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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車票、船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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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倒賣車票、船票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條第2款),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休要件

  倒賣車票、船票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倒賣車票、船票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倒賣車票、船票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簽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擾亂市場秩序罪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虛假廣告罪
串通投標罪
合同詐騙罪
非法經營罪
強迫交易罪
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逃避商檢罪
[編輯]

  倒賣車票、船票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倒賣車票、船票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1999年9 月l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型大小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乾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三)主體要件

  倒賣車票、船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倒賣車票、船票罪主體。單位犯倒賣車票、船票罪的,實行雙罰制

  (四)主觀要件

  倒賣車票、船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倒賣車票、船票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倒賣車票、船票罪。

倒賣車票、船票罪的認定

  適用倒賣車票、船票罪時,應註意區別倒賣車票、船票罪與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兩罪在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對象不同,倒賣車票、船票罪的犯罪對象是真實的車票、船票,而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犯罪時象是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其他有價票證。

倒賣車票、船票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倒賣車票、船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單位犯倒賣車票、船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倒賣車票、船票罪相關法律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井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6 法釋[1999) 17號)              

  為依法懲處倒賣車票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 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型大小及 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 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倒賣車票情節嚴重”。                            

  第二條對於鐵路職工倒賣車票或者與其他人員勾結倒賣車票;組織倒賣車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賣車票受過治安處罰兩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一次以上,兩年內又倒賣車票,構成倒賣車票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鐵路職工倒票、內外勾結倒票;首要分子;處罰過兩次以上、勞教一次以上兩年內犯同類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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