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資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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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實物資產投資[1]
實物資產投資是指投資者直接擁有土地、建築物、知識、機器設備以及人力資本等實物資本的投資行為。
實物資產投資的驗證[2]
(一)實物資產投資交接清單所列的實物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和作價依據等內容是否齊全,與合同、章程、協議的規定是否一致,是否經被審驗單位驗收簽章並得到投資各方的確認;
(二)投資者以國有實物資產投入的,應驗證其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的財產轉移申報表、資產評估報告書及確認文件,並註意產權過戶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三)投資者以房屋建築物投資時,應索取房屋、建築物的平面圖和位置圖,併進一步驗證房屋、建築物名稱、落座地點、建築結構、建成時間、已使用年限及作價依據是否與合同、章程等規定相符;房屋建築物的產權是否歸投資者所有,驗證其房地證書和產權轉移的合法證明;
(四)實收資本,固定資產,存貨等會汁記錄是否完整、正確,是否以辦理實物投資交接手續和過戶手續時間作為投資的入帳時間,以符合投資協議的交接清單中的品名、規格、數量、價格作為入帳依據,登記到有關的總帳和明細帳科目,資產類有關科目和資本類有關科目是否同時作等額的登記。
(五)公司企業設立時接受投資者的實物投資,應註意是否經全體股東確認,經確認的實物驗收的清單與股東名冊中各股東的出資額是否相一致。
(六)進口實物投資是否經過商檢部門或其他鑒定機構辦理價值鑒定手續並出具價值鑒定書。價值鑒定書是驗證實物投資價值量的有效依據,如果鑒定價值與原合同、章程規定的價格或原始發票價格發生差異,按規定應以鑒定價值為準。
投資者可以採用固定資產、材料、庫存商品等實物資產形式出資。當企業接受國家或股東以固定資產、材料、庫存商品等實物資產進行投資時,則應對這些實物資產進行計價,計價的依據應按投資各方協商確認的價值。具體地講應按資產評估確定的價值、合同或協議確定的價值入賬。
企業收到投入的實物資產時,在辦理實物轉移手續後,如屬固定資產,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資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賬戶,按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賬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賬戶;如屬原材料、庫存商品等實物資產,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資產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賬戶,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賬戶,按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的份額,貸記“實收資本”賬戶,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賬戶。
某企業接受甲公司一臺不需要安裝的設備的投資,該設備各方確認的價值為120 000元;接受乙公司投入的材料一批,各方確認價值為80 000元,應交增值稅額為13 600元。甲乙用實物資產出資與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相等。根據有關原始憑證,編製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120000
原材料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600
貸:實收資本──甲公司 120 000
──乙公司 93600
實物資產投資與證券投資的區別[3]
1.流動性比較證券投資具有很強的流動性,特別在證券市場發達的情況下,企業可隨時轉讓所持有的證券,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尤其短期證券投資更是如此。在資產負債表上,企業所持有的短期證券列於現金之下,流動性僅次於現金等貨幣資金。而採取實物投資方式,資金一旦投入就無法在短期內收回,因此其流動性遠不如證券投資。
2.實施的難易程度比較在健全的證券市場上,企業進行投資將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需向券商交納少量的佣金、手續費等就可以購買各種股票、債券等。而採取實物投資方式,企業則需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可行性分析,並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進行登記等,不僅耗時耗力,而且往往還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因此實施起來十分困難。
3.所需資金比較進行證券投資,除旨在控股的股票投資外,一般對資金沒有任何限制。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任意決定投資規模,從而為充分有效地利用閑散資金提供了可能。而實物投資常常需要巨額的資金,並受各類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資金限額的約束,為投資者帶來很大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