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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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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保險(Travel Accident Insurance)

目錄

什麼是旅游意外保險

  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游者為維護自身利益,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承保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保險行為。

旅游意外保險的內容[1]

  (一)投保條件

  1.凡身體健康、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隨團提供服務導游、領隊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2.凡是組團旅游單位,均可作為投保人,為符合投保條件的參加出境(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入境或國內旅游團隊的旅游者(含未成年人)和隨團提供服務的導游、領隊人員投保,但須經保險人同意,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須經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3.旅游意外保險合同受益人可以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由他們指定的第三人。如他們沒有指定受益人,那麼他們的法定繼承人就是受益人。

  (二)保險的期限

  所謂保險期限,亦稱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亦即保險人(承擔保險的保險公司)依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

  1.入境旅游的保險期限:自旅游者入境後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到本次旅游行程結束並辦完出境手續、登上出境的交通工具為止。

  2.出境旅游和國內旅游的保險期限:自旅游者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時開始,直到本次旅游行程結束並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3.若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也就是說,無論是旅游者對旅行社所安排的行程不滿,還是旅游者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隨團活動,旅游者在終止與旅行社約定的旅游行程,或終止後自行旅游的,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也隨之自動終止。

  (三)保險的責任(賠償範圍)

  根據《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旅行社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

  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2萬元。

  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療費,包括旅游者就醫的出租汽車費、掛號費、住院費(不包括護理費、伙食費及營養費)、手術費、藥費、化驗費、透視費等。這些費用一般應由旅游者先行支出,陪同人員不宜先行墊付,因為不論醫葯費多少,保險公司承保的限額是人民幣15000元。

  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最高賠償額為人民幣15000元。

  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旅游意外保險的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

  由上述旅游意外保險範圍可見,旅游意外保險主要包括人身、財物和第三責任險。但一些旅行社往往重視旅游者人身保險,忽視旅游者財物保險,如此一旦發生旅游者財物損失,如行李物品丟失、損壞、被盜等,就會出現索賠糾紛。導致以上現象的原因不外乎有二:一是旅行社以承保保險公司不願辦理財物保險,只願辦理旅游者意外人身保險為藉口;二是旅行社、保險公司以旅游者財物價值的真實性和客觀性難以界定為由。無論是何種理由,不為旅游者按規定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一旦發生事故,旅行社和旅游者將是直接受害者。因此,作為旅游業的經營者的旅行社,應根據《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和《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與保險公司商定,依法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四)保險責任免除

  1.對於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游者人身傷亡、殘疾及醫療費用支出的,承保保險公司將不負有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吸毒、鬥毆、醉酒、自殺、故意自傷身體的行為;

  (4)被保險人因慢性病、流產、分娩、懷孕、整容及牙科疾病,以及因上述疾病而施行手術所致的死亡;

  (5)被保險人駕駛無證或法律禁止的機動交通工具,及無照或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

  (6)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自費藥品,及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註射藥品;

  (7)被保險人擅自離開指定旅游地點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

  (8)被保險人中止與旅行社約定的旅游行程自行旅游;

  (9)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如實忠告的行為

  2.對於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被盜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1)首飾、現金息票、信用卡票據、有價證券、郵票、文件賬本、說明書、手稿及圖文、電腦資料、飛機票、船票、車票、護照、動植物及標本;

  (2)假牙、假肢、隱形眼鏡;

  (3)金銀、珠寶、古字畫及古玩;

  (4)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損、蟲咬、變色、鏽蝕或老化。

  (五)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1,保險金額

  所謂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也是投保人為保險人實際投保的金額。《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第七條明確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以下基本標準:

  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

  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開展登山、狩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上述規定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基本標準之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作為旅行社,在經營過程中應儘量減少經營風險,嚴格按上述規定的保險金額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旅行社為了眼前利益,少繳保險費,抱著僥幸心理,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時打折扣,甚至乾脆不辦,一旦發生意外事故,那麼保險金額的空缺只能由旅行社支付,同時還要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2.保險費

