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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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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設費(port construction dues )

目錄

什麼是港口建設費[1]

  港口建設費是經國務院批准征收的專項用於港口建設的政府性基金。它是為了加快港口的發展建設,特別設置的一項港口費目,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負責。港口建設費的收人作為國家建設港口資金的一項來源。資金的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港口建設費的義務繳費人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港口建設費歷史回顧[2]

  1986年起開始試征收港口建設費(簡稱港建費),其征收目的是加強港口建設。港建費主要用於:(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倘白的泊位)的碼頭、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區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2)水上過駁措施項目。港建費的使用由國家委托交通部根據資金存入情況和我國港口長期發展戰略,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經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後,分別納入國家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投資計劃,然後由各港口建設單位執行。

  在經過8年試運行後,1993年4月30日,經國務院批准,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物價觥發出《關於擴大港口建設費征收範圍、提高征收標準及開徵集裝箱客貨運附加費的通知》,要求從當年7月1日起,港口建設費征收範圍擴大到全部對外開放口岸的港口,所收費用全部用於集裝箱基礎設施建設。同年5月25日,交通部和財政部發佈《港口建設費征收辦法實施細則》及《集裝箱客貨運附加費征收辦法》,對收費標準和征收辦法等作出具體規定。由交通部批准的開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務局(或相應管理機構)為港口建設費的代徵單位,港口建設費全額上繳。經交通部安排再將其中20%.50%返還港口企業,餘下部分由交通部統籌安排使用。

  自1995年以來,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成分不斷擴大,國務院又推出了新的促進我國港口大發展的投融資政策,即“誰投資、誰建設、誰使用”的“自主融資、自主建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和滾動發展的多方式、多渠道融資建設港口碼頭等方法。在經歷了上述三個階段後,我國經濟形式和管理體制已發生了深刻變化。儘管港建費的征收依然我行我素,但征收金額和征收範圍已呈強弩之末。2007年3月,經全國人大批准,交通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物價局聯合發出通知,交通部再次繼續征收建港費。

港口建設費的用途[1]

  港口建設費應全部用於水運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

  (1)港口建設支出;

  (2)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項目建設;

  (3)專項性支出,包括代徵單位分成資金支出,內河航運建設基金支出,周轉性借款支出等;

  (4)國務院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港口建設費收費標準[3]

  港口建設費是由國家征收的用於港口建設的一種費用。其範圍是對進出開放口岸港口轄區範圍的所有碼頭、浮筒、錨地(含外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專用和地方公用的碼頭、浮筒、錨地)及從事水域過駁等裝卸作業的貨物征收港口建設費。

  港口建設費的免徵範圍同貨物港務費。沿海進口貨物港建費免徵。

  港口建設費的具體標準如下: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按7元計收,國內出口貨物每重量噸(或換算噸)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長江港口按5元計收,其他內河港門按2.5元計收:集裝箱貨物,外貿集裝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箱每箱80元,內貿按標準箱標記載重噸計收,每噸5.00元。

  對國外進出口貨物應按以下規定計收港口建設費:

  出口國外的貨物,由裝船港按每張裝貨單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計徵一次港口建設費。

  從國外進口的貨物,由卸船港按每張提貨單向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徵一次港口建設費。

  從國外進口到港未卸,換單後原船又運往國內其他港口的貨物,由換單的征收港按國外進出口費率向國內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計徵一次港口建設費。

  國外進口未提離港口庫場的貨物,又裝船轉國內出口的貨物(包括船過船作業的貨物)不計徵國內出口貨物港口建設費,只計徵一次國外進口貨物的港口建設費:

  凡已提離港口庫場的貨物,在重新辦理托運手續時,代徵或代收港口應向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按規定計徵港口建設費。

港口建設費審計

  港口建設費是國家為了加快港口建設,緩解壓港壓船的矛盾,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自1986年起對規定的進出港口貨物所征收的費用,並經國務院批准,自1993年7月1日改按擴大的征收範圍和提高的征收標準計徵。

  (一)征收範圍和征收標準

  征收範圍是:對進出對外開放口岸港口轄區範圍的所有碼頭、浮筒、錨地(含外資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專用和地方公用的碼頭、浮筒、錨地)及從事水域過駁等裝卸作業的貨物征收港口建設費。

  征收標準:按平均每吞吐噸5元計徵。國內貨物由裝港一頭收,外貿進出口貨物分別在貨物裝卸港征收。凡列入征收範圍內的港口,不得重覆代徵其他類似的費用

  (二)征收管理

  港口建設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負責。經交通部批准的開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務局(或相應管理機構)為港口建設費的代徵單位。受交通部委托,負責歸口管理代徵港口征收工作的單位為代管單位。

  港口建設費實行專戶管理。採取“專戶存儲、存款計息、匯款收費”的辦法。代徵和代管單位都應在所在地中國工商銀行開立“交通部港口建設費專戶”。此戶只能存入和劃轉,不得動支。

  (三)港口建設費收入審計

  港口建設費收入是按照國家規定的費率,以進出港口的貨物重量噸(或換算噸)、集裝箱箱位為計費依據來收取的。主要審查:

  1.審查計費依據的真實性、正確性。要到港口有關業務部門審查核實計徵港口建設費的進出港貨物的業務量統計資料,是否有漏填、錯填現象。

  2.審查計徵標準的正確性,是否按國家規定計徵標準收取費用。

  3.審查港口建設費計算的正確性,核實款項是否按時、按量收帳。

  4.審查免徵港口建設費的貨物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超免徵範圍進行免徵的現象。

  (四)港口建設費解繳的審計

  主要審查港口建設費是否及時、足額解繳。

  1.審查征收港口建設費的貨運費收單據上的收費日期、存入專戶日期、代收單位向代徵單位結算日期、代徵單位向代管單位或交通部匯繳日期以及代管單位向交通部匯繳日期。各收費日期與結算、匯繳日期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代收、代徵手續費的計算是否正確。

  3.審查匯繳數額是否正確,有無截留、挪用現象。

  (五)港口建設費使用審計

  港口建設費是否按下列使用範圍使用:

  1.港口(包括停靠海輪的泊位)的碼頭、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區道路等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

  2.水上過駁措施項目

  審查時要註意,是否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用款,有無改變用途或挪作他用的現象;開支範圍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需要,有無亂開支等問題;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基本建設程式辦事,是否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列入計劃的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否完備,所需物資是否解決。

國外港口建設費的征收[1]

  國外港口也有征收類似港口建設費的港口,例如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港口。

  美國港15按照1986年的《港口維護稅收法》的規定,對貨物征收港口維護信托基金。對進口貨物的征收費率為貨物價值的0.125%,出口貨物不征收這項費用。

  日本政府對交通運輸的基礎設施建設都設有專項基金,其中有關港口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是“港口建設專項基金”。目前納人這項基金的有:按貨物噸征收的關稅,按進港船舶噸位征收的噸稅。噸稅設有:國家噸稅為16日元/總噸,地區特別噸稅為20日元/總噸。

  澳大利亞西南部的奧爾巴尼港、班伯里港、傑臘爾頓港等港口,征收港口改造建設稅(Port Improvement Dues),按照船舶裝卸貨物的噸數征收,費率為0.14~0.175澳元/噸。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張麗娟主編.水運價格理論與實踐.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01月第1版.
  2. 劉斌著.港口和航運上市公司績效評價.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7.9.
  3. 牛魚龍主編.現代物流實用詞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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