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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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對於媒體侵權尚未有確切的法律定義,但業內人士均認為媒體侵權指的是新聞主體通過新聞媒體傳播新聞作品的方式,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對他人(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某種侵害的行為,如新聞媒體因採訪報道和發佈廣告侵害到他人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的行為就構成了媒體侵權。
在過去有關媒體侵權的司法審判中參照的是《民法通則》等一般的民事侵權法規,但在20餘年的司法沿用過程中,媒體侵權逐漸涌現出了一些新的形式和內容,使得媒體侵權同一般的民事侵權有著諸多不同之處,給司法界定帶來種種不便。媒體侵權不同於一般民事侵權的特點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1.媒體侵權屬非純粹的民事法律問題。媒體侵權之所以被很多學者、專家區別看待,就是因其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侵權。一般的民事侵權指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活動和侵權行為,而媒體侵權一般涉及的是自然人和新聞媒體,且由於新聞媒體的性質而牽涉到公民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利的行使。但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和出版權利是根據憲法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而衍生出來的,因此,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活動不同於純粹的民事活動,而類似於一種公民政治權利的使用,媒體侵權案件只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中對於一般的民事主體之問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等的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宜。
2.媒體侵權在法律保護上不具雙向性。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案件中,各民事主體在法律保護上處於平等的地位,《民法通則》《民法》等法律規範可保護民事主體的名譽權、人格權等正當權益,但卻不能保護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權。以1998年無錫日報訴中國足協案為例,無錫日報曾訴求法院保護其對中國足協的採訪權,但被法院以無法律依據為由駁回。由此可知,由於媒體侵權是一個後起之詞,在我國法律中尚無確切、完善的規則限定,因而談到法律保護時自然無依據可循。一向以民事侵權為依據處理的媒體侵權同一般主體的民事侵權有著太多不同之處,在法律保護上侵權主體雙方亦不具有相同的地位。
3.媒體侵權往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媒體侵權區別於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的又一不同之處在於案件往往會涉及公共利益。在媒體侵權案件中,侵權主體的新聞媒體方作為國家法律認可的公民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行使者和傳播載體,無論其發佈、傳播、報道的內容是什麼,都是民主社會裡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反映。新聞媒體的採訪報道通常不是為了一己私利,而是承擔著很多的社會責任,為的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2008年1月,《法人》雜誌記者對遼寧西豐縣強制拆遷的報道,反映了被拆遷商人以及其他群眾和法律的正當訴求,當然就不可避免地侵害某些人的名譽權。在維護公民合法權利與政府機關及其官員的名譽權之間,顯然存在矛盾。雖然這不能成為否定侵權的理由,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媒體侵權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確實會給司法審判帶來種種難題。
(一)理論分歧
關於我國媒體侵權歸責原則的爭議頗多,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過錯歸責原則。此觀點主張,若認定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構成媒體侵權,則必須考察行為人在行為時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只有主觀上具有過錯的媒體侵權行為才具有可歸責性。其中,又因舉證責任是否倒置,存在過錯責任是否包含過錯推定責任的學說分歧。其二,無過錯歸責原則。此觀點不論主觀過錯與否,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即可,因此又被稱為客觀歸責理論。其三,過錯歸責原則為主,公平責任為輔。此二元歸責理論原則上要求構成媒體侵權須主觀上具有過錯,但出於對被侵害人的損害給予充分補償的考慮,行為人的行為即使沒有主觀歸責性,仍然要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四,區分不同的受侵害對象作不同歸責。此觀點主張引進美國誹謗糾紛處理辦法,區分侵害人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公民,對公眾人物的侵權適用實際惡意責任原則,對普通公民的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其五,區分不同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作不同歸責。此觀點主張,若行為人承擔的是具有財產性質(如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應採用過錯歸責原則;若行為人承擔的不是財產性質(如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則採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法律衝突
