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預算收入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基金預算收入(Fund Budget Revenue)
目錄 |
基金預算收入,是指按規定收取、轉入或通過當年財政安排,由財政管理並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原屬預算外的地方財政稅費附加收入。
(1)工業交通部門基金收入,包括三峽工程基金、電力建設基金、車輛購置費、養路費、鐵路建設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等項收入;
(2)商貿部門基金收入,如中央久貿發展基金收入;
(3)文教部門基金收入,包括城市教育費附加收入、農村教育費附加收入、文化事業建設費收入等;
(4)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企業女毀生育保險基金等項收入;
(5)農業部門基金收入,包括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補償費收入、育林基金專項收入等;
(6)其它部門基金支出,包括旅游發展基金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排污費收入、城市水資源費收入等;
(7)地方財政稅費附加收入,包括農牧業稅附加收入、城鎮公用事業附加收入、漁業建設附加收入、其它附加收入等。
基金預算收入按預算級次劃分為中央基金預算收入、地方基金預算收入和中央與地方共用基金收入。其繳庫方式與管理要求與一般預算收入的繳庫方式和管理要求基本相同。中央基金收入由財政部各地專員辦事機構就地監繳入庫或由中央主管部門集中收繳入庫;地方基金預算收入由地方部門收繳入庫;中央與地方共用基金收入由地方收繳後按基金所屬的預算級次分別解繳入庫。
各級財政設“基金預算收入”科目核算國庫報來的基金預算收入。該科目按“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中的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的規定設置明細賬。根據國庫存報來的預算收入日報表所列當日基金預算收入記入該科目貸方。對於國家明文規定在指定銀行存儲的基金須按規定辦理轉存手續。基金預算收入在銀行的存款利息收入仍作為基金預算收入處理。年終結賬時將該賬戶貸方凈發生額如數轉入“基金預算結餘”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