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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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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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4 條:
(1) 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例如,企業的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和貸款等均屬於金融資產。
【提示】預付賬款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是商品或服務,不是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不是金融資產。
(2) 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例如,企業持有的看漲期權或看跌 期權等。
(3) 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企業的普通債券合同或普通股等。
(4) 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提示】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在企業全部資產中,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貸款、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及衍生金融資產等統稱為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根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對金融資產進行合理分類。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
1. 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1) 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2) 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如債權投資的合同現金流量包括投資期間各期應收的利息和到期日收回的本金等;其他屬於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性質的金融資產還有“貸款”“應收賬款”等。
2.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 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2) 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如其他債權投資。
3.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將除上述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確認[1]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一)交易性金融資產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
(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3)屬於衍生工具。主要指期權和期貨。但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上述三個條件表明,交易性金融資產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企業持有的目的是短期性的,即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其持有目的是為了短期獲利。根據舊準則對長短期的劃分,此處的短期也應該是不超過一年(包括一年);
(2)該金融資產具有活躍的市場,其公允價值能夠通過活躍市場獲取;
根據這兩個特征可以看出,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僅僅是為了隨時通過出售獲利,則應當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
(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當金融資產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應將其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1)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2)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1)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持有至到期投資具有以下特征:
(1)持有至到期投資是非權益性的投資;
(2)在初次確認時即明確確定一直持有該投資到期才收回,除非有企業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企業無法再對該項投資持有至到期,此時應將其重新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3)該投資到期時收回的金額固定或可確定。
根據持有至到期投資的特征可知,舊準則中的長期債權投資中準則持有至債權到期的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此外,對於到期時間短於1年的投資,如果滿足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其他條件,也應該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因此,舊準則中的短期投資如果在初次確認時即確定持有至到期,也應確認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賬款,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比如,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
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1)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這類非衍生金融資產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2)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3)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4)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1)貸款和應收款項。
(2)持有至到期投資。
(3)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指南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與前面三類金融資產相比,可出售金融資產具有以下特征:
(1)該資產有活躍市場,公允價值易於取得;
(2)該資產持有限期不定,即企業在初次確認時並不能確定是否在短期內出售以獲利,還是長期持有以獲利。也就是其持有意圖界於交易性金融資產與持有至到期投資之間。
(3)由於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是短期持有,也可能長期持有,為了保持計量的一致性,因此與交易性金融資產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不同,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金融資產的計量[1]
1.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都應當按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所謂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初始確認時,公允價值一般就是交易價格,即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但是,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資產的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採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更公允,則在初始確認時就應當採用更公允的市場價格或估值結果作為公允價值。另外,企業在取得金融資產時,會發生一些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交易費用是否應當包含在金融資產的初始確認金額里,取決於金融資產的分類。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2.金融資產的後續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除了下列金融資產以外,所有金融資產都應該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後續計量:
(1)持有至到期投資。
(2)貸款和應收款項。
(3)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
類別 | 初始計量 | 後續計量 | ||
計量方法 | 價值類型 | 損益處理 | ||
交易性金融資產 | 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公允價值 | 變動計入損益 |
持有至到期投資 | 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 攤餘成本 | 現值 | 利息計入損益 |
貸款及應收款項 | 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 攤餘成本 | 現值 | 利息計入損益 |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 公允價值+交易費用 | 攤餘成本 | 現值 | 利息計入損益 |
看了以後很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