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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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担保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保证措施。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时,担保人按担保协议承担连带责任。[1]
技术合同担保的条件和范围[2]
保证人是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关系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的,保证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法人和公民。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不能作技术合同的保证人。党政机关非经国家特别授权,也不能作保证人。保证人出具担保,就负有保证合同履行或保证承担赔偿的义务。所以,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是同行业或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独立支配灼财产。这样就有条件代替被保证人按原标的履行代为履行的责任,或是代为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人担保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的赔偿义务,即只对担保的部分承担责任。由企业作保的,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或技术力量作保。由单位作保的,该单位应拥有相应技术力量或经济收入。由个人作保的,该人必须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相当的资金和财产。保证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技术合同担保的作用[2]
技术合同的担保,具有以下作用:
(1)担保的本身,不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技术权益目的,而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双方重视和认真履行技术合同,因而有助于加强技术合同纪律,维护正常的技术市场秩序,避免或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2)当违约行为发生后,担保就为当事人一方实现其合法权利提供物质保证。
(3)当对技术合同关系是否存在而发生争议时,担保措施的设立就具有确认合同存在的证明作用。
技术合同担保的特征[2]
技术合同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担保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为了保证技术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它对技术合同来说,是附加的、从属的。原已存在的技术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如不另订担保合同,原技术合同的内容为主要条款,担保的内容是附属条款。
(2)可变性。技术合同的担保,是随着技术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变更而变更。技术合同已经履行,担保也就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3)法定性。担保的规定和运用,要符合技术合同法的要求。当技术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按共同设立的担保措施执行。
技术合同担保的形式[1]
技术合同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技术合同正式文本中约定担保条款:另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另外订立担保协议。技术合同的担保是一种促使技术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方法。我国技术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技术合同的担保。由第三方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技术合同的担保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益的一种保证。但是,担保协议或条款不是独立的,它是技术合同的从合同。它与技术合同是从属关系,技术合同重复或解除时,担保应重新约定,技术合同消灭时,担保随之终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关于技术合同法律的实施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的担保主要包括:定金、财产抵押和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等三种形式。
(一)定金
定金是指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技术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预先交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额。定金是技术合同担保方式之一。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该法第89条对定金在担保合同中的规则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给付定金”。同时,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双重性质。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主要表现为,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未发生违约行为,定金可以返还支付定金的一方或抵作价款或报酬。如果预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抵押
技术合同担保中的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依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自己所有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提供财产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接受财产的一方有权似该财产折价或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财产应当返还。提供抵押物的人为抵押人,接受抵押物的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物为抵押物。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都必须是法律允许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法律规定限制流通物或已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财产。同时技术合同当事人查验抵押财产时,应注意抵押物的权属和是否再抵押问题。如果系再次抵押物,应注意了解其余额部分是否能与债务相抵。
抵押物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不发生转移。抵押物可以由抵押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权人保管。不动产抵押物一般不转移给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时,抵押人仍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物转移给抵押权人占有时,抵押权人只承担保管义务,不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抵押权人在负责保管期间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仍然由抵押人承担。
(三)保证
保证是指技术合同中的义务方,请求保证人向合同中的权利方保证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权利人可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行为。
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由第三人作保证人的技术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也可以另行订立保证合同。技术合同中的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保证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在保证合同中,被保证履行合同义务人为被保证人。依保证实现自己权利的一方为合同中的权利人。在合同的相互责任关系上,技术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的权利人同时也是从合同的权利人,主合同的义务人是被保证人。从合同的义务人是保证人。保证协议可以在技术合同中作为保证条款,也可以是保证人与技术合同的权利人单独订立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在保证协议中承担连带责任。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请求追偿。
技术合同中的保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一切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同时我国法律对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范围规定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而保证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有权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