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具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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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法具體原則[1]
勞動法的具體原則是勞動法律制度的原則,也是勞動關係某一方面特征的反映。社會關係的多層次決定了法的劃分的多層次,與此相適應,勞動法的原則也應是多層的塔形結構,按照原則的效力和適用範圍,可將法的原則劃分為不同層次。除了勞動法律部門有基本原則外,勞動法律制度也有具體原則。紛繁複雜的勞動法律規範可以依據基本原則形成勞動法律部門,可以依據具體原則形成勞動法律制度。不同層次的歸屬、組合,構成一個蘊涵豐富的有機體。由於勞動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勞動法律制度的具體原則,也是依憲法而確定的,因此,我們可以從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出發,進而探討勞動法律制度的具體原則。這些具體原則總是要通過一定的方式來實現的,因此也可與勞動關係的調整原則聯繫起來加以認識。
與“勞動關係協調的合同化原則”相聯繫的具體原則主要有:(1)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二條);(2)勞動者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二條);(3)勞動者必須遵守勞動紀律的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4)勞動者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獲得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收入的原則(憲法第六條、第十三條);(5)實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則(憲法第四十八條)。
與“勞動條件的基準化原則”相聯繫的具體原則主要有:(1)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二條);(2)國家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利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三條);(3)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二條);(4)對婦女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的原則(憲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條)。
與“勞動者保障的社會化原則”相聯繫的具體原則主要有:(1)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二條);(2)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二條);(3)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保障的原則(憲法第四十四條);(4)保障勞動者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從國家獲得物質幫助的原則(憲法第四十五條)。
與“勞動執法的規範化原則”相聯繫的具體原則主要是憲法中關於各級政府執法許可權的規定。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併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勞動法的具體原則是勞動法律制度的原則。一國的現行法律規範,儘管在形式上多種多樣,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它們並不是互不相干、相互衝突、雜亂無章的。勞動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由若幹勞動法律制度組成,而每一個勞動法律制度又是由眾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構成。全部勞動法律規範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化,並由基本原則以及由其派生的具體原則規定每個規範和制度的地位和意義。[2]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又不同於勞動法的具體原則,前者在效力層次上比後者高,勞動法基本原則在勞動法範圍內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是勞動法法典和其他單行勞動法規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而勞動法的具體原則僅適用於勞動法的某個方面如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它必須符合勞動法的基本原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