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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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解除是指技術合同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以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商定所達成的提前終止合同的協議。技術合同的解除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當本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也可以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成就時.單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終止的行為。[1]
技術合同解除的條件[2]
具有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技術合同:
1.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的解除達成了協商一致的意見,可以解除。同時,應對解除合同後引起的損失等後果達成書面協議。
2.技術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導致所訂技術合同無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時,當事人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原合同,並自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原合同終止。
3.發生了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會原因的不可抗力情況,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通知發出之日,原合同終止。
4.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再履行合同只會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履行原合同的基礎喪失,當事人有權解除原合同。
技術合同解除的情形[3]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解除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當然,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範圍。僅僅有不可抗力是不能使合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存在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即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2.預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義務。預期違約有兩種類型: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只有在當事人將不履行主要義務的,才構成預期違約,拒絕履行某些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所以不會構成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已經終止,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6.訂立技術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被修改或取消。
7.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工作遇到技術風險而導致全部或部分失敗。
8.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已由他人公開。
技術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法律責任[3]
技術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往往會給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造成一定的損失,除依法應當免除責任外,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具體的原則如下:
1.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當事人一方違約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反合同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各自承擔。
4.由於技術風險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當事人協商分擔或者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5.因國家計劃的修改、取消造成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應當區別情況對待。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此都無過錯,則按照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如果國家計劃修改、取消的主體又是合同的主體或者合同一方主體的上級單位法人,不影響合同責任的承擔。
應當特別註意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協議的,損失賠償責任按協議的約定辦理,如果協議中沒有約定,當事人就不能再要求損害賠償。當然,如果該協議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