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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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也被稱為良好的治理。善治是指要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的本質就在於它是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是兩者的最佳狀態。
善治理念之所以產生,是由於人們發現在社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存在著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現象,僅僅靠市場和政府的力量無法進行有效的管理。而治理則可以彌補國家和市場在調控過程中的一些不足。但治理亦非萬能,它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如,它不能代替國家而享有政治強制力,也不能代替市場而自發地對大多數資源進行有效的配置,易言之,它也存在“失效”的可能性。既然存在“治理失效”的可能性,那麼如何避免治理的失效?一些學者提出了“元治理”、“有效的治理”和“善治”等概念,在這幾個概念之中影響力。
“善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要素:
(1)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別是這一切必須通過司法獨立,亦即通過法治來實現;
(2)公共機構正確而公正地管理公共開支,亦即進行有效的行政管理;
(3)政治領導人對其行為向人們負責,亦即實行職責和責任制;
(4)信息靈通,便於全體公民瞭解情況,亦即具有政治透明性。
“善治”概念的出現,有其產生的特定社會背景:
一是政府治理危機的出現。掌握公共權力的政府在對社會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政府貪腐、效率低下等問題的存在,使人們不得不正視這樣一個現實: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政府對社會生活的管制與市場一樣同樣存在“失靈“現象。特別是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出現了傳統社會不曾面對的許多新問題,面對這些新問題政府採取的公共政策往往難以奏效。此外,民族國家在對外交往過程中的討價還價往往會造成政策成本的高漲,甚至不利於及時消解問題,即使由多個民族國家結成的聯盟,由於激烈政治衝突的客觀存在以及財政預算的壓力,因而它提供的平臺常常無法真正化解全球化發展所帶來的各種問題。因此,客觀上需要藉助一種超越政府的力量來對社會生活進行共同治理。
二是公民社會的興起。公民社會是介於國家和市場之間的社會形態,它與國家相對應。公民社會包括各種各樣的志願者組織、非營利性組織、社會和政治運動、其他形式的社會參與以及與之相聯繫的價值和文化模式。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伴隨著反核運動、環保運動等“新社會運動”的興起,一個以自主性為主要特征的公民領域正在興起。
公民社會的興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作為獨立於政治體系而又不屈於企業組織的非政府組織急劇增多;
第二,公民意識,平等、自由和人權等觀念開始日益為人們所認可和接受;
第三,越來越多的公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和決策過程;
第四,公民和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政策的對話的正當權益和價值日益得到尊重;
第五,公民在保護自己權益免受公共權力侵犯,以及對政府的制衡方面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1)合法性
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和支持,而不僅僅是政府的統治和管理地位獲得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善治要求最大限度地協調各種利益和矛盾,使公共管理活動獲得社會大眾最大限度的認同和服從。顯而易見,只有當政府統治的合法性得到肯定時,即政府獲得人們自願的擁護和服從時,其統治才更有效力,更能保持政局的穩定和良好的社會秩序。反之,如果統治的合法性受到懷疑,甚至否定,政府的動員和貫徹能力就會被大大削弱,最終導致政治動蕩。
(2)參與
善治要求打破公共管理權力的封閉性,提供制度化的途徑。開放各種渠道,讓公民和各種社會組織合法地分享各種社會管理權力,鼓勵他們參與到公共事務之中去,表達自己的利益願望,並對公共權力的運行實行有效的監督。
(3)法治
法制所要求的“法治”至少具備以下兩層含義:一是擁有一個公正的法律框架,固定政治權力劃分的基本規則以及政府活動的界限,公共管理部門的活動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公共管理活動必須具有法律的依據;二是法律得到公正的執行,對公民的自由權利進行妥善的保護。
(4)透明性
透明性意味著所有的決策及其執行都必須遵循既定規則,它同時也意味著受這些決策及其執行影響的群體,可以自由地獲得儘可能充分的相關信息。善治要求政府在進行公共管理過程中,除法律規定不宜公開之外,與公民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公開宣示。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操作程式的信息。此外,善治還要求公共權力機關為公民提供足夠的信息,並且這些信息應通過最容易理解的形式和媒體發佈。
(5)回應
回應意味著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的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或沒有下文,不能以追求公共組織自身需求滿足為目的。同時,還意味著要主動關註公眾的偏好和需求,及時推出相應的政策,對公眾的合理需求予以滿足。
(6)一致性導向
社會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行為者和各式各樣的利益要求,善治要求對這些利益進行協調以達到一種廣泛的一致性,即對社會最大利益及其實現方式達成一致。同時.它要求對人類發展及其實現方式進行一個廣泛和長期的觀察和規劃。而這些又來自於對社會或社區的歷史、文化和社會環境的瞭解。
(7)公平和包容性
善治要求公共部門以公平、統一、無歧視的公共管理為基礎,實行各種社會管理措施。一個善治的杜會必須要兼容多方的利益需求,讓它的所有成員都擁有一定的利益,而不是感覺被社會的主流所排斥。社會上任何一個公民,都擁有成為專職從事政治管理的公民的平等權利和均等機會,特別是那些弱勢群體應該擁有維持和改善他們的生存環境的機會。
(8)效力與效率
善治意味著在滿足社會需求的過程中要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同時也包含有對自然資源進行合理利用、對環境進行保護的意蘊。
(9)責任
不論是政府機構,還是私人部門和公民社會組織,都必須對公眾以及利害關係人負責。易言之,一個組織或者機構必須對將會受其決策或者行動影響的群體負責。同時,如果缺乏透明性和法治的保證,責任也不得強加於任何組織或個人。
- 韓秀景著;趙暉叢書主編.《公共危機管理理論與實踐》.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第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