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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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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发明权[1]

  发明权是指基于发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发明权包括精神奖励及荣誉权和物质受奖权。发现对已经存在的、人所不知的客观事物的认识或阐明。

发明权法律关系[2]

  发明权法律关系包括发明权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

发明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即能够申请并依法取得发明权的人,一般称为发明权人或者发明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依《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10条之规定,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则由国家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发明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发明人的发明必须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根据我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之规定,所谓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所谓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即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即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即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发明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指发明人的权利与义务。发明人依法对其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权中的人身权表现为发明人可依法获得发明证书、奖章、荣誉证书和其他荣誉称号等。发明证书应载明发明人的姓名。发明权中的财产权表现为发明人有权领取奖金和其他物质奖励。财产权依据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予以确定。具体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1.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除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为5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人个人所得,450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外,国家技术发明奖奖金数额执行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所公布的标准

  发明人在取得上述权利的同时,有义务协助有关企业单位实现其发明,对发明的使用作必要的说明和指导;发明人对于需要保密的发明,负有不得泄密的义务等。

发明权的取得和保护[2]

取得发明权的程序

  国家科技部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获得发明权通常需履行申报和报批程序。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之规定,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特等奖除外。特等奖项目的具体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符合奖励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通过初评的技术发明将提交相应的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科学技术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发明权的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发明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发明项目如有争议或受到打击、压制的发明人,可向上级机关提出异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和保护。对剽窃、篡改、假冒、侵夺他人发明成果等侵害行为,发明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对情节恶劣的,有权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徐兴邦主编.常用易混法律词语实用手册.长征出版社,2003.06.
  2. 2.0 2.1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 第六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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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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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14.171.* 在 2016年3月5日 11:19 发表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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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14.171.* 在 2016年3月5日 11:2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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