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預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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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預算收入(General Budget Re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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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預算收入是指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由各級財政部門組織並納入預算管理的各項收入。
財政收入的來源之一,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式,有計劃有組織並由國家支配的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一般預算收入是與原來的“財政機關總預算會計制度”中的“ 預算收入”相對應的概念。1997年6月頒佈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取消預算外、預算外收支界限後,財政總預算的收支體系也隨之變化,將一部分原來屬於預算外的收入納入預算管理,但對這部分新納入預算的收入又需要保持其專用性,不能與原來的預算收入統一分配。因此,預算收入被分為一般預算收入和基金預算收入兩部分。
(1)工商稅收。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專項調節稅、個人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資源稅、印花稅等;
(2)關稅;
(4)企業所得稅;
(6)國有企業計劃虧損補貼;
(7)債務收入,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借款收入、國庫券收入等;
(8)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
(9)其它收入,包括事業收入、外事服務收入、中外合資企業其它收入等;
(10)預算調劑收入,包括稅收返還收入、上年結餘收入、調入資金等;
(11)企業所得稅退稅,指企業按“”先徵後退“”政策所退的所得稅;
(12)罰沒收入;
(13)行政性收費收入。
取決於財政管理體制。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預算收入分為固定收入和分享收入(亦稱分成收入)。固定收入指固定為各級財政的預算收入,由中央固定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構成;共用收入按各級財政的財力情況按比例或其它方法進行分配。具體劃分如下:
(1)預算收入在中央與地方間的劃分。
①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關稅以及海關代徵的消費稅和增值稅;海洋石油資源稅;消費稅;中央所得稅;中央企業上繳利潤;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等。
②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及保險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
③ 中央與地方共用稅。包括增值稅;證券交易稅;海洋石油資源以外的資源稅等。
(2)地方各級財政劃分的基礎上,由上一級財政制定本級與下級之間的財政管理體制,根據各地情況按規定的劃分方法執行。
一般預算收入的繳庫方式有三種:
(1)就地繳庫。由基層繳庫單位(繳款人)按征收機關規定的繳款期限,直接向當地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2)集中繳庫。由基層繳款單位將應繳的預算收入通過銀行匯解到上級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彙總後按征收機關規定的繳款期限向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繳納;
(3)自繳自匯。由繳款單位直接向基層稅務機關、海關繳納稅款,由稅務機關、海關將所收的款項彙總繳國庫或國庫經收處。國庫收到預算收入後,按照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和收入劃分,將入庫款項分別劃解入各級國庫。
各級財政設“一般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國庫報來的一般預算收入。該科目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的一般預算收入科目設置明細賬。根據國庫報來的預算收入日報表所列當日預算收入記入該科目貸方,若當日收入為負數,則以紅字反映,年終結賬時將該賬戶貸方凈發生額如數轉入“預算結餘”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