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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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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旅游保險合同

  旅游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中的一種,是各類旅游合同保險的總稱。它是投保人保險人約定旅游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是保險合同在旅游活動中的一種體現。從主體上講,旅游者旅游企業及其他與旅游活動有關的人,是旅游保險合同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內容上講,旅游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與旅游活動及相關事宜緊密相連。旅游保險合同與旅游活動有密切的關係。合同一般有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但是,旅游保險都是非即時結清的合同,不適用口頭的形式,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為適應旅游業的發展,旅游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可以靈活多樣,常見的有保險協議形式、保險單形式和保險票證形式三種。

旅游保險合同特點[1]

  1.旅游保險合同是雙務性補償合同

  旅游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投保人保險人簽訂了旅游保險合同後,他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就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投保人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當旅游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保險人則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旅游保險事故發生時,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補償或給付的義務。

  另外,旅游保險合同是保險人通過集合為數眾多的投保人的保險費來建立集中的旅游保險基金宋實現的。也就是說,在旅游活動中,當旅游保險事故給旅游者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時,用旅游保險基金來彌補旅游者財產損失以及因死亡或傷殘導致勞動力喪失,從而使個人或其家庭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說,旅游保險合同又是一種互助性的補償合同。

  2.旅游保險合同是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依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利益的存在是旅游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沒有保險利益的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旅游保險合同,否則,所訂的合同無效。這是因為:①可以防止沒有保險利益的人利用保險的形式取得分外收入;②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道德危險甚至是犯罪危險。

  3.旅游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所謂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旅游保險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人一方確定,投保方即旅游企業法人或旅游者只有在保險人設立的不同險種的條件中進行選擇的自由,而不像其他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草擬合同文本。

  4.旅游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旅游保險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現轉嫁風險目的的一種手段。在合同有效期限內,投保方以較少的保險費支出,換取遇到旅游保險事故時取得較大保險金的保障。即如果發生了旅游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的賠償金可能遠遠超出其所繳付的保險費;反之,在合同有效期間,如果沒有發生旅游保險事故或者旅游保險事故超過一定限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只付出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所付的保險費也不得收回。保險人的情況則相反,當發生旅游保險事故時,它所支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於其所收保險費;如果沒有發生旅游保險事故或者旅游保險事故超過一定的限度,保險人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償的責任

  形成旅游保險合同射幸特征的原因是旅游保險事故發生的偶然性,也就是說,旅游保險事故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如果某一特定的旅游事故肯定不會發生,就無需保險;如果是肯定要發生的旅游事故,也無人願意承擔保險責任。只有當旅游保險事故是否發生不確定時,旅游保險合同才能成立。

  5.旅游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指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都必須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而旅游保險合同的誠實信用程度遠遠大於其他合同,因為當事人在投保前後,其保險標的均在投保人的控制之下,保險人主要是依據投保人對標的的告知和保證來決定是否承保保險費的大小,如果投保人欺騙或隱瞞,就可能導致保險人判斷失誤和上當受騙,所以說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實信用合同。

  6.旅游保險合同具有短期性

  任何類型的保險合同都具有時間限制,旅游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相比較,其期限更短暫。如,有關旅游交通運輸保險合同的時間,是從旅游者登上交通工具時開始,到抵達目的地離開交通工具時止。又如,游樂場所的翻滾過山車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只對旅游者登上該游樂器具開始至離開該游樂器具結束這一段時間內出現的旅游保險事故承擔責任。

旅游保險合同的形式[2]

  在旅游保險業務實踐中,旅游保險合同主要以3種形式出現:

  1.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合同

  此種形式的主要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一個合同書上簽名蓋章方可生效。

  2.由投保人提交投保申請書,保險人簽發保險單,兩個文件共同構成保險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保險單上的條款由三部分組成:其一為事先印製的既定條款,此為基本條款;其二為附貼的條款,即在原保險單上用粘賬的方法附加的條款;其三為書寫條款,即在原保險單上用書寫或打字的方法附加的條款。上述3種條款具有同樣的效力,但是當其間發生矛盾時,首先依據書寫或打字的附加條款,其次依據粘賬的附加條款,最後才依據基本條款。

  3.交通企業出售的客票和旅游景點的游覽票也可以兼作旅游保險憑證,但必須以交通運輸企業或旅游景點經營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為基礎

旅游保險合同的要素[3]

  旅游保險合同與其他保險合同一樣,都必須具備保險合同主體、客體和保險合同內容這三個要素。

  1.旅游保險合同的主體

  旅游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保險活動的參加者或當事人。沒有保險主體,就沒有保險合同。旅游保險合同主體一般包括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關係人。保險合同當事人一般是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

