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貨單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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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單簽發是指除特殊情況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只要收到正本提單,便有義務對提單持有人簽發提貨單。因此,提貨單的簽發是採用與正本提單相交換的形式進行的。提貨單僅僅具有作為交貨的憑證,並不具有提單那樣的流通性。
在簽發提貨單時,首先要核對正本提單簽發人的簽署,簽發的年月日,背書的連貫性,判斷提單持有人是否合法,然後再簽發提貨單。提貨單應具有提單所記載的內容,如船名、交貨地點、集裝箱號碼、鉛封號、貨物名稱、收貨人名稱等交貨所必需具備的內容,在到付運費和未支付清其他有關費用情況下,原則上,則應收迄後再簽發提貨單。在正本提單尚未到達,而收貨人要求提貨時,可採用與銀行共同向船公司出具提保書((letter of guarantee)的辦法,擔保內應保證:
1、待正本提單一到,收貨人即將正本提單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2、由於在沒有正本提單下發生的提貨,對船公司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收貨人應負一切責任。
此外,如收貨人要求更改提單上原指定的交貨地點,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應收回全部的正本提單後,才能簽發提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