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和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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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和應收款項(Loans and Receiva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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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貸款和應收款項泛指一類金融資產,主要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但不限於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和其他債權。非金融企業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債權(不包括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債務工具)等,只要符合貸款和應收款項的定義,可以劃分為這一類。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金融資產,與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其主要差別在於前者不是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金融資產,並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資那樣在出售或重分類方面受到較多限制。
貸款和應收款項的會計處理原則,大致與持有至到期投資相同。具體而言:
1.金融企業按當前市場條件發放的貸款,應按發放貸款的本金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一般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2.貸款持有期間所確認的利息收入,應當根據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應在取得貸款時確定,在該貸款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實際利率與合同利率差別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3.企業收回或處置貸款和應收款項時,應將取得的價款與該貸款和應收款項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貸款是商業銀行的一項主要業務,應設置“貸款”科目對按規定發放的各種貸款(如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以及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進行核算。一般企業的應收款項,通常應設置“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長期應收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核算。
【例】甲企業銷售一批商品給乙企業,貨已發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商品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00元。當日收到乙企業簽發的不帶息商業承兌匯票一張,該票據的期限為3個月。相關銷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銷售實現時:
借:應收票據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2)3個月後,應收票據到期,甲企業收回款項117000元,存入銀行:
借:銀行存款117000
貸:應收票據 117000
(3)如果甲企業在該票據到期前向銀行貼現,且銀行擁有追索權,則甲企業應按票據面值確認短期借款,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後的凈額)與票據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財務費用”。假定甲公司貼現獲得現金凈額115830元,則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15830
財務費用1170
貸:短期借款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