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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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的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不是基於自認的正當理由和良善的目的參與訴訟,明知自己缺乏合法的訴訟理由,期望通過訴訟或者訴訟中的具體行為使他人處於不利司法境地的行為。狹義上的惡意訴訟僅指僅訴訟權利的濫用。
(一) 假意訴訟
所謂“假意訴訟”,是指原告起訴要求與其真實目的錶面上相分離的訴訟。即是說,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並不是當事人追求的目的,而是當事人的目的基石,希望通過這一訴訟從而引起另一種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如前幾年在城市拆遷過程中,被拆遷居民中離婚率大增,並非真是如此多人陡然間夫妻感情破裂,其真實的目的在於多享受拆遷補償罷了。也有家庭成員之間要求確認房屋產權歸屬,以此為對方規避債務執行。
假意訴訟特征有:
(1)訴訟要求簡單。假意訴訟中,為了簡化訴訟過程達到訴訟目的,原告訴訟請求一般很簡單,案件事實明瞭,各種證據材料都很健全;
(2)訴訟糾紛易解決。當事人雙方的衝突很弱,甚至根本沒有衝突,相反的給與配合;
(3)真實目的具有隱蔽性。當事人為了達到目的,會努力製造各種假象,以此來擾亂承辦法官的視線,避免法官發現真實的想法,或充分利用當前法院的諸如審限、調解率等考核機制,積極配合承辦法官在儘可能短的時間里解決所謂的“紛爭”。
(二)欺詐訴訟
詐欺訴訟是原告在捏造事實和偽造證據的基礎上提起的訴訟,其目的是利用現有的有利證據並藉助訴訟技能,通過滿足其訴訟請求來達到侵犯他人利益、使自己非法獲利或其他不法目的。這是惡意訴訟中最典型的一種形式,它既可以表現為原告捏造事實而針對被告所實施的詐欺訴訟行為,也可表現為原告隱瞞事實而針對被告提起欺詐訴訟。如摩托車經銷商徐某為了獲得對生產廠家的雙倍賠償,便精心設計策划了19名假原告(均訴稱是某知名品牌摩托車消費者)狀告經銷商徐某和生產廠家某知名品牌摩托車公司的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案,認為生產廠家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雙倍賠償。這一訴訟即是典型的詐欺性訴訟。
這種訴訟的特點是:
(1)原告證據充足。原告提起訴訟前往往經歷了較長時間的準備,並有意識地利用被告疏忽等,獲得有利證據;
(2)案件真實難以查明。這類案件一旦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原告可能會承擔較重的責任,因此,原告會儘可能消除不利的證據,做好訴前的掃尾工程,甚至一些案件法官內心已經認識到案件真相,但在原告有力的證據面前,也很難有所作為;
(3)被告主體較多。其中作為被害人的被告對原告欺詐訴訟的反映極為抗拒,並且由於法庭對原告證據的認可,被告的對抗情緒很容易轉向法官和法院;
(4)原告具有妥協性。在欺詐訴訟中,出於對訴訟行為“不道德”的內心認知,原告必然處於某種心理弱勢地位,即便法院賦予其“原告”這種強勢的角色地位,也無法平衡其內心的非正義感,表現為訴訟中的讓步。
(三)騷擾訴訟
騷擾訴訟是指原告在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的基礎上向被告提起訴訟,以求給被告造成訴訟煩累或帶來名譽上的損傷的訴訟。這種訴訟既有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騷擾訴訟,更多的卻是以獲得某種心理上的滿足為目的。如張某向某郵政局營業櫃臺投寄百餘封商函時混發一封普通信函,郵政局當日下午處理該批郵件時,發現此信封上無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遂在信封上貼了改退批條,並於次日根據寄信人的地址將信件退回。張某在收到該退回的郵件後認為,郵件的退回給其帶來了損失,此系郵政局工作人員工作上的失誤所致,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郵政局退回郵資、賠償信封1只及其他損失1萬元。又如張某收到一封被畫上了兩顆五角星的信,其認為此行為系郵政局工作人員所致,遂以通信自由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郵政局及其工作人員共同在媒體上向其賠禮道歉。
騷擾訴訟的特點包括:
(1)原告不以勝訴為目的。其主要目的在於給被告帶來訴訟中的麻煩,使被告被無謂地卷入訴訟之中空耗時間、精力與金錢,或者使被告在充當被告的過程中受到名譽上或商譽上的損害;
(2)不積極追求訴訟的效率。在這類訴訟中原告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一般來說騷擾訴訟的進行過程就是訴訟目的的實現過程,因此當事人並不將訴訟的重點放在結果上,而將中心放在如何拖延訴訟,延長雙方的訴爭過程,以此來達到深化訴訟目的的作用,突出表現在程式性事項干擾較多;
(3)原告並不實施偽造證據的行為。這是騷擾訴訟和欺詐訴訟最大的區別,一般來說,欺詐訴訟的當事人出於完善舉證的需要,會有意製造一些假的證據,以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而在騷擾訴訟中原告除了自己陳述外,很少偽造證據,甚至根本不偽造證據;
(4)被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較困難。在騷擾訴訟中,原告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被告很難證明原告是惡意訴訟。另外,如果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追究侵權責任,那恰恰符合了原告的目的,得不償失。
(一)惡意訴訟的危害
1、褻瀆法制尊嚴,危及法治信仰
