會,建立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兩結合的管理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監督、協調、交流、培訓等作用, 自覺維護鑒定秩序,促進有序競爭,提高行業整體水平。

  (四)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制度銜接

  建立鑒定管理部門與使用部門之間的協測溝通機制,科學合刪地建立鑒定的實施與質證、認證和採信問的銜接機制,制定鑒定名冊的管理、使用辦法,建立訴訟參與部門和當事人塒鑒定的監督機制,使知識產權鑒定更好地為訴訟服務,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1.5 何勇.我國知識產權鑒定管理制度的分析與展望(A).科技與法律.2008,5: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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