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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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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商業方法專利[1]

  目前世界各國對商業方法專利沒有統一的定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為:商業方法專利涉及的是那些藉助數字化網路經營商業的、有創造性的商業方法

  美國商標專利局認為,商業方法專利的客體是指以下的方法申請的專利:

  (1)一種經營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業或組織,包括適用於財經信息處理過程的技術方法;

  (2)任何應用於競技、訓練或個人技巧的技術方法;

  (3)上述二者所描述的由電腦輔助實施的技術或者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商業方法專利的客體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的商業方法發明。在我國,一般認為,商業方法專利是指以利用電腦網路技術完成的商業方法而被授權的發明專利。具體來說包括:電信通訊、金融財務、訂購運送以及所有有關互聯網路應用和電子商務相關的專利。

商業方法專利的特點[1]

  與普通的專利相比,商業方法專利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具體來說:

  (1)應用地域的特殊性。商業方法專利作為一種與互聯網和電腦密切相關的專利,其應用的地域也具有自身的特點。在互聯網不斷發展的今天,網路貿易量大幅度增長,商業方法專利的應用以互聯網為限,覆蓋了整個虛擬空間。商業方法專利地域的擴大使得其所涉及的利益集團更為廣泛和複雜,一國不僅要考慮本國的利益集團,還要考慮其他國家的利益集團,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國際市場爭奪和國家產業安全的問題。因此,各個國家對待商業方法專利的態度比其他專利更為謹慎。

  (2)擴大的獨占性。商業方法專利一般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其主體部分。即:理念,軟體程式和控制系統。一項商業方法專利的主體,是決定其權利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主體在理念層面的商業方法專利是最具排他性的,即使其他商業行為採用的是不同的軟體程式和控制系統,但只要使用了與該商業方法專利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理念,就可以判定這一商業行為是侵權的。

  (3)市場壽命短。與其他普通的專利產品相比,商業方法專利產品實質上的市場壽命是很短的,究其原因,在於當今網路和電腦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商業方法在軟體程式和控制系統上的發展也十分迅速,更新換代的速度遠遠超過了一般的普通專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一般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通常為20年,而這一期限,可以使原本的商業方法專利在技術上實現根本的改變,不能達到保護專利的目的。

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背景[1]

  從歷史來看,商業方法在獲得專利主體地位的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難和阻礙。英國的早期判例中一般堅持“一項發明要具備可專利的資格,需要是可被商業利用的、可被普遍接受的物質具體化的實體。當一個發明人作為自然規律的發現者或者一個數學運算的創造者出現時,是不容易受到認可的。方法的發明者需要剋服的困難在於,方法經常是被看成是一系列觀念、自然規律和運演算法則的集合,一直到18世紀末,大多數國家才勉強承認方法專利。在19世紀晚期,美國主張商業方法因其因缺乏新穎性或非顯而易見性,不能受到專利保護,不具有可專利性,在美國早期的司法實踐中,對商業方法也是不給予專利保護的。涉及商業方法專利的案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893年的The United Credit System Co V American Indemnity Co一案中,法官認為該案中爭議的焦點在於一項直接的商業經營方法,這一方法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在其後的1908年的Hotel security Checking v Lorrainey一案,則確立了“商‘業方法除外原則”。該案的判決基於美國專利法第101條的規定:“凡發明或者發現任何新穎而使用的工序、機器、製造品、物質的成分,或其上述各項新穎而使用的改進。可以依照本法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取得專利權。"法院據此認為,Hotel securityChecking所主張的餐館記賬方式是一種商業方法而沒有技術性,不屬於專利保護的範圍。這一案件確立了商業方法除外原則,此後的大多類似的案件都援引了這一案例。儘管法院確立了“商業方法除外原則”,但並不意味著沒有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案例,美國商標專利局至少從1971年就開始授予了金融類及其它商業方法專利。例如在1983年和1986年授予美林公司的“現金管理賬戶"專利,曾經引起了廣泛爭議。隨著電子網路技術的發展,一些專家認為,“商業方法除外原則”是對法律解釋和發展的阻礙,對一項商業方法專利申請,應更加重視審查其實用性,看其是否能應用於實際中並產生一定的實用效果。不能僅僅判斷其屬於一種歸納方法或者其他活動規則,便將其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可以認為具有實用性,可以作為專利的保護客體。

