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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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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港(Overstock A Harbour)

目錄

什麼是壓港[1]

  壓港是指在一段時間內,由於港口船舶和貨運數量過分集中,超過了港口最大吞吐和疏運能力,影響港口正常作業的進行,造成港口擁擠阻塞的狀況。壓港往往與壓船和壓貨有關。造成壓港、壓船、壓貨的原因雖很多,但關鍵還在於港口的規模和設備能力,包括碼頭泊位的數量、裝卸設備能力、倉庫場地容量以及內陸交通設施等等。

防止貨物壓港的做法[2]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運輸中歷史最悠久而又最重要的運輸方式,占到當今世界貿易量的 2/3 以上,而我國的進出口貨運總量約90%都是利用海上運輸,其中近洋運輸又占主要地位。但是在近洋運輸中,買賣雙方不得不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貨物先於提單到達目的港。這種情況下,買方就會負擔很多不合理的費用,而賣方向銀行交單議付時,有時也會被銀行以提單過期為由拒付。實際業務中,買賣雙方會有一些變通的做法來解決這一問題,下麵我們來分析一下其中的幾種主要做法。

  一、1/3 正本提單另寄

  外貿進出口實務中,進口方有時會要求信用中規定 2/3 正本提單交開證行,1/3 正本提單待裝船後由出口方徑寄進口方。這樣做對貿易雙方的利弊如下:

  1. 對進口商而言,收到 1/3 提單即可以提貨,防止貨物壓港,還可以避免可能出現的貿易欺詐。這是因為進口商可先憑 1/3 提單報關驗貨,以證實提單所載貨物是否為信用證所要求的貨物。一旦出現嚴重的以次充好、或完全不交貨,不論其單據錶面與信用證多麼相符,皆可以根據信用證欺詐例外的原則,請求法院下達止付令,保護進口方的利益。但是,由於開證行不能掌握全套物權憑證,一旦進口商在單證相符的情況下不付款贖單,開證行就會面臨損失。所以開出這樣的信用證之前,開證行往往會要求開證申請人即進口商交全額的保證金擔保,這對進口商而言是一個資金的負擔。

  2.對出口商而言,這種做法的最大好處就是促進貿易,吸引顧客,但是也會給出口商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例如,某信用證規定,提單做成開證申請人抬頭,1/3提單由受益人徑寄開證申請人。結果,當受益人通過議付行向開證行交單時,開證行因為申請人不接受非實質性的不符點而拒絕付款。此時,開證申請人已憑收到的 1/3 提單提了貨。而且開證行拒付後只能將 2/3 提單退回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徑寄的 1/3 提單不在退單之列,結果造成了受益人貨款兩空。那麼作為受益人即出口方如何防範風險呢?一般來說有兩種辦法:

  第一種辦法是在信用證中加入保護條款。在規定 1/3 正本提單另寄收貨人同時,規定收貨人只有將全套三份正本提單全部退還銀行後方能拒收貨物。這種做法既保證了收貨人能及時收到貨物,又保證了受益人的收匯安全。目前使用比較普遍。但要防止受益人故意違約,只提交2/3 提單給銀行,另外的 1/3 不另寄,所以在信用證中還要規定提交寄單證明。

  還有一種辦法,可以在信用證中要求將提單的抬頭做成開證行。這樣所寄的 1/3 提單隻有經過開證行的背書才能提貨或流通轉讓,而開證行為了保證自身的利益,通常只有在得到開證申請人的付款保證時才會背書。但這樣的做法會使開證行卷入貿易糾紛之中,開證行一般不會同意採用此種做法。

  二、使用海運單

  海運單,是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已將貨物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將貨物交給其所載明的實際收貨人的一種不可流通的海上貨運單據。由於海運單能方便進口商及時提貨、簡化手續、節省費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傾向使用此種單據,特別是在近洋運輸以及 EDI 廣泛使用的情況下,海運單的優勢越來越明顯。

  海運單的優勢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交貨方面。海運單與提單的最大不同在於它不是物權憑證,因此它的交貨條件不取決於呈遞海運單也無須遵循單據手續,它是“認人不認單”,只要收貨人提交了身份的證明即可提貨。這樣就避免了因等待提單而招致的延誤損失。

