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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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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勞動法原則的概念[1]

  原則,在現代漢語中是“原”與“則”的合成詞。“原”是“源”的古字,有水源、根本、推究、察究、原來、起初等含義;“則”,有準則、規章、條文等含義。“原則”是指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準繩。我國的一些學者給法律原則下的定義是:可以作為規則的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穩定性原理和準則。它不預先設定任何確定的、具體的事實狀態、沒有規定具體的權利和義務,更沒有規定確定的法律後果。但是,它指導和協調著全部社會關係或某一領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調整機制。

  勞動法的原則是與勞動關係質的穩定性相聯繫的,從外延說,一般應限定僅適用於勞動法這個部門法的範圍,不能把共同適用於勞動法和其他一個甚或幾個部門法的原則拿來作為自己的原則;從內涵說,必須是在勞動法這個部門法的範圍內有指導意義的原則。同時,勞動關係是多層次、多側面的一種社會關係,也決定了勞動法原則的系統性。這一點是我國大部分勞動法研究者所忽視的。

勞動法原則的種類[2]

  1.勞動法基本原則

  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勞動法所包括的,併在調整勞動關係以及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系時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是整個勞動法部門的原則。法部門的原則。

  2.勞動法調整原則

  勞動法的兩條基本原則從調整方式上看,勞動法的兩條基本原則從調整方式上看,也可以具體化為勞動關係協調的合同化、也可以具體化為勞動關係協調的合同化、勞動條件基準化、勞動保障社會化勞動條件基準化、勞動保障社會化、勞動執法的規範化等調整原則。動執法的規範化等調整原則。前兩條是調整勞動關係的原則,整勞動關係的原則,後兩條是調整勞動行政關係的原則。政關係的原則。

  3.勞動法具體原則

  社會關係的多層次決定了法的劃分的多層次,社會關係的多層次決定了法的劃分的多層次,與此相適應,與此相適應,勞動法的原則也應是多層的塔形結按照原則的效力和適用範圍,構,按照原則的效力和適用範圍,可將法的原則劃分為不同層次。劃分為不同層次。除了勞動法律部門有基本原則外,除了勞動法律部門有基本原則外,勞動法律制度也有具體原則。也有具體原則。紛繁複雜的勞動法律規範可以依據基本原則形成勞動法律部門,勞動法律部門,可以依據具體原則形成勞動法律制度。不同層次的歸屬、組合,制度。不同層次的歸屬、組合,構成一個蘊涵豐富的有機體。

  一國的現行法律規範,儘管在形式上多種多樣,功能上各不相同,但它們並不是互不相干、相互衝突、雜亂無章的。勞動法作為一個部門法由若幹勞動法律制度組成,而每一個勞動法律制度又是由眾多的勞動法律規範所構成。全部勞動法律規範是勞動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化,並由基本原則以及由其派生的具體原則規定每個規範和制度的地位和意義。

勞動法原則的特征[1]

  勞動法的原則是將勞動法調整對象與勞動法律規範聯結起來的中心環節。它的特征只能在與勞動法調整對象、勞動法律規範對比中加以認識。

  (一)勞動法原則與調整對象的關係

  勞動法的原則屬於思想社會關係的範疇,是社會意識的產物。正如恩格斯所說,“經濟關係反映為法原則”。勞動法的原則是社會勞動關係的反映,而且不是一般的反映,是和勞動關係的本質以及內在規律相適應的。當前勞動領域中的各項改革,使勞動關係與行政關係得以重新界定,並使勞動關係的性質、內容、特點,發生一定程度的變化,成為各項勞動立法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勞動關係和勞動行政管理關係的特性反映到統治者思想上,形成勞動法的原則。勞動法的原則以高度抽象的形式反映了勞動關係和勞動行政關係的質的規定性,成為勞動法的核心和靈魂。當然,這種抽象的原則觀念最終還會形成以勞動法原則為核心的法律規範,來反作用於經濟關係

