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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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合同義務(Post-contract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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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合同義務,在理論上又稱作“後契約義務”,是指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的義務。
後合同義務是與先合同義務相對而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關於後合同義務的性質,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後合同義務的法定性、強制性
對於後合同義務,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2條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說明後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無論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約定,這種義務都適用於當事人,並且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排除或規避後合同義務。有約定排除或規避後合同義務的行為,則這種約定行為無效。這種後合同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產生並賦予了國家強制力,體現了國家的主動干預,因此也具有強制性的特點。
2、後合同義務的附隨性、從屬性
合同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義務是指合同過程中的給付義務,廣義合同義務則包括給付義務、附隨義務和不真正義務等。現代合同法的合同義務一般是指廣義的合同義務。相對於給付義務而言,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後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具有附隨性,是合同義務的擴張。同時,作為附隨義務的後合同義務主要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合同的性質、目的等應當履行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種義務是附屬於主債務的從屬義務,因此,後合同義務又具有從屬性。
3、後合同義務內容的難以確定性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知道後合同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據每個具體合同的性質、目的、履行情況、交易習慣等來確定的。在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的複雜性決定了交易的複雜性與多樣性,因此,合同類型也呈現多樣性、複雜性。合同類型的多樣性導致每個具體合同的後合同義務內容也各不相同,當事人難以確定具體要承擔的後合同義務。一般來說,當事人應根據每個具體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來確定要承擔的後合同義務,主要是指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須存在有效的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為後合同義務存在之前提。合同有效成立前,當事人承擔先合同義務,若一方給相對方造成損害,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不能發生當事人期待的履行效果,當然也不會產生法定的後合同義務。可撤消合同被撤消後,視同自始無效,也不產生後合同義務。效力待定合同,在未獲權利人追認之時,不產生有效的履行效果,也不產生後合同義務。只有有效成立的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才會發生後合同義務。
2、有效合同須已相對終止
《合同法》第92條規定的後合同義務產生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而合同終止包括合同的相對終止與絕對終止。相對終止是基於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當事人建立在合同基礎上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其中債務應理解為原給付義務與繼給付義務兩種情形,繼給付義務包括以違約責任為內容的義務與合同解除後的恢複原狀等義務。只有合同相對終止後才會產生後合同義務。當後合同義務也履行完畢,合同關係徹底消滅,合同絕對終止,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
3、合同義務的不履行將會給相對人帶來損害
這種損害包括:
1)信賴利益的損害。按照過程合同理論,合同終止後的消亡階段仍存在著雙方當事人的信賴關係,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勢必會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如德國漢堡法院認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而輪船滅失,輪船公司有通知乘客改乘之義務,若怠於通知則應賠償乘客喪失改乘他船機會所生之損害。
2)現實利益的損害(包括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損害)。大部分情形下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仍負有一定的保護義務,若不履行就會對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現實損害,如商場購物者購物完畢走出商場時,若商場未盡保護義務因地太滑就會使購物者的人身受到直接損害等。
4、後合同義務須以誠信原則和交易習慣為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92條規定,後合同義務須遵循誠信原則,且應依據交易習慣確定其內容。所謂交易習慣,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動應遵循的習慣,另一方面指當事人雙方長期形成的習慣。
1、後合同義務是合同終止後產生的義務,合同成立前,當事人承擔的是先合同義務;合同未終止,當事人履行的是合同義務。
2、後合同義務主要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某項義務,該義務為合同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後合同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後合同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後合同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不損人利已,不規避法律,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並沒有一定之規,依誠實信用原則應履行的義務,均應為後合同義務的範圍。
4、後合同義務的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內容不同,後合同義務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個案確定後合同義務的內容,但按照交易習慣,某類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通常的行為準則,應作為後合同義務。所謂交易習慣,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動應遵循的習慣,另一方面指當事人雙方長期交易關係中形成的習慣。
1、告知或通知義務
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一方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負有將對方當事人不知悉的有關合同事宜通知對方當事人。告知或通知的目的在於讓對方知曉自己的請求或者促使對方當事人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如債務人根據提存制度以提存方式消滅合同關係後,應及時將有關提存事項通知債權人。在履行通知義務時,要根據需要通知內容的重要性、緊迫性,採取適當的方式及時履行告知或通知義務。
2、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指合同關係終止後,在一定期限、一定範圍內負有保守在合同訂立、履行中所知悉的對方秘密的義務。在合同交易中的秘密主要是指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如在雇佣合同關係終止後,受雇人對其知悉的雇主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秘密特別是商業秘密一經泄露出去,就可能喪失其商業價值,給對方當事人帶來重大損失,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在合同關係終止後,法律規定當事人仍然承擔保密義務是十分必要的。
3、協作或協助義務
協作或協助義務指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一方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協助對方當事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仍應允許承租人在一定時期內在原承租房屋的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啟事等。我國《合同法》第412條也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委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人在這裡承擔的就是合同終止之後的協助義務。
4、保護、註意義務
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盡到一個誠實善意之人的註意義務,保護對方當事人正當合法的權益。在這裡我們要特別註意誠實善意之人註意程度的判斷標準,一般來講,當事人的註意程度因其自身能力(如經驗、年齡、智力、知識、經歷等)、地位、職業、法律法規對註意程度的特別規定以及合同性質與目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在具體的案件中,需要審判人員靈活具體判斷誠實善意之人的註意程度。
5、其它義務
如禁止同業競爭的義務,即企業的出賣人、店鋪的出租人等在其原有買賣、租賃的合同關係終止後,不得為同業競爭的義務。照顧義務,例如在土地租賃合同中,德國、法國民法典要求在合同關係終止後,承租人還須履行某種義務,以滿足新的承租人的利益,如德國民法典第596b條(1)農場的承租人即使在用益租賃成立時沒有接受農產品,亦應在用益租賃關係終止時,將現有的農產品留下一定數量,供經濟持續發展至下一次收穫時必需之用。法國民法典第1777條也有類似規定。忠實義務,即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保持忠誠,不得實施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