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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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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概念[1]

  勞動法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併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與基本原則的特點相適應,統治階級往往通過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來對基本原則進行規定。憲法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的法律淵源。憲法與部門法是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勞動法也和其他部門法一樣,必須以我國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為依據。這是不應動搖的。但我國1982年的憲法在138條總條款中,有26條與勞動法有直接的聯繫。如果把這些條文都作為勞動法的基本原則,顯然是不行的。這是由於勞動法是一個重要的法律部門,在一些國家有“小憲法”之稱。我國憲法除了在憲法“總綱”中規定勞動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外,同時也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一些勞動法律制度的具體原則,從而要求勞動法學的研究者對這些內容作進一步的概括、提煉,而不能簡單地搬抄。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容[1]

  我國在憲法總綱中規定的,主要有第六條,也就是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在憲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規定的,主要有第三十五條、四十二條、四十三條、四十四條、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四十八條、五十三條等,分別對勞動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工會等勞動法律制度的具體原則作了規定,這些具體原則突出地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原則精神。因此,可以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概括為: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保護勞動者的原則。

  (一)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總綱第六條規定。這一原則體現生產和分配的統一,具有豐富的內涵。

  “各盡所能”是“按勞分配”的前提,調整生產過程中的社會關係。首先,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可以“盡其所能”。對於尚未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來說,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用人單位,從而使勞動力生產資料進行具體的結合;對已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來說,為本人、也為社會勞動,勞動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其次,對用人單位來說,應該不斷改進勞動組織,調整和改善勞動者的分工和協作形式,使勞動者的“所能”儘量地發揮。最後,對國家來說,社會主義國家應該鼓勵和保障勞動者“盡其所能”。

  “按勞分配”是調整分配過程中社會關係的原則,它要求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量(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經濟體制的改革尤其是工資制度的改革,將使國家從直接控制轉向間接控制。企業有了經營自主權,集中化決策向分散髮展。由於經營情況、設備條件、自然環境等不同,造成企業間經濟效益不同,不可能實行按勞分配。企業間只能按價值規律的要求,通過市場聯繫起來。按分配只能在企業範圍內實行。按勞分配的實現要受價值規律的制約,按勞分配的量是價值規律作用的結果,價值規律通過商品價值與價格的波動,決定著按勞分配的實現程度。如果市場上供求平衡商品價格與價值相符,按勞分配就能正常地實現;如果供求不平衡,價格高於或低於價值,按勞分配就可能超額實現或者不能充分得到實現。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分配依據的勞動量,不能是個別勞動量,而應該是以企業實現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為依據,而且按勞分配是從整個社會的長期趨勢來說的。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是由勞動關係所具有財產關係屬性和平等關係的特征所決定的。我國的勞動關係作為一種財產關係是一種等量勞動相交換,活勞動物化勞動相交換的關係。勞動力是勞動者賴以謀生的手段,也是其交換消費資料的財產。然而勞動力是一種蘊含在勞動者體內的非對象化的因素,它是不能計量的,因此也無法直接按勞動力分配。只有“各盡所能”,讓勞動者實際發揮,作為勞動表現出來,才成為可以計算的依據。“按勞分配”正是根據勞動力實際發揮的狀況進行分配。這種以勞動力的實現程度作為分配尺度,比較好的體現了勞動關係在建立時所具有的那種平等的特征和財產的屬性。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等量勞動相交換或等價有償原則

  (二)保護勞動者原則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我國憲法第二章“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一系列規定體現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明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保護勞動者原則”主要是通過提供勞動者的就業機會或基本生活需要,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過度勞動的傷害,在勞動者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物質幫助來實現的。勞動立法既要維護用人單位的經營權,也要維護勞動力的所有權。而在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依據“保護勞動者原則”,有必要在立法時有所傾斜,把保護的重點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

  “保護勞動者原則”是由勞動關係所具有人身關係的屬性和隸屬關係的特征所決定的。作為一種人身關係,勞動者是勞動力的物質載體,兩者不可須臾分開。然而兩者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勞動力的過度使用會損害勞動者的健康;勞動力在不安全狀況下使用又可能危及勞動者的生命。當著勞動力由勞動者本人來支配時,矛盾並不突出,而當著勞動力的所有和勞動力的支配在一定條件下分離之後,由於用人單位掌握了勞動力的支配權,形成了帶有從屬性質的縱向關係,可能會導致權利、義務的失當,出現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情況,從而危及勞動者的健康和生命。可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並不完全相等,勞動者處在一個相對較弱的地位,因此勞動法應將保護的重心放在勞動者這一方面。“保護勞動者原則”也可以說是勞動領域中的保護弱者原則。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特點[2]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特點:

  第一,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勞動法律部門中具有指導性、綱領性的法律規範,而不是調整勞動關係運行中的特定事項或勞動關係當事人某一特定行為的具體規定。基本原則一般並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而具體的事實狀態,亦不需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實現的方式。因而,基本原則的內容在明確性程度上顯然低於調整勞動關係的具體規定。但是基本原則所覆蓋的事實狀態遠遠地大於具體規定。勞動法的某一具體規定只能對一類行為加以調整,而一條基本原則卻可以調整整個勞動關係運行領域。

  第二,不同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同的基本原則,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反映了所調整的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反映了勞動法律部門的本質和特點。

  第三,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有著高度的穩定性,只要社會的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未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基本原則是不會改變的。勞動法對某一類行為的具體規定或標準可以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動,如最低工資標準可以改變等,但基本原則則是相對穩定的。第四,基本原則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對各項勞動法律制度均具有約束力。勞動法律制度中的各類具體規定不能與基本原則相抵觸,基本原則適用於所有的勞動關係。

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內在聯繫[1]

  以上兩條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繫,“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實際上是等價有償原則。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原則要求賦於勞動關係當事人以充分的活力。在勞動領域,這一原則帶有私法原則的特征,其“契約化”的特點,來源於民法中關於的雇佣合同的規定。“保護勞動者原則”實際上是保護弱者原則,要求通過國家干預,以加強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這一原則要求強化法定內容。在勞動領域,這一原則帶有公法原則的特征,其“基準化”的特點,來源於“工廠法”的規定。勞動法是私法與公法相融合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其基本原則也分別體現了私法的特征與公法的特征。在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下,我國曾通過制定全面而具體的規定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其結果是使企業喪失了活力。實踐證明,兩者的結合點是“傾斜立法”,通過法定內容限制約定內容,既使勞動者得到必要的保護,也為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留下餘地。

  法律的作用在於形成制衡關係。勞動法是以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之間的不平等性為基礎的一種制度設計,其目的在於對勞動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從而達成新的平衡關係,維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在西方,勞動法的形成過程可以說是“私法公法化”的過程。勞動者的正當權益長期得不到有力的保護,直到十九世紀後葉,工人運動風起雲涌,勞資衝突日趨激烈,西方各國才開始摒棄將勞資關係交由民法調整的做法,建立起了以“保護勞動者”為原則的勞動法領域。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形成與市場經濟相聯繫的勞動法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公法私法化”的過程。社會主義的建立,使我國很早就確立了“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勞動領域中反覆爭論的倒是如何貫徹“各盡所能,按勞動分配”的等量勞動相交換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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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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