  保險費是指投保人代為被保險人向承保保險公司交付的每份保額所需的費用。不向保險公司的同類保險的保險費不盡相等,如:甲旅行社與某保險公司所簽定的旅游意外保險合同中規定,每一齣境、入境旅游者保額為人民幣30萬元,保險費按每一旅游者每天人民幣9元交付;乙旅行社與另一家保險公司所簽定的旅游意外保險合同中規定,入境旅游的二日至五日游,每一旅游者的保額人民幣30萬元,繳納保險費為人民幣30元。

旅游意外保險的辦理程式[1]

  《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旅游意外保險手續應由組團社負責一次性辦理,接團旅行社不再重覆投保。”具體辦理程式如下:

  (一)保險公司的選擇

  根據《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必須在境內保險公司辦理。”所以,旅行社必須在中國境內選擇保險業務信譽好、網路面廣、無不良經營記錄的保險公司。

  (二)保險方式的確定

  旅行社向保險公司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投保手續,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每組織一個旅游團隊,向保險公司辦理一次保險手續,即一團一保;二是以上一年度組織旅游者的人數為基準,一次性向保險公司辦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續。旅行社可根據自身規模和業務量,來確定採取何種方式。一般而言,對於組團量大的旅行社,為減少工作量,宜採取一年一保的方式;對於組團量較小的旅行社,適合一團一保,這樣便於控制付出和資金的周轉。

  (三)簽訂旅游意外保險合同

  1.旅行社應與所選擇的保險公司簽訂旅游意外保險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期限、投保方式、保險範圍、保險責任保險費、賠付比例、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保險費結算辦法等。

  2.旅行社應與旅游者簽訂合;同。根據<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在與旅游者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列明旅游意外保險條款。旅游意外保險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保險費;

  (2)保險金額

  (3)旅行社與承保保險公司商定的各項旅游意外事故的賠償比例。

  (四)向旅游者收取保險費

  根據《意外保險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旅行社的銷售價格中,應包含旅游意外保險費,在報價中,保險費可以單獨立項。”旅行社依據此規定,可在預算報價時將保險費含內,並作說明,也可以將保險費單獨列出並向旅游者收取。

  (五)投保確認

  旅行社在填妥旅游團隊旅游者旅游意外保險投保單後,應將投保單和被保險人名單傳送給承保保險公司,以此作為投保依據,並取得承保保險公司出具的承保確認書。

  (六)投保更改

  旅行社如有對旅游者名單、旅游線路及日程、保險費等內容的更正,應及時通知承保保險公司,並取得承保保險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保險責任方能生效。

旅游意外保險的賠付程式[1]

  《旅游意外保險合同》是旅行社和承保保險公司的合法契約,也是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據,它明確了旅行社、承保保險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保護了旅游意外保險受益人的利益。一旦發生旅游意外事故,旅行社負有為旅游者辦理理賠事宜的義務,承保保險公司負有向旅游意外保險受益人賠付保險金的責任

  索賠的期限一般為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之內。具體賠付程式如下:

  (一)取得有效憑證

  1.費用憑證的取得

  當旅游者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保險公司按旅行社方所提供的索賠憑證,決定賠款外匯或人民幣,因此,陪同或客人在用外匯支付車費、醫葯費、急需用品費等費用時,要索取外匯發票。

  2.有效憑證取得

  旅行社除取得事故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憑證外,還必須及時取得事故發生地公安、醫療、承保保險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單位的有效憑證,並由組團社同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二)事故通知

  事故發生後,全陪應協助地陪在24小時內通知當地分(支)社和當地保險公司,併在三天內向組團社遞交書面報告。若延遲通知,使承保保險公司增加的額外察勘和檢驗等費用,將從所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還,所扣部分則由組團社承擔,但因不可抗拒因素所導致的延誤除外。