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可能性[1]

  l、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外部條件

  (1)網路技術和電腦技術的普及

  20世紀90年代以來,依托於電腦和網路的電子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為人們獲得信息創造了便利條件。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快捷方便的獲取信息,通過網路開展和處理業務也越來越流行,諸如電子商務,網路銀行,因其效率高,支付低,收益高和全球性的特點,很快受到人們的歡迎和企業的重視。隨著電腦技術和網路信息的發展,傳統的商業方法開始與電腦技術相結合,電腦軟體和硬體控制系統成為商業方法發明的載體,利用電腦技術或網路技術解決應用型問題,使得商業方法具備了被授予專利的可能性——技術性。

  (2)企業的需求

  “現代企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核心技術的競爭上,不誇張的說,核心技術的先進性和實用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企業的命運。而商業方法通過與網路技術相結合,能大幅度地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為企業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專利權作為一種排他性的獨占權利,能更好的保護商業方法在本領域內不受侵犯,從而使企業奪得商業先機,促進企業的發展壯大。因此,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通過商業方法專利化來保護自身利益。

  2、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內部條件

  商業方法要獲得專利保護,除了滿足“技術方案”的要求之外,還必須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討論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可能性,要先分析商業方法的“專利三性",具體研究符合商業方法可專利的條件。

  (1)創造性

  創造性,目前我國尚沒有針對商業方法的創造性判斷的具體而系統的規定,根據其他國家的實踐,商業方法因其與其他專利客體的不’同之處,因此,審查商業方法的創造性也有其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①申請專利的商業方法必須是獨立進行的實質性的運作或操作;②商業方法專利對具體的要素或行動信息進行的操作需具有顯著的進步或實質性的特點;③商業方法與實現這一方法功能的媒體之間的功能性或結構性的聯繫需具有顯著進步或實質性的聯繫;④商業方法與硬體資源的結合產生了一定的技術效果。”

  (2)新穎性

  穎性,目前我國對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標準採用的是絕對新穎性標準。對於商業方法來說,基於網路的公開性和全球性,導致其對新穎性的判斷難點集中在對現有技術的判斷上。為了確定一項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各國的專利審查機構通常是通過專利檢索的途徑來確定是否存在“現有技術”。

  (3)實用性

  實用性,判斷一項商業方法是否具有實用性,主要是看該商業方法能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商業領域內是否能夠投入使用,並且產生積極的效果,帶來一定的商業利益。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判斷商業方法的實用性,只要求具備實用性的可能性,並不要求該商業方法已經投入實際運用,併在實際運用中產生了一定的商業效果。

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必要性[1]

  1、經濟利益的刺激

  專利的排他性和獨占性決定了它能保護專利產品不受他人侵犯,並且可以通過轉.讓專利的使用權來獲取收益。同時,在專利法的保護之下,任何使用專利的相對人都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用,專利權人在短期內,在其商業方法發明所涉及的領域內完全排除其他競爭者的進入,從而獨占市場。在這種情況之下,對商業方法進行專利保護成為現實需要。傳統的商業方法因為受到地域的局限,發揮的作用是有限的,。隨著商業方法同電子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相結合,商業方法的適用範圍越來越廣泛,甚至超越的國界,毫不誇張的說,誰先掌握了專利權,誰就掌握了全球商業經濟的先機,便可坐享許可費,正是巨大的經濟利益促使各國爭相對商業方法進行專利保護。

