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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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物(Limited merchantable 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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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限制流通物[1]
限制流通物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流通的范围受到—定程度限制的物。限制流通物只能限于国家明文规定限制流通的物,如对外汇交易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秩序的稳定,对文物交易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民族文化遗产不致外流。
限制流通物主要包括:
(1)城乡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的使用权。
(3)烟草专卖品。
(4)麻醉品。
(5)探矿权、采矿权。
(6)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7)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等。
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
2.限制流通物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对限制流通物作何种限制,是由行政法规定的,由于行政法规范属强制性规范,其对限制流通物的规定,民事主体必须遵循,否则,交易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导致行政或刑事责任。 而禁止流通物则绝对不得转让。
因此,若以转让禁止流通物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或者不符合转让限制流通物之条件而实施转让其的法律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