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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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強遷[1]
行政強遷是指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入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行政強遷的內容[2]
其前提是”裁決”。達成協議.又反悔的,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及未達成協議,也未裁決的,在拆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均不得強制拆遷.必須經相應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後方可強制拆遷。在行政強遷裁決前無需以“責令”或其他方式通知被拆遷人限期搬遷.可以直接進入裁決強遷。
行政強遷的程式規定[1]
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只有在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而且該裁決已經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適用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的出台,是對條例的補充和完善。
首先,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按照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達不成協議的,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請求裁決,這也是申請裁決的前提。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且有了生效的裁決。
其次,強制拆遷前必須先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決定受理以後,應進行調解。調解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前的必經程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調解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再次,強制拆遷前召開兩次聽證會。一是末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二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入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還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下麵幾種情形不得實施強遷:
(1)未經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拆遷入未按裁決意見提供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入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入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房屋內物品進行公證。但規程第二十條規定,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時應提交被拆房屋證據保全公證書,印在政府下達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前,被拆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就辦好了。實踐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後,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前完成該項公證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