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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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轉讓,是指技術合同作為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或者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1]
由於技術合同的成立一般是基於對對方資金、設備、科技實力、管理水平、經營作風和信譽的信任,技術合同的履行與當事人雙方的科技水平、開發創新能力、服務水平、消化吸收技術的能力具有密切的關係,所以技術合同一般應當貫徹親自履行原則。但是,在特定條件下,根據市場自由原則,應該允許技術合同的轉讓。[2]
技術合同轉讓的規定[2]
具體說,技術合同的轉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技術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技術合同不能轉讓。轉讓合同義務的,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除金錢債權外,技術合同的債權轉讓一般也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這是由技術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技術合同的轉讓還必須辦理有關的批准登記手續。
3.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除經受讓方同意外,轉讓債權的通知不得撤銷。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抵銷權可以由受讓人主張。
4.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後發生分立或者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或者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