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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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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Compulsory Demolition)

目錄

什麼是強制拆遷[1]

  強制拆遷是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禾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司法強制拆遷)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房屋和安置的行為

強制拆遷應具備條件[2]

  (1)裁決機關已經作出裁決;

  (2)裁決中明確了被拆遷人搬遷期限,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已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

  (3)拆遷人對無須安置的房屋已準備貨幣補償資金,或者對需要提供安置房屋的已準備好符合質量、安全規範的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已依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證據保全的;

  (5)經有權決定強制拆遷的人民政府或司法部門同意的。

強制拆遷的類型[1]

  1.行政強遷

  其前提是”裁決”。達成協議,又反悔的,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及未達成協議.也未裁決的,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均不得強制拆遷.必須經相應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後方可強制拆遷。在行政強遷裁決前無需以“責令”或其他方式通知被拆遷人限期搬遷,可以直接進入裁決強遷。

  2.司法強遷

  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

  司法強遷有兩種方式:

  (1)一按照正常訴訟程式.在訴訟完結後的強遷;

  (2)在訴訟中以“先予執行”方式進行的強遷。

  不論行政或司法強制拆遷.均應當具有完善的執行程式,而且均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安置或周轉用房並給予補償費用。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強制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3]

  法律問題解讀

  實施強制拆遷房屋必須辦理拆遷房屋證據保全,除必須依照辦理一般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的規定外,公證機關的公證行為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公證機關應當通知被拆遷人到場,被拆遷人如果拒不到場的,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加以記明,並由記錄人簽名或者蓋章。

  2.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給2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如果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3.物品清點登記後,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對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並對物品掛簽標碼,‘物品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拆遷人應製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應當由物品的所有人承擔,提存期問,該物品的財產收益歸物品的所有人所有,風險責任亦由該物品的所有人承擔。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991年4月9日全國人大通過,2007年lo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

  (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發佈)

  第八條公證人員應認真接待申請人,應按《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並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一)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存狀況;

  (三)證據保全的方式;

  (四)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記錄的其他內容。

  申請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內容的書面材料。

  第九條符合證據保全公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與整個證據保全活動。

  第十條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地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現場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該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採取勘測、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對房屋進行勘測的,應當製作勘測記錄,記明勘測時間、地點、測驗人、記錄入、被保全房屋的產權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度、屋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以及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能夠用圖示標明的房屋長度、寬度應當圖示;記錄應當由勘測人、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拆遷活動當事人在場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該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第十二條對房屋進行拍照和攝像的,應當全面反映、記錄房屋的全貌。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要有單獨的圖片顯示。

  第十三條公證機關對保全事項認為需要勘測的,應當聘請專業技術部門或其他部門中有該項能力的人員進行勘測。

  專業技術部門及其勘測人應當提出書面勘測結論,在勘測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其他部門勘測人勘測的,應由勘測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勘測人身份。

  第十四條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

  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物品清點登記後,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並對物品掛簽標碼,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拆遷人應製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入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

  第十五條公證員對房屋證據保全的活動結束後應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及《公證書格式(試行)》第四十八條保全證據公證書格式(之二)製作。公證詞應當記明申請保全的理由及時間,公證員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及證據情況的內容,採取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保全證據所製作的筆錄、拍攝的照片、錄像帶的名稱、數量及保存地點。

  《公證程式規則》(2006年5月18日)

  第二十九條採用詢問方式向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證人瞭解、核實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被詢問人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詢問的內容應當製作筆錄。詢問筆錄應當載明:詢問日期、地點、詢問人、記錄入,詢問事由,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內容、詢問談話內容等。詢問筆錄應當交由被詢問人核對後簽名或者蓋章、捺指印。筆錄中修改處應當由被詢問人蓋章或者捺指印認可。

  第四十二條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製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入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發佈)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入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2003年12月30日建設部發佈)

  第二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入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強制拆遷的註意問題[3]

  1.實施強制拆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又反悔,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的規定處理;未達成協議,也未進行裁決的,不能實施強制拆遷。

  (2)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5)只有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才能作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併發出強制拆遷的命令與公告。具體事宜,可責成有關部門實施。

  2.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應註意以下問題:

  (1)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人員強制執行。

  (2)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3)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3.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強制拆遷的相關法律規定[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覆議法》(1999年4月29日)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覆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覆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覆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覆議決定,由行政覆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4月9日全國人大通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發佈)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迂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入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2003年12月30日建設部發佈)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入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第十九條拆遷入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入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二條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2005年10月31日建設部發佈)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307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強制拆遷申請。

  第十七條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入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穆本編著.房地產法律及相關詞語解釋.企業管理出版社,2009.06.
  2. 李光榮主編.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問題解答.貴州民族出版社,2003.05.
  3. 3.0 3.1 3.2 譚啟平,趙勇山主編.房地產法精要與依據指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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