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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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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商業信譽,是指社會公眾對某一經營者的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經營者在經濟生活中信用、名譽的地位。

  商品聲譽,是指社會公眾對一經營者的商品性能、品質所給予的社會評價,即該商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特征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客體特征
擾亂市場秩序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虛假廣告罪
串通投標罪
合同詐騙罪
非法經營罪
強迫交易罪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逃避商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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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體的論述存在兩種觀點:其一,複雜客體說。但在侵犯客體內容上又存在不同:有人認為包括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秩序;有人認為包括他人的商業人格和名譽權利與正常的競爭秩序;有人認為包括被害者對其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受到客觀公共的評價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權利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正常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有人認為包括公平競爭的商業秩序和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人認為包括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和市場管理秩序;有人認為包括其他生產者、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與社會主義市場下正常的競爭秩序;還有人認為包括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二,單一客體說。有人認為是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有人認為是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權;有人認為是商業人格權。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包括市場交易秩序和商譽權。商譽權是指經營者依法對其創造的商譽享有專有權和享有商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從本質上看,商譽權是一種智力財產權,其財產內容的表現形態是無形的(物質的),屬於知識產權範疇。從內容上看,商譽權具有人身性和財產性雙重內容,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相似。商譽權不能等同於商譽,商譽權是商譽主體依法享有商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商譽的保護通過商譽權的行使來實現。商譽權與人格權、名譽權應嚴加區分。商譽權和名譽權在主體範圍、評價內容、實現方式以及內容屬性等方面均有區別。因此,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之一應是他人的商譽權,而不是他人的人格權、名譽權。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客觀特征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包括三個要素:其一,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其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其三,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具備其他嚴重情節。

  1.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

  “捏造”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或者以小誇大,引人誤解:“散佈”是指以文字、語言為手段將捏造情況在社會或一定範圍內加以傳播、擴散。“散佈”的手段可以是語言、文字或圖形,也可以是三者組合。“散佈”的方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可以是當眾公開傳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虛偽事實”是指貶低、毀壞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虛假情況。包括完全虛構的事實和部分虛構的事實。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是指利用語言、文字、音象、圖畫、網路、流動性宣傳等手段,虛構歪曲某種不利於競爭對手的事實,並向外傳播,以便第三人知曉的行為。概括而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散佈虛偽事實可以分為:一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二是由侵權人本人捏造虛偽事實,唆使或者收買他人(如新聞媒介)等形式去散佈;三是唆使或者收買他人損害商品聲譽。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一般可構成共同犯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客現方面存在五種行為表現形式:

  其一,通過發佈對比性廣告、聲明性廣告,散髮公開信或召開新聞發佈會等形式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惡意貶低、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比性廣告,是指含有對比內容的廣告,即通過選取某一個、某一類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用以說明商品、服務的優點或者特征的廣告。對比性廣告可能在對自己的商品質量、製作成分、用途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同時,直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通過對自身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等作直接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以間接對競爭者的商品進行貶低性宣傳,容易造成捏造或散佈虛偽事實。聲明性廣告,是指含有聲明性內容的廣告,往往借誇大自己商業聲譽和商品信譽以貶低競爭對手,抬高自己。

  其二,組織人員以客戶或消費者的名義向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協會或新聞單位等虛假投訴,詆毀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這種方式的投訴理由一般為:產品質量低劣,服務質量差,違反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

  其三,在業務洽談等公開場合故意向競爭對手的客戶或消費者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貶低和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散佈虛偽事實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口頭方式。這種方式往往可以通過商業信息發佈會、商品交易會議散佈虛假言辭,也可以通過單獨的商務洽談、電話交談等方式實施;既有經營者本人利用言辭實施,也有經營者指使、收買、唆使本單位職工或其他人實施此行為。捏造並散佈的虛偽事實必須達到足以損害他人商品信譽、商業聲譽,否則便不可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刑法調控範圍。

  其四,惡意訴訟,即捏造侵權事實並通過訴訟向社會公眾散佈這種虛假事實,貶低和損害他人的商譽。惡意訴訟,又稱濫用訴訟。它是指當事人出於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勝訴理由的情況下,以合法形式進行惡意訴訟,以期通過訴訟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某種損害後果。從世界各國的立法例和司法實踐來看,多數國家都承認惡意訴訟並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予以製裁或對受害方給予救濟。行為人通過惡意訴訟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往往更容易使群眾相信行為人捏造的虛偽事實,造成的危害性也較大,應嚴厲懲處。

  其五,在商品包裝或說明書上,貶低和詆毀他人生產、銷售的同類商品,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