  2、國家利益的要求

  一個國家選擇專利的保護範圍是與該國的國情和時代發展密切相關的,“在20世紀初,美國作為全球經濟的領軍,秉持著保護公眾利益反壟斷思想,將商業方法排除在專利範圍之外。"到了20世紀80年代,隨著歐洲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的崛起,使得美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大大降低,與此相對的是,美國的高新技術產業利用其在知識和技術方面的優勢,取得了高額的利潤高新技術產業所依賴的商業方法如果要實現其利益的獨占,就勢必要取得專利權,因此,隨著信息技術產業的發展,美國出於國家利益企業利益的要求,逐步放寬了對專利的審查標準。我國如果沒有相應的保護措施,那麼我國企業在毆美日等國家和地區,會受到商業方法專利的限制,而其他國家企業在我國則對此不必擔心,這種不平等地位會使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出於劣勢。面對這樣的國際形勢,必然要求我國積極推動商業方法專利化的進程,從而在未來快速發展的信息產業中占得先機,掌握主控權。

  我國已經加入了WTO,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程度之高使其尤其需要得到重視。對處於國際化浪潮中的國內產業來說,知識產權與國際接軌,給予商業方法以專利保護,可以及早的促使其從一般競爭轉向創造性競爭,增強創新意識,提高自身競爭力來面對國際競爭,不但有利於我國國內產業的發展,更可以使國內產業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一個有利的地位。

  3、保護企業利益的優選途徑

  長久以來,企業在對商業方法的保護上採用了多種手段,最初尋求版權法的保護,但商業方法的特性使得其在版權法的保護下顯得並不適宜。與傳統的文字作品不同,商業方法是解決具體的技術問題的方法,並且獲得某種技術效果和實現一定功能的工具,商業方法的目的在於推廣商業經營模式,而非滿足人們的某種精神享受和需求,這使得商業方法的功能性更加突出。從這個方面來看,使用版權法對商業方法的保護範圍顯得過於狹窄。與版權法相比,專利法保護商業方法優勢則更加顯著,主要體現在:,第一,專利法可以保護商業方法的核心技術構思和邏輯:第二,專利法強調功能性的保護,它可以極大的滿足權利人排他性的權利要求,具有更強的獨占性。"因此,相比於版權法,用專利法來保護商業方法顯得更加適宜。在商業方法獲得專利保護之前,很多國家將商業方法作為一種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但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是十分有限的,一旦其他人通過自己的努力也創造出相同的方法,那麼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就不能受到保護了。這樣的保護方法顯然不能適應商業方法的發展,對於商業方法而言,專利保護雖然相比之下較為昂貴,但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獨占權,他人未經權利人許可不能使用同一商業方法。綜上所述,只有對商業方法給予專利保護,才能實現對商業方法真正的保護,滿足其發展的要求,雖然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從短時間來看,是對其他競爭者的限制,不利於鼓勵競爭,但從長遠利益來看,最終是有利於整個電子商務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創新。

  4、其他必要性

  (1)現代商業方法是電子電腦技術同商業方法相結合的產物,對電子電腦軟體和硬體系統的更新以及對商業方法的創新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為支持,並不比任何一項其他專利技術的開發投入的資源少。因此,對於那些具備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商業方法可以給予專利保護,鼓勵創新,有利於懲戒和防範侵權,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2)商業方法可以為公司帶來大量的壟斷利潤。“在網路環境下,無論是傳統產業還是新興產業企業利潤的增長更加依賴於與軟體、硬體及網路相結合的商業方法,這使得企業希望商業方法能夠獲得專利的保護。”

  (3)商業方法專利涉及一個企業的財務分析,市場分析、商業發展和規劃證券保險銀行等多方面內容,這些實際上已經涉及了現代企業運營的所有基本領域,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商業方法對於整個經濟運行的重要作用。因此,將商業方法納入到專利的保護範圍之內是十分必要的。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劉佳.商業方法專利化的可行性分析(D).山東:山東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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