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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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无效,是指欠缺技术合同生效要求,不产生其应有法律效力的技术合同。首先,《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所列的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也适用于技术合同。此外,《合同法》第329条还特别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侵害他人技术成果,主要是指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对于无效技术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无效的技术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处理无效技术合同时,应着重贯彻赔偿损失的原则和保护技术权益的原则。[1]
技术合同无效的事由[2]
根据《合同法》第329条规定,技术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二:即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包括六种情形: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转让给对方、无偿占有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技术合同无效的后果[2]
根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技术合同无效的后果如下:
(1)技术合同无效后,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对方的,对其已履行部分应当收取的研究开发经费、技术使用费、提供咨询服务的报酬,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给其造成的损失。
(2)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责任。
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3]
对于技术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无效的技术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技术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技术合同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消合同,而不允许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
(3)技术合同无效后在处理上,首先应恢复原状,即当事人间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具体做到:一方返还另一方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或样品,并不得存留复制品;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负有对该技术资料和情报保密的义务,或承担不实施该技术的义务。其次,有过错的一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技术合同无效是由双方的过错引起的,应根据责任大小、主次、轻重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侵害他人技术成果被确认为无效的技术合同,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因侵害他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侵权承担责任;若接受技术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
②侵害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善意接受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一方,可以继续实施该项技术,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接受技术的一方明知另一方侵权仍然与其订立、履行合同的,则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得继续实施该项非专利技术。
③侵害他人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荣誉权的技术合同,在确认有关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对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可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裁决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