在法治社會,法治信仰是人們對法律及其治理過程和結果的極度相信和尊敬,把法律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把法治作為處理問題的最佳手段和最高準則。國家設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於保持社會穩定,維持統治秩序,維護統治集團的整體利益,防止因不穩定的社會秩序導致社會失調。訴權就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任何公民只要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均可利用訴權提起訴訟。然而,當訴訟功能被異化,成為一種當事人可資利用的謀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使無辜的人合法權益因而遭受不應有的損害時,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就會對法治失去信心,就有可能會尋求其他私力解決糾紛的方式,從而引發社會矛盾的進一步激化。
2、浪費司法資源,違背效率原則
一個良好的社會應當是自由、公正和有序的社會,同時還必須是有效率的社會。效率作為現代社會的一項基本的價值目標或價值原則,自然會影響到法律領域。有限的司法資源來解決“無限的”社會糾紛永遠是一個矛盾的問題,現代糾紛的劇增,更使得司法資源捉襟見肘,當前我國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中西部個別地方甚至出現了“法官荒”,在此情形下,司法資源逾顯寶貴。而惡意訴訟者,因出於主觀惡意之心理,在審理中常濫用迴避權、申請延期舉證、拖延開庭時間等訴權阻撓審理程式的正常進展,其占用的審判資源往往比正常訴訟還多,而本身訴訟卻無任何價值。當有限的司法資源被惡意訴訟擠占時,使得寶貴的司法資源白白浪費,更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3、侵害善良公民合法權益
在現有法律還無法對惡意訴訟形成強有力制約的情況下,惡意訴訟行為者企圖通過訴訟來揚自己之名,破他人之財的案例越來越多,不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有時還帶來精神上的傷害,而受害者也因法律保護的缺失而感到無可奈何,如前述摩托車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中的生產廠商,為打官司所付出的律師費、往返車旅費等損失就無法彌補。
(二)惡意訴訟的規制
1、制度層面
我國法律對惡意訴訟沒有專門的規定,但當前惡意訴訟現象的不斷增多,應當引起立法、司法和理論界的高度重視,尤其在立法上要設立惡意訴訟制度,並予以嚴厲規制。
(1)確立惡意訴訟侵權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英美法中,濫用法律訴訟可以構成一種獨立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其基本含義是:被告沒有合理、合適的理由,惡意地使原告陷入一種刑事或民事訴訟,訴訟的結果有利於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訴訟失敗,原告因此受到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原告可以提起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行為訴訟,從被告那裡獲得賠償。因此,我國應當借鑒這種做法,在法律中明確“惡意訴訟責任制度”,使追究濫用權利者的法律責任於法有據,通過打擊“惡意訴訟”案件的增長使濫告的當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侵權行為法草案中,已專門把惡意訴訟列為一類侵權行為無疑是民事立法上的一大進步。
(2)擴大惡意訴訟者的賠償範圍,加大其經濟風險。惡意訴訟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不僅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確定惡意訴訟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包括對財產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賠償,如果對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損害的,也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範圍相對於普通侵權行為而言要有所擴大,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差旅費、誤工費、用於訴訟的通信費、鑒定費、律師費及個人名譽受損而致的精神損害賠償、法人及其他組織因名譽和商譽受損害而引起的社會評價降低而致的經營利益下降的損失。同時還應採用賠禮道歉、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等責任方式的適用。
(3)設立惡意訴訟的刑事法律製裁制度。我國刑法對偽造、毀滅證據行為和訴訟欺詐行為缺乏規制,致使一些當事人為謀取不法利益,在訴訟中偽造、毀滅證據甚至採取訴訟詐騙手段損害他人的利益或企圖侵占他人財產。由於對惡意訴訟行為者缺乏刑事追究,致使一些當事人肆無忌憚地進行惡意訴訟,當惡意訴訟成為一種妨礙司法並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時,完全具有刑事製裁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建立高素質的法官隊伍。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制社會的保障,也是阻卻惡意訴訟的有效攔截。只有增強法官隊伍的審判業務能力,提升法官職業道德水準,才能有力地提高識別惡意訴訟的能力,也才能真正地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道德層面
現代社會的準則規範應是一個完備的體系,法律和道德倫理各自承擔著不同的功能,而且不可互相取代,從制度層面來堵截惡意訴訟,只是在事後採取的補救措施,只有倡導誠信的社會道德環境,增強人們的內心修養,對惡意訴訟行為產生羞恥感,從根本上不去追求這種非法利益,才能鏟除惡意訴訟的心理動機,從最大程度上遏制這種行為的出現和蔓延,從而達到治理惡意訴訟的根本目的,促使整個社會正常、有序、和諧地發展。
國家應儘快儘快設立惡意訴訟的刑事法律製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