  (三)事故核查

  承保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報案後,進行調查核實,在核實期間,旅行社應做好協助工作,並向保險公司提供事故報告或出事地點當地政府的證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立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法醫的“死亡鑒定書”,縣級以上(含縣級)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證明書”及當地醫院搶救治療費用單據等。

  (四)保險金的申請與賠付

  1.保險金的申請

  (1)被保險人身故時,由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賠付申請書,在旅行社的幫助下,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承保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金:

  1)投保單位證明;

  2)受益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保險費收據;

  4)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公立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

  5)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7)身故處理或遺體遣返費用的原始憑證

  (2)被保險人殘廢,則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在被保險人被確定殘疾及程度後,填寫保險金賠付申請書,併在旅行社的幫助下,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承保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金:

  1)投保單位證明;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保險費收據;

  4)為殘疾人員提供醫療的醫療部門或由承保保險公司指定、認可的醫療部門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5)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若代理人作為申請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突發急性病需救治時,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在被保險人救治結束後,填寫保險金賠付申請書,在旅行社幫助下,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承保保險公司申請賠付保險金:

  1)投保單位證明;

  2)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3)保險費單據;

  4)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單位或由承保保險公司指定、認可的醫療單位出具的附有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書、病歷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事故發生地的公安部門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護送交通費的原始憑證;

  7)若代理人作為申請人,應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

  被保險人因行李物品錯運、錯發、丟失、損壞、被盜所造成損失的,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在事故處理結束後,填寫保險金賠付申請書,由旅行社負責連同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併寄給承保保險公司並申請賠付保險金:

  1)如發生行李物品錯運、錯發事故後,經查確系因旅行社有關人員的疏忽,陪同人員應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並經領導或有關分(支)社蓋章連同再次托運的原始憑證(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元)和為被保險人購買必需生活用品的原始憑證(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元)一併寄給組團社,由組團社向保險公司索賠。

  2)如發生行李丟失事故,陪同人員務必將行李托運卡拿到手,並請丟失行李者填寫一份證明材料,寫明所丟物品及金額;陪同人員還必需寫一份情況說明,簽字並經當地分(支)社蓋章後,一併寄給組團社,由組團社負責向承保保險公司索賠。賠償金額以人民幣5000元為限。

  3)如發生行李損壞事故,陪同人員可掌握在人民幣100元以內先行替旅游者修理或購買新的包裝物,然後將原始發票寄給組團社,由組團社負責向承保保險公司索賠。

  4)如發生行李物品被盜事故,陪同人員應首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並儘可能拿到證明材料;然後要求旅游者填寫一份證明材料,列明所丟物品及金額;陪同人員還須寫一份情況說明,簽字並經當地分(支)社蓋章後,寄給組團社,由組團社負責向承保保險公司索賠。賠償金額以人民幣4500元為限。

  2.保險金的賠付

  承保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金賠付申請和有關部門證明、資料後,經調查核實,造出賠款計算書並簽署意見後寄給保險總公司,保險總公司在接到保險分(支)公司的意見和賠款計算書後,在20—30天內將賠款支付組團社或通知拒付

  若承保保險公司收到賠付保險金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對賠付保險金的數額難以確定,可根據已有證明和材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等最終確定賠付保險金額後,再給付相應的差額部分。

  對旅游者的小額行李物品丟失的賠償,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墊付,旅行社憑理賠申請及損失證明,再與承保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旅游意外保險和旅游責任保險的區別[2]

  (1)保險標的不同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標的是旅行社依法應承擔的對旅游者的經濟賠償責任,是一種無形的利益標的和抽象的物權。由於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的經營活動中對旅游者的損害可能是旅游者的身體,也可能是旅游者的財物。所以,旅行社責任保險標的中既包括旅游者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等人身責任,也含有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由於旅行社責任爭議引起的訴訟費用等財產責任。而且,其中所涉及的受益對象——旅游者是在旅行社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有可能遭受損害的個人或群體,在投保時只是一個模糊群體概念,與具體的人或物沒有直接關係。而旅游意外保險的保險標的是特定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在我國保險業實行壽險、財險分業經營前還包括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責任等有限的財產責任),僅僅是旅游者的人身責任是有形的實體標的。它所涉及的保障對象——旅游者和旅行社派出的導游、領隊在投保時必須具體明確,是特定的個人。