我國與其他國家一樣沒有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媒體侵權,更沒有“媒體侵權”這樣的措辭。鑒於實際生活中媒體侵權糾紛的頻發,我國法律與相關司法解釋對某些媒體侵權糾紛作出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在媒體侵權歸責原則的適用上卻並不一致。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若沒有特別規定侵權類型,則一律適用一般條款的規定。其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適用一般條款的侵權行為當然適用過錯歸責原則,這是侵權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0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7條的解讀,我們同樣可以得出媒體侵權案件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結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8條將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作為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似乎又以客觀歸責原則來處理此類案件。
(三)實踐亂象
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同案不同判”,甚至判決結果迥異的現象。有學者收集整理了1986年至2009年新聞侵犯名譽權的267個案件。其中,有176個案件因為事實清楚、責任明確或者沒有事實爭議而不列入本文分析。在剩餘的91個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原告就內容虛假、有過錯負舉證責任的有3起,占3.3%;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就內容真實、無過錯負舉證責任的有86起,占94.5%;適用無過錯責任,只要內容失實就判被告承擔責任,不考慮主觀過錯的有2起,占2.2%。也就是說,絕大多數案件適用的都是推定過錯責任。這與《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明顯相悖。
1)強化法律意識
大眾傳媒的原則是向受眾傳達真實的受眾關心的事實信息,因此,越是真實的信息,就越符合大眾傳播的要求。但是,並不是所有真實的、受眾關心的事實信息都是可以傳播的,有關公民隱私的信息就是如此。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越是客觀、真實、全面,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就越嚴重,這便構成了媒體傳播的一般原則與個人隱私權並不完全相一致衝突。所以,新聞媒體要慎用新聞自由權利,在履行輿論監督,特別是在批評、揭露、曝光某些違法犯罪事件時,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展開,因為記者畢竟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有客觀報道的權利,沒有執法的特權。在採訪報道過程中,也要註意方式和方法,以一種平和、平等的口氣進行提問,以旁觀者的身份進行調查,客觀、真實地把事件的來龍去脈揭示出來,避免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民事權利,這樣做其實也是在保護自己。
傳媒履行自己的傳播職能既是自己的需要,也是社會的需要,在法制建設還不盡如人意的今天,藉助公眾輿論的力量,可以使一些錯誤得到糾正,違法亂紀得到查處,這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廣大媒體人士在履行輿論監督職能的同時,要充分尊重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在完成大眾傳播、實現新聞自由與尊重個人權益間尋求平衡。只有這樣,傳媒行業才能得到廣大受眾的充分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健康地發展和壯大。
2加強職業道德調控
道德作為社會調控的一種手段,是隱性的、預防性的和非強制性的。人們的職業價值觀的變化為道德調控職業犯罪提供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和心理準備。為此,首先必須建立起輿論監督機制,因為輿論的形成意味著公開,而職業事務的公開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輿論的客觀程度。在職業內部,在從業人員的業務關係之間應該儘量做到透明和公開。在職業之間、行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也要避免個人的投機行為和權利的交易行為。其次還要建立起激勵機制,適時地對正面積極因素給予提倡和表揚,會對惡意的動機起到預防和抑制的作用,從而轉變人們思想認識的誤區,把不健康的不積極的觀念扼殺在萌芽之中,繼而激發人們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把個人的聰明才智引導到健康的事業中去,最大程度地發揮各自的長處,共同把傳媒事業做好。
3)建立行業自律
1997年以來,中國記協(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相繼成立了行業自律和維護新聞工作者權益的專門機構,先後制定(修訂)了《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禁止有償新聞的若幹規定》(與中宣部等聯合發佈),還向社會發佈了《關於建立新聞工作者接受社會監督制度的公告》。此外,中國報業協會也積極開展行業自律,1999年底,中國報協發佈《中國報業自律公約》,併成立《中國報業自律公約》執行監督委員會。另外,一些省、市、自治區的新聞行業組織也先後制定出行業自律公約。
2003年10月25日一26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美國馬克基金會和美國全國國際事務民主協會合作在北京共同舉辦了“法治與媒體管制國際學術研討會”。此次研討會的主題分別是媒體管制的一般問題、廣播電視及互聯網的管制問題、報刊的管制和媒體自律問題。新聞傳媒對大眾思想及行為方式的影響愈趨深廣,媒體及其從業人員加強自律,自覺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承擔起對社會應負的責任,既是行業的需要,也是社會的基本要求。在新聞採訪活動中,因採訪不當、報道不當而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或其他人格權益的新聞官司時有發生,儘管各級各類的自律、公約、規定出台不少,但這些行規制定得不夠細化,對違約違規媒體的懲處力度不夠,對違約違規者往往採取行業內通報、警告等,不能使違規者處於社會和公眾的有效監督之下。為此,我們可以借鑒歐美、日本、澳大利亞等國比較完善的新聞行業組織和自律制度,制定出較全面而細緻的行業規範。同時,我們還要加快新聞出版的立法進程,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以法律手段經營管理大眾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