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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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强迁[1]
行政强迁是指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入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迁的内容[2]
其前提是”裁决”。达成协议.又反悔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及未达成协议,也未裁决的,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均不得强制拆迁.必须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方可强制拆迁。在行政强迁裁决前无需以“责令”或其他方式通知被拆迁人限期搬迁.可以直接进入裁决强迁。
行政强迁的程序规定[1]
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一是末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入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下面几种情形不得实施强迁: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入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入自行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入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印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