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經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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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經收處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和信用社。它是國庫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國家預算收入順利入庫,防範國庫資金風險的主要環節之一。
(一)國庫經收處必須準確、及時地辦理各項預算收入的收納,完整地將預算收入劃轉到指定收款國庫。
(二)國庫經收處必須接受上級國庫及當地代理支庫和鄉(鎮)國庫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三)國庫經收處應認真履行國庫經收職責。在收納預算收入時,國庫經收處應對繳款書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繳款書,應拒絕受理。
(四)國庫經收處不得無理拒收納稅人繳納或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征收的預算收入。
(五)國庫經收處在受理繳款書後,必須及時辦理轉賬,不得無故壓票,在備聯次上加蓋收(轉)訖業務印章的日期必須相同。
(六)凡代理國庫業務和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均應設立“待結算財政款項”一級科目。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一律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下的“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進行核算,不得轉入其他科目。
(七)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應在收納當日辦理報解入庫手續,不得延解、占壓和挪用;如當日確實不能報解的,必須在下一個工作日報解。
(八)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屬代收性質,不是正式入庫。國庫經收處不得辦理預算收入退付。國庫經收處收納的預算收入在未上劃以前,如發現錯誤,應將繳款書退征收機關或納稅人更正,重新辦理繳納手續。
(九)代理支庫的商業銀行,以及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不得違規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違反規定為征收機關設立過渡賬戶的,人民銀行有權責令其撤銷過渡賬戶,並將預算收入在過渡賬戶中滋生的利息及罰沒款項繳入當地中央國庫;預算收入資金按預算級次繳入相關國庫。
(十)納稅人繳納小額稅款,凡在商業銀行開有存款賬戶的,應直接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繳稅;未開立存款賬戶、用現金繳稅的,各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代理支庫在業務檢查中,發現轄區內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有占壓、挪用稅款等違規、違法問題,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銀行報告,上一級人民銀行核實後,視情節輕重,按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對有關商業銀行、信用社進行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上一級人民銀行下達。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商業銀行、信用社占壓、挪用所收納稅款的,按《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予以處罰;
(二)國庫經收處不按規定設置“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核算其經收稅款的,視情節輕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國庫經收處將經收稅款轉入“待結算財政款項”以外其他科目或賬戶的,視同挪用預算收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國庫經收處拒收納稅人繳納的現金稅款或納稅人存款賬戶餘額充足而拒絕劃轉稅款的,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壓票不按規定入賬的,按《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六)對上述違法、違規業務的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代理支庫在業務檢查中,發現轄區內鄉(鎮)國庫或國庫經收處有占壓、挪用稅款等違法、違規問題而隱匿不報的,除對鄉(鎮)國庫或國庫經收處按前條所列標准予以處罰外,對代理行要視情節輕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
對代理行在辦理國庫業務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由上一級人民銀行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代理行的上級行應要求代理行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紀律處分。人民銀行可對代理行提出警告、並要求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代理資格,並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切實履行國庫職責、發揮國庫在預算執行中的促進、反映、監督作用的;