  (1)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依法成立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在保險合同成立時有權收取保險費,併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這是保險合同生效的重要條件。

  旅游保險的投保人可以是旅游企業,也可以是旅游者個人或旅游者所在單位。

  (3)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和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旅游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一般都是旅游者。

  保險合同的關係人主要指受益人。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指明受益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2.旅游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又稱保險標的,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就會因為沒有目標而不能落實,從而也就喪失存在的意義。

  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也是確保保險條件、保險金額、計算保險費率和賠償標準的依據。保險標的分為兩類,一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二是人的壽命和身體。

  (1)財產及其有關利益。財產,是指現實存在的併為人們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消費資料。它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物和無形物。財產保險合同的客體,一般是有形物。但當財產遭受損失時,除了財產本身的經濟損失外,還會連帶引起各種利益以及責任和信用等無形物的損失,後者也往往成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

  (2)人的身體和壽命。這裡所說的人,是指已經出生且具有生命的自然人,屍體、胎兒以及法人等不能列入其中。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物,而是人,即人的壽命和身體。這種保險標的無法用價值來衡量,因而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預先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險金額。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與保險人往往是合二為一的。

  3.旅游保險合同的內容

  旅游保險合同的內容即旅游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由於旅游保險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險人預先擬定的保險條款訂立的,因而,在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體現在這些條款上。按照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應包括: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名稱和住所;③保險標的;④保險責任責任免除;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⑥保險價值、保險金額;⑦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⑧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⑨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⑩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此條規定的主要條款之外,還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

旅游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

  1.旅游保險合同的成立

  旅游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旅游保險合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事項意思表示一致。鑒於旅游保險合同有三種形式,合同的成立也有三種不同的情況:由雙方共同簽署的合同,自合同簽字或蓋章時起,合同成立;由投保申請單和保險單形成的合同,以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日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以票證形式出現的合同,在旅游者購買交通運輸客票或游覽票後開始成立。

  2.旅游保險合同的生效

  旅游保險合同的生效則是指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效力,保險人在什麼情況下開始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以及被保險人在什麼情況下發生事故才可獲得保險賠償。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旅游保險合同的變更和終止[2]

  1.旅游保險合同的變更

  主體變更。主體變更包括保險人的變更、被保險人的變更和受益人的變更。在旅游保險合同或保險單上記名的被保險人需要變更時,必須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後方能進行。不記名的被保險人可以隨意變更,如票據式保險,就以票據持有人為準。記名受益人需變更時必須由投保人申請變更。不記名受益人在一定範圍內可隨意變更,但不能超出被保險人直系親屬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內容變更。旅游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乘坐交通工具的變更,旅游項目或旅游線路的變更以及旅游期限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保險人、投保人均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內容。一方需要變更合同內容時,有合同或保險單的必須經另一方同意方為有效。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保險人可以依法強制變吏合同內容。沒有保險合同或保險單的,如持有客票的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內容需經過鐵路、公路、航空、航運部門的簽字同意後方可生效。

  2.旅游保險合同的終止

  旅游保險合同終止是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終結。終結旅游保險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解除而終止。解除旅游保險合同需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一致並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提前通知另一方。

  (2)因被保險人放棄旅游而終止。無論是出於主觀原因抑或是客觀原因,被保險人放棄旅游,旅游合同即告終止。

  (3)被保險人在法定期內退票可導致旅游保險合同終止。各種交通客票的退票均屬此種情況。

  (4)因合同履行而終止。如被保險人的旅游或旅行正常結束,沒有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失;或者發生了損失,但保險人已經支付了賠償;或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放棄了申請。

旅游保險合同的案例[2]

  [典型案例]

  2002年6月15日,游客王某等人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前往武當山的旅游團,由武當山某地接社負責接待。游客們游覽之後回到由地接社安排的車輛上時,發現放在車上的物品均被盜,價值約3000元,游客要求地接社予以賠償。地接社負責人請求保險公司按旅行社責任保險給予賠償。經查,地陪導游未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財物,車上窗戶也未關好。

  [案例分析]

  1.地接社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本案中,地陪未就妥善保管財物向游客作出明確的警告和提示,而且沒有採取如關窗等防盜措施,理應承擔責任。

  2.游客的損失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因旅行社的責任造成旅游者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引起的賠償,屬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所以地接社可以就游客的損失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五條。

參考文獻

  1. 王莉霞.旅游法理論與實務.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10月
  2. 2.0 2.1 2.2 2.3 乜瑛.旅游政策與法規.浙江大學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
  3. 旅游職業道德與政策法規.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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