  2.“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和“有其他嚴重情節”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則構成犯罪。對於詆毀商譽行為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認定,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兩部分。直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退貨損失、商品滯銷損失、正名宣傳花費。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客商中止履行合同而減收的可得利益、滯銷停產期間的設備閑置折舊費和貸款利息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重大損失”是否包括無形財產損失?有觀點認為,重大損失包括多方面,既可以是有形資產損失,也可以是無形資產損失;既可以是直接損失,也可以是間接損失;既可以是實際損失,也可以是潛在損失。“重大損失”屬於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所造成的實際的損害,是對直接客體的危害結果。重大損失是指重大的物質性損失,客觀存在且能夠估量和測量。因此,重大損失是指實際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及潛在的損失。

  何謂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有學者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包括行為人多次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詆毀他人商譽,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的;因損害他人商譽曾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或民事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損害他人商譽的手段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或者致使他人經營陷入特別困境,被迫停產、停業、轉產甚至破產的,等等,均可認為“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之“情節嚴重”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致使他人生產經營活動嚴重受阻或無法開展,如商品嚴重積壓、滯銷,客戶紛紛退貨或拒收貨物、拒付貨款

  (2)導致他人瀕臨破產或被責令停業整頓;

  (3)多次實施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行為;

  (4)造成惡劣影響的。司法實踐中,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著重考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對於尚不造成或者損害較輕微的,可追究其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而不以犯罪論處。

  (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體特征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司法實踐中,主要表現為兩類主體;一是商譽主體的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產者和經營者;二是新聞、報刊、電視臺等媒介。一般而言,多為“他人”的競爭對手,即與“他人”生產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或近似服務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需要指出的是,行為人如果受經營者收買或唆使,故意在社會公眾中散佈捏造的虛偽事實,詆毀和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達到“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程度的,即應認為與經營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共同犯罪。

  (四)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特征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商譽、擾亂競爭秩序的結果,仍追求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具體包含兩項內容: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中應當包括認識到自己是在捏造事實,或者認識到自己所散佈的信息是不真實的,有損他人商譽。二是行為人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有學者認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主觀方麵包括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捏造事實、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必然會損害他人的商譽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應限於直接故意,且具有損害他人商譽的目的。間接故意與過失均不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一般而言,行為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在於降低他人的競爭能力,從而使自己戰勝競爭對手獲得經濟利益。但也不排除行為人具有嫉妒、泄憤報複、非法牟利等其他動機,特定的動機不是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要構成條件,不影響定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司法認定

  (一)合法行為與損害商譽行為的界限

  認定合法行為與損害商譽行為的界限,應當區分損害商譽行為與新聞監督行為、合法投訴行為。對於新聞機構經過正常採訪,公開披露、曝光、批評一些商譽不好的經營者和一些消費者通過正常渠道(包括在報紙上刊登文章)反映經營者產品有摻假、低劣現象的行為應予法律保護和支持。這些行為都是合法行為。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年3月18日)所作規定:“消費者對經營者產品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損害名譽權。”例如國家有關部門每年組織對化妝品、家用電器等進行質量抽查,並將質量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及生產企業予以曝光。這些行為從錶面上看有損於企業的商譽,但真實的披露有利於公眾對企業及其產品的正確評價,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僅不是損害他人商譽的違法行為,而且還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詆毀商譽行為的界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不正當競爭中的詆毀他人商譽行為都是對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侵害,具體表現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其一,行為主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從事市場交易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費者;而不正當競爭中的詆毀商譽的行為主體限於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較為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3款對經營者解釋為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是參與市場競爭、從事相關市場交易活動的行為人,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體相比較而言更為寬泛,不僅包括經營者還包括出於其他目的的非市場競爭的行為主體。其二,主觀方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其目的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多樣,既可以是打擊競爭對手實力,也可以是報複泄憤、貪圖利益等。詆毀商譽行為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行為人一般是出於競爭的動機。其三,行為性質與法律後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侵害的犯罪行為,要求行為必須給他人帶來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詆毀商譽行為屬於經濟違法行為,只要一經實施,即構成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三)兩種損害商譽行為的具體認定

  行為人針對個人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影響他人商譽,應如何認定?如果行為人針對以經營者個人,如廠長、經理、職工、個體工商戶等,捏造並散佈有關商譽的虛偽事實,應認定損害他人的商譽,情節嚴重者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如果捏造並散佈的是有關廠長等個人的名譽的虛偽事實,間接影響他人的商譽,並具有重大損失和其他嚴重情節,構成想象競合犯,依“從一重罪處理”原則予以處理。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侵害的對象是否應具備特定性,即應否指明某企業、某商品?如果行為人沒有提及某個經營者的名稱或其商品的名稱,但從其捏造並散佈的事實的內容上完全能推測出明確指向的應認定為損害了他人的商譽權。應當指出的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對象既可特指某一個企業、商品,也可以是一類企業、商品。例如,某省洗滌劑廠在所生產和出售的洗衣粉商品包裝說明上標示“市場上出售的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鋁、磷,會誘發老年痴呆症、組織學骨軟化、非缺性貧血,助長肺病的發展,”並告誡人們以後不要再去買其他洗衣粉。這是典型的損害某一類商品聲譽的例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處罰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規定:

  一、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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