  (2)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

  在旅游保險合同中,主體包括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輔助人(保險代理人)。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雖然旅游意外保險和旅行社責任保險投保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但保險人分別是中國境內的壽險公司財險公司。在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上,主要體現為被保險人的區別。在旅游意外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旅游者、導游或領隊人員。旅行社僅作為其代理人代辦旅游意外保險。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則是旅行社。因此,旅游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是旅游者及相應的導游或領隊人員,保險公司的賠償並不能代替旅行社的責任賠償,而在旅行社責任保險中即直接保障的是旅行社的利益,也間接保障旅游者的利益。

  (3)保費來源、投保方式不同

  旅行社責任保險,由於被保險人是旅行社,保費可計入成本,但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只能由旅行社支付。為了能切實保障旅行社、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旅游意外保險都被規定為強制保險,充分體現“集會危險,分散損失”的基本原理。在投保時,兩者存在明顯差別。前者採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而且組團社、地接社均要投保;後者可以一團一保,也可以以上一年該旅行社組織旅游者的人數為基礎,實行一年一保,只要組團社投保,地接社不必投保。

  (4)保險期限、索賠時效不同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9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期限為一年。”旅游者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後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活動的時間不在保險期限範圍內。錶面看來兩種保險的保險期限不同,但相對特定的旅游者而言,適用保險賠償的期限是相同的。當事故發生後,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索賠時效是自旅行社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否則,旅行社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消滅;旅游意外保險的索賠時效一般以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為限。

  (5)賠償依據、賠付額度不同

  旅行社責任保險以有關法律、法規或執法部門的裁決為依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當旅行社給旅游者造成損害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會履行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依據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事故發生並造成了旅游者。導游或領隊的傷亡等事實,保險人按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賠付額度方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只是補償受害的旅游者。旅行社的實際損失。由於投保的責任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在規定保險金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賠償限額。另據《保險法》規定,重覆投保的,各保險人一般要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金總額的比例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時可相應扣減其已得的金額。而旅游意外保險則是對人身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時賠付保險金,人的身體、生命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只規定了保險金的最低標準,無賠償限額。即使重覆投保,保險人也是根據事先約定分別進行賠償,即受害人已從第三者處獲取賠償,亦不能沖減保險人應付的保險金。

旅游意外保險的案例[3]

  【案例解讀】

  游客境外意外死亡該誰賠償?

  目前,中國游客隨旅行團出國旅游已很普遍,如果游客在境外旅游期間因自身疾病意外死亡,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2004年11月1日,某縣信用社退休職工劉自信和妻子杜秀瓊等10人與綿陽某旅行社安縣分社簽訂了為期15天到新、馬、泰、港、澳旅游的組團合同,並向旅行社繳清了各項費用。合同約定,旅游費用中包括旅游意外保險費。11月29日,杜秀瓊在馬來西亞旅游途中突患急性腦溢血死亡。回國後,劉自信要求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賠付始終沒有結果,便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該案所涉旅游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旅行社盡到了為游客代辦旅游意外保險的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杜秀瓊在旅游中因“急性”腦溢血死亡,是“急性病”,符合該保險公司旅游意外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傷害的,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稱其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安縣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旅游意外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喪葬保險金、交通費等共計19.4萬元。

  某保險公司雖然不是旅游合同的當事人,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如果案件判決結果與保險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保險公司可以成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本案所涉旅游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雖然杜秀瓊的死亡因自身疾病所致,但符合旅游意外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旅行社業務.旅游教育出版社,2000年09月第1版
  2. 江少華.律師答疑旅游糾紛.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04
  3. 徐東,李薇.旅游維權自助.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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