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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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無效,是指欠缺技術合同生效要求,不產生其應有法律效力的技術合同。首先,《合同法》第52條和第53條所列的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也適用於技術合同。此外,《合同法》第329條還特別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主要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非專利技術。侵害他人技術成果,主要是指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對於無效技術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無效的技術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處理無效技術合同時,應著重貫徹賠償損失的原則和保護技術權益的原則。[1]
技術合同無效的事由[2]
根據《合同法》第329條規定,技術合同無效的事由有二:即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根據《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包括六種情形:
(1)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進的技術,或者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不對等,包括要求一方將其自行改進的技術無償提供給對方,非互惠轉讓給對方、無償占有或者共用該改進技術的知識產權。
(2)限制當事人一方從其他來源獲得與技術提供方類似技術或者與其競爭的技術。
(3)阻礙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實施合同標的技術,包括明顯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實施合同標的技術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數量、品種、價格、銷售渠道和出口市場。
(4)要求技術接受方接受並非實施技術必不可少的附帶條件,包括購買非必要的技術、原材料、產品、設備、服務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員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術接受方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產品、或者設備等的渠道或者來源。
(6)禁止技術接受方對合同標的技術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異議或者對提出異議附加條件。
技術合同無效的後果[2]
根據《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解釋》第11條、第12條的規定,技術合同無效的後果如下:
(1)技術合同無效後,技術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讓與人、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約定的義務,並且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在對方的,對其已履行部分應當收取的研究開發經費、技術使用費、提供咨詢服務的報酬,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因對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給其造成的損失。
(2)侵害他人技術秘密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善意取得技術秘密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其取得的範圍內繼續使用該技術秘密,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並承擔保密責任。
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3]
對於技術合同無效的處理方法,在實踐中應該註意以下幾個問題:
(1)無效的技術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技術合同的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2)技術合同無效的,只能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變更或撤消合同,而不允許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請求。
(3)技術合同無效後在處理上,首先應恢複原狀,即當事人間的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具體做到:一方返還另一方所交付的技術資料或樣品,並不得存留複製品;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在一定期限內負有對該技術資料和情報保密的義務,或承擔不實施該技術的義務。其次,有過錯的一方如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根據過錯責任原則,向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技術合同無效是由雙方的過錯引起的,應根據責任大小、主次、輕重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侵害他人技術成果被確認為無效的技術合同,一般按以下原則處理:
①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侵權承擔責任;若接受技術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權,仍然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則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並承擔連帶責任。
②侵害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的技術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提供技術的一方應當對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善意接受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一方,可以繼續實施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如果接受技術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權仍然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則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並承擔連帶責任,並不得繼續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
③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榮譽權的技術合同,在確認有關條款無效後不影響其餘部分效力的,其餘部分繼續有效。對侵權行為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可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裁決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