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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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退稅(Company Income Tax R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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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關於企業所得稅退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稅是企業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減項因素,應沖減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科目;第二種認為實際收到的退稅並不是企業實際經營收益,而屬於獲得的純利潤,應當直接進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等科目。兩者的共同點都在於堅持收付實現制,不同點在於收到退稅款的性質認定。
這兩種觀點或失之於偏頗,或缺少基本的理論支持。
因為,盈餘公積是企業稅後利潤分配過程中產生的,資本公積則有其特定的會計處理規定,將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跳過稅後利潤認定環節,直接進入利潤分配環節,或者進入資本公積,顯然不符合規定。
第一,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不能認定為稅後利潤,不能按照稅後利潤分配的辦法處理。稅後利潤的認定有其嚴格的程式。退稅所得不是企業直接生產經營結果,而是企業前期或者當期生產經營結果的延續反映,並且一旦獲得退稅就處於企業的實際控制之中,與稅後利潤有著本質區別。至於企業當期經營是否盈利,應當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與企業所得稅退稅結合起來衡量。
第二,企業所得稅退稅所得也不能全部認定為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的減項因素。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制訂角度和實際操作流程看,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類型較多,程式各異。受到稅收徵管規程的制約,不同目的的減免稅,實際操作流程不同,企業所得稅退稅款最終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業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體會計處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納稅人名稱: | |
稅務登記代碼: | |
納稅人編碼: | 金額單位:元 |
申請退稅類型 | 所屬時期 | ||
應納稅所得額 | 應納所得稅額 | ||
納稅人已納所得稅情況 | |||
稅款所屬期 | 所得稅預繳比例 | 已預繳金額 | |
合計 | |||
減免退稅 | |||
減免稅類型 | 批准減免幅度或金額 | ||
應減免金額 | 申請退稅金額 | ||
匯繳退稅 | |||
匯繳應退金額 | |||
比例調整退稅 | |||
按調整後比例計算 的應預繳金額 | 應退金額 | ||
申請 退稅 理由 | |||
納稅人(章)
經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