  (二)勞動法原則與勞動法律規範的關係

  勞動法律規範是勞動法的實體,它是以法律規範的形式使勞動法的原則具體化,使之能夠規範人們的行為,從而使勞動關係以及與之相聯繫的一些社會關係的特性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勞動法律規範規定了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從而規範人們行為。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分為行為模式和保證手段兩個部分。行為模式表現著法律規範的目的,保證手段表示著法律所特有的調整方法。

  勞動法原則與勞動法律規範不同。它們雖然對勞動關係當事人以及密切相關的當事人的行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保護勞動者的要求,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的要求,但這些要求為抽象的而非具體的要求,對於勞動關係以及與之相關的當事人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勞動法原則從表達形式上看,未提供具體的、可操作的行為模式,也沒有保證手段部分。原則性規定並非產生法律關係的獨立依據。勞動法原則的法律強制是通過將原則的一般要求具體化為法律規範,從而間接實現的;在勞動法的原則無相應法律規範加以具體化的場合,勞動法的原則以抽象的準則方式或指導思想的形式出現,為執法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提供依據。

  勞動法與其他法一樣,“乃是確定性與不確定性、精確性與模糊性的統一。”在勞動法體系中,不確定性和模糊性主要體現在勞動法原則部分,而確定性、精確性則主要體現在一個個具體的勞動法律規範中。

  從立法角度看,勞動法的原則是處在勞動法律規範的前一個階段。勞動法原則是制定勞動法律規範的準則。立法過程是從抽象到具體,從不確定性到確定性,從模糊性到精確性的過程。對於立法者來說,這種抽象的原則在法律規範制定後,仍有保留的必要,“即承認了自己不可能預料到一切可能發生的情況,又對今後的有權機關如何處理這些偶然事件表達了價值取向上的關切。”

  從執法角度看,勞動法原則所具有的抽象規定的外延只有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內涵後才能確定,這就使其外延成為開放性的。在法律中體現為一種彈性的規定。“以法律的彈性應付認識對象的複雜性、變動不居性和連續性,以一馭萬,造成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效果。”

勞動法原則的作用[1]

  勞動法的原則是確立勞動法律規範的準則,是處理勞動問題的依據,是與其他部門法相區別的標誌。

  作為確立勞動法律規範的準則,勞動法原則在勞動法規的系統內發揮指導和凝聚的作用。勞動法原則是勞動法的核心和靈魂。正是依據原則的凝聚力,我們才把錯綜複雜的具體的法律規範聯結成為法律制度,把法律制度聯結成為法律部門。從而將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規範組合成一個結構嚴謹的有機整體,並規定了每個規範和制度的地位和意義。

  作為處理勞動問題的依據,勞動法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勞動法規之間,發揮穩定和連續的作用。法律必須有自己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變化不定。否則人們就會無所適從,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也會受到損害和影響。亞里士多德曾指出:“法律所以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經長期的培養,如果經常對這種或那種法製作這樣或那樣的廢改,民眾守法的習性必然削減,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著削弱了。”。但是法律的穩定性不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而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因為事物總是處在不斷地變化之中,如果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客觀形勢和客觀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不對法律作出相應的修改,那麼就不可能保證法律的現實性和應有的作用,更談不上法律的權威性和實際效力了。目前,我國的勞動、工資制度等的改革使社會勞動關係發生了深刻變化,這一變化必然要求調整勞動關係的勞動法也發生相應的改變。如何處理這種相對穩定和適時變動的相互關係呢?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把握住勞動法原則。這些勞動法原則反映了我國社會勞動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上的特性,在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未發生根本變化之前,是不會發生變化的,因而能在不同時期的勞動法規之間發揮穩定和連續的作用。

  作為部門法的標誌,勞動法原則在不同的部門法之間,發揮比較和區別作用。對於不同的部門法作比較,從具體的法律規範,如工資的支付規範與加工承攬勞動報酬的支付規範、勞動保護的某些規範和環境保護的規範、社會保險的某些規範和人身保險的某些規範來看,往往有相似之處。只有從部門法的基本原則著眼,才能把握不同法律部門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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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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