(二)違反國庫有關規章制度,影響國庫資金安全的;
(三)利用代理支庫業務之便,截留、占壓、挪用、拖欠、轉存國庫資金的;
(四)擅自為征收機關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或將預算收入存入征收機關在該行設立的經費賬戶或其他賬戶的;
(五)其他違反國庫規定的行為。
(一)部分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對經收國庫業務意識淡薄,對辦理經收業務缺乏積極性。
近幾年來由於銀行體制的不斷改革,競爭也日趨激烈,商業銀行主要以經營自身業務、發展中間業務為主,辦理國庫經收業務認為無“利”可圖,敷衍了事。有的經收處出於成本收益率的考慮,往往不願意辦理現金繳稅業務,有的經收處即便辦理了收納現金稅款業務,也是將其視同代徵、代扣業務,向征收機關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作為中間業務收入,造成現金繳稅入庫難,致使國庫經收處職能發揮不夠。
(二)國庫經收業務核算不規範。
1、賬戶設置、使用不規範。有些國庫經收處特別是基層經收處未按規定設立和使用“待結算財政款項”科目,尤其是一些已實現聯網的經收處,雖設立“待結算財政款項”,但該一級科目下未設立“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所經收預算收入直接通過“同城票據交換”上劃人行國庫或通過“社內往來”等科目進行系統內稅款上劃。
2、櫃面監督不嚴,未認真審核繳款書的基本要素,受理了一些印章不清、要素不全、戶名與賬號不符、填制錯誤等不規範的繳款書。通過瞭解發現,這些不規範繳款書從國庫退票到再返回國庫部門入庫,少則三、五天,多則十多天,影響了各級預算收入的及時入庫,降低了國庫資金使用效率。
3、業務處理“一手清”。由於商業銀行、信用社近幾年改革的力度加大,減員增效、撤並機構政策的實施,商業銀行、信用社營業網點業務量劇增,並實行櫃員制,業務處理“一手清”,不利於國庫資金的安全。
(三)核算手段落後,造成票款分離,客觀上產生了延解、占壓稅款。
目前,基層信用社資金是通過轄內電子聯行劃撥,而繳款書則是通過郵局寄送到人行國庫部門,這種票款分離的核算模式所帶來的問題就是郵寄繳款書與轄內電子聯行之間存在明顯的時間差,一般情況下郵寄繳款書送達比電子聯行款項到帳要時滯3—8天,這段時間內稅款只能在“同城票據交換往來款項”賬戶內掛帳停留,客觀上造成了稅款的延解、占壓。另外跨地區納稅也造成資金與稅票的不同步,造成各類國庫資金報解滯後。
(四)財政、稅務、經收處等部門缺乏相互協調和配合。
一些地區征收機關將收納的現金稅款以現金方式繳入經收處,但卻不能及時開具繳款書,經收處只有將資金一直掛在“待報解預算收入”專戶內,面對國庫檢查時,經收處有延壓預算收入嫌疑,由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收處與征收機關間的誤解和矛盾。另外,財政、稅務、銀行有時為了自身利益各自為政,對涉及本部門切身利益的文件會提供給其他部門,要求給予支持;否則,就採取封鎖政策,能瞞則瞞,能拖則拖,使國庫工作陷入被動,同時也難以協調發展。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不斷提高商業銀行、信用社履行國庫經收處職能的自覺性。一方面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對國庫經收處的垂直管理,真正行使好對經收處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職責,如有效地實施經常性的檢查,通過邊檢查、邊指導的方式,促使全轄經收處工作水平的整體提高等;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信用社領導要合理配備和擺佈人員,加強從業人員的培訓,強化《國家金庫條例》、《稅法》等法規文件的學習,有效處理經收業務,進行會計監督,保證國庫“資金血液”不受污染和滯留。
(二)加強協調、明確義務,正確對待現金繳稅業務。收納現金繳稅業務是國庫經收處的主要業務之一,它不屬於代徵、代扣業務,不應收取手續費。因此,稅務部門、經辦國庫經收處業務的商業銀行、信用社及人民銀行應加強協調,明確現金繳稅的業務性質,妥善解決現金繳稅難的問題。
(三)充分考慮商業銀行、信用社商業化經營特點,確定合理、可行的代理費標準,以調動商業銀行、信用社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的積極性。目前由於商業銀行、信用社辦理國庫經收處業務不收手續費,也沒有代理費收入,屬無償服務,難免出現“應付差事”的現象,影響商業銀行、信用社辦理國庫業務的積極性。建議人民銀行應與財政、稅務部門協商,並結合國庫經收處經收情況及業務量支付給商業銀行、信用社一定的代理費,以調動商業銀行、信用社辦理國庫經收業務積極性,更好的辦理國庫經收業
(四)根據經收處是否實現聯網,進一步規範對國庫經收處會計核算管理的具體操作規定和辦法。目前,許多商業銀行、信用社所由於電腦軟體、硬體配置的不同,如商業銀行其分支機構基本已實現聯網,但基層信用社就未實現聯網,其會計核算在行與行之間甚至系統上下級機構之間並不統一和規範,各行、社間國庫會計核算工作各自為政,核算質量參差不齊。而人民銀行在對其檢查時,也沒有一項全面具體、科學嚴密的操作規程來指導其工作,造成工作上的被動。因此,上級部門應根據經收處是否實現聯網,儘快制定和頒發相應的《操作手冊》或《辦法》。
(五)改進核算系統,加快財、稅、庫橫向聯網。徹底解決因核算手段落後造成的票、款分離,款到票未到,資金到達後要等待繳款書的郵寄送達,而造成的客觀上的稅款延解和占壓。
(六)加大財、稅、庫及經收處等部門問的溝通和聯繫。通過定期召開聯席會或座談會,不定期互訪等多種形式,加強協調與配合,化解誤會與矛盾,從而保障國家預算收入入庫在各環節的順利暢通,促進國庫工作邁上一個新的臺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