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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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於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收存和固定以保持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
證據保全公證所保全的對象,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以及行為過程等,實踐當中所保全的證據往往是上述類別的綜合體。保全證據需要公證機構採取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將日後可能滅失或難以提取的證據,利用特定的載體和媒介(例如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紙張等)加以固定,使其在以後得以客觀和真實再現。根據不同的證據種類,公證機構會採取不同的保全手段和措施,例如,對物證、書證的保全,就可以採用拍照、錄像、封存、堪驗等方式;對言詞類證據的保全,就可以採用錄音、錄像、書面記錄等方式;對行為過程的保全,就可以採用錄像、拍照等方式。
有了證據保全公證,可以有效防止證據的丟失,可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同時由於有民法上的規定可以增強其證據的效力,提高證據被採用的可能性,特別是在涉外貨物買賣活動中達到法院不能達到的國際溝通作用、國際證明作用,對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對於維護正常的經濟貿易環境起到較好的作用。
1.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自然人申請的,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法人申請的,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代理人代理申請的,應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
(2)需要保全的證據的有關情況。包括該證據與申請人在法律上有利害關聯的材料,證據日後有可能滅失或難以取得的證明,保全證據的目的和用途等;
(3)保全證人證言的,證人應當親自到場,並提交其身份證明;
(4)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辦理證據保全公證,應當註意的問題有:
(1)保全的證據應當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申請保全的證據來源應當合法,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保全證據的方式應當得當。
此外,公證機構在辦理涉及房屋拆遷、房屋強制拆遷和著作權侵權等方面的證據保全時,除了要遵守一般的公證程式和規則外,還要遵守一些特殊的要求。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貿易往來日益頻繁,經濟糾紛隨之也呂益增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越來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險、索賠、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房屋拆遷、租房、貸款、質量事故、交通事故、電子數據等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據可考,權益人方面涉及行政機關、銀行、房管、企業等單位及個人,覆蓋面將更廣,保全對象將更多,這不單表現在對書證、物證保全方面,表現在對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保全方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保全方面,也表現在對行為過程的保全方面。證據保全公證業務出現了良好的發展趨勢,也可以說,證據保全公證的發展空間、發展潛力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