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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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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技術合同變更

  技術合同變更是指合同法律關係內容的改變,也就是指對合同各項條款修改、補充、限制等。合同的變更不同於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技術合同的變更同樣應依法進行,如果雙方的變更違反法律的規定,那麼這樣的變更是無效的。[1]

技術合同變更的條件[2]

  根據《技術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變更技術合同。

  1.協商一致。技術合同依法成立以後,即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但若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的,可以改變原訂立的經濟合同

  2.重大誤解。技術合同當事人對其簽訂的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有重大誤解的,失去了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變更(或撤銷)原合同。

  3.顯失公平。當事人訂立的經濟合同價款、酬金和使用費明顯的失去公平,履行合同勢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變更或解除原訂合同。

技術合同變更的註意點[3]

  《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變更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技術合同的當事人在變更合同的內容時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1.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的訂立一樣,需要有一個要約承諾的過程。在雙方當事人未達成新的協議以前,原合同有效。如果達不成協議,在簽訂新的協議過程中一方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當事人在變更合同內容時,應當就因此引起的損失承擔達成協議,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根據《合同法》第7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應推定為合同未變更。

  4.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變更應當辦理登記、批准等手續,應依其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合同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辦理登記、批准手續後才生效的合同,未辦理有關手續之前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44條)。這裡指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定通過的各項法律,包括憲法、基本法以及其他單行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行政法規,至於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不在此列。

技術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律責任[3]

  技術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往往會給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造成一定的損失,除依法應當免除責任外,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具體的原則如下:

  1.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承擔。

  4.由於技術風險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協商分擔或者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5.因國家計劃的修改、取消造成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區別情況對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此都無過錯,則按照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如果國家計劃修改、取消的主體又是合同的主體或者合同一方主體的上級單位法人,不影響合同責任的承擔。

  應當特別註意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議的,損失賠償責任按協議的約定辦理,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當事人就不能再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如果該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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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鄧輝,許步國.合同法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8
  2. 韓安莉.經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07月第1版
  3. 3.0 3.1 孫邦清.技術合同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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