  2. 使用程式方面。海運單的使用程式非常的簡單,一般涉及以下五個環節:(1)船公司簽發海運單給托運人;(2) 船公司在船舶到卸貨港前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3) 收貨人簽署完這個到貨通知並退還給船代理;(4) 船代理據以簽發提貨單給收貨人;(5) 船抵港後,收貨人憑提貨單提貨,船方查明收貨人已將運費付清,辦理結關手續,船方就可放貨。

  3. 進口商的風險防範。雖然進口商是海運單的收貨人,但他並不是運輸合同的簽訂人,與承運人無契約關係。而根據《海運單統一規則》第六條的規定,除非托運人已行使選擇權,其是唯一有權就運輸合同向承運人發出指示的當事人,托運人有權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前,甚至是收貨人提取貨物之前的任何時候,改變收貨人的名字。如果出口商交單議付貨款後,卻通知承運人改變收貨人的名字,進口商無疑將遭受損失。因此,進口商必須要求出口商在海運單上加註“放棄變更收貨人權利”等類似條款,以保證對貨物的控制

  4. 出口商的風險控制。在使用海運單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面收貨人憑身份證明提了貨,另一方面,銀行以不符點為由拒付,出口商就會面臨“貨款兩空”的風險。因此出口商必須做好風險防範措施,一般說要做到以下三個方面:(1)嚴格審單。出口商要力爭做到“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減少銀行拒付的機會。(2)選擇信譽好的交易對象。出口商一定要選擇有長期業務往來、信譽較好的進口商作為交易的對象,跨國公司的母子公司以及各個子公司之間是最合適使用海運單的當事人。(3)以開證行為收貨人。如能夠徵得開證行的同意,海運單的收貨人最好做成開證行。當貨到目的港後,收貨人首先向銀行交付貨款,再由銀行向船公司簽發放貨單,要求船公司將貨物交給實際的收貨人。這樣既有利於開證行控制物權,又有利於出口商的安全收匯。

  三、使用電放提單

  電放,是目前我國近洋運輸業務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方式。它是一種由托運人向船公司發出委托申請並提交保函後,由船公司或船代以電報(傳)通知目的港代理,某票貨物無須憑正本提單提貨,收貨人可憑蓋收貨人公司章的電放提單換取提貨單以清關提貨的海運操作方式。

  所謂的電放提單就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註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單副本, 複印件或傳真件。其基本作用包括三方面:一是承運人收到其照管的貨物收據,二是運輸合同的證明,三是用來換取提貨單的依據。

  電放提單與海運單相比同樣具有快捷、便利、不可轉讓等特點,尤其是都可以解決近洋運輸中貨物滯港的問題,而且出口方同樣會面臨“貨款兩空”的風險,進口商也會因為不是運輸契約方,面臨付款後被取消收貨人資格(記名提單除外)的風險,但事實上,電放提單的風險要比海運單大得多:

  第一,在電放提單的情況下,作為托運人,出口方必須將全套提單交回給承運人,所以在有些情況下,例如與承運人發生爭議時,出口方就會因拿不出提單而影響其維護自身的權益。

  第二,海運單方式下,承運人對錯交貨物必須承擔責任。而電放提單方式下, 承運人對錯交不負責任,只要他做到盡職盡責。

  第三,從法律規範以及國際慣例的角度看,二者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首先,海運單有其所遵循的國際慣例——《國際海事委員會海運單統一規則》,該規則為海運單的使用提供了法律規範。其次,海運單還適用於主要的國際貿易慣例,像《2000 通則》、《UCP600》等都對海運單有詳細地論述,並承認其法律地位。而電放提單目前既無專門的國際法律規範,也無相應的國內法規,是一種無法可依的操作行為,不利於有關糾紛的解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到近洋運輸的這幾種做法都是有風險的,都要做好風險的防範,但其中海運單是一種更為理想的選擇,尤其是在我國電放提單大量使用的情況下,更應該大力推行海運單的使用。

參考文獻

  1. 薛榮久等主編.當代國際貿易與金融大辭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1998.3.
  2. 金曉宸.淺析近洋運輸下防止貨物壓港的幾種做法[J].對外經貿實務.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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