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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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風險投資是指投資家出資,協助具有專門高新技術而無自有資金的創業家進行創業,承擔創業階段的失敗風險,以獲取紅利或出售股權獲取利潤為目的。
高科技風險投資具有以下特點:由專業人員周而複始地進行各項風險投資:以股權投資方式積极參与投資事業,並協助進行經營管理;是一種長期性、高風險、高回報的投資;追求投資的股權早日回收,而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風險投資公司與創業者的關係建立在相互信任與合作的基礎上。所以說高科技風險投資事業是由資金、技術、管理、專業人才和市場機會等要素所組成的投資活動。
高科技風險投資事業起源於美國,它誕生的標誌是1946年美國研究發展公司(ARD)的建立。在50年代初期,風險投資還沒有成為一個行業,只是個別公司從事零星的投資業務,直到1958年,在美國政府的直接參与下,風險投資才真正發展成為一個行業。這一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旨在支持高科技企業發展的小企業投資法案,政府對小企業投資公司(SBIC)提供低息貸款,並給予稅收上的優惠。結果從1958年到1963年短短的5年間,美國就約有692家公司註冊為SBIC:但是,到60年代末.由於美國經濟蕭條、金融不景氣和稅制上的弊端(資本收益稅由29%上升到49.5%),風險投資發展處於停滯甚至衰退階段,風險資本的規模明顯減小。1978年,美國的資本收益稅由49.5%降至20%,掀起了一股風險投資的熱潮,其投資的主要對象為半導體、電腦、精密機器、通訊軟體、醫療設備等高科技產業。高科技風險投資培育、支持了許多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如DEC公司、蘋果電腦公司、INTEL公司、COMPAQ電腦公司、戴爾公司、SUN電腦公司、微軟公司、LOTUS公司等一另外,徵生物技術領域,美國1976年創辦的基因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其創業期也得到風險投資的支持,其銷售額占生物技術藥品銷售額的2l%。美國矽谷更是高利技產業與風險投資公司合作的優良典範.高科技風險投資事業不但使美國在高科技及尖端科技的發展上居世界領先地位,也帶動了其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對美國經濟發展有很大貢獻。有資料說,高科技產業對美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為27%,傳統支柱產業建築業占14%,汽車業只占4%。
高科技風險投資在美國的巨大成功受到各國的普遍重視:進人80年代後,高科技風險投資業在全球範圍內蓬勃發展起來,現已遍及所有發達國家、新興工業國及部分發展中國家,形成一股推動全球高科技事業發展的主要動力。一般而言,高科技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均受到當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並與該國科技產業發展策略密切結合,為鼓勵資金流向高科技風險事業,各國政府通常會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同時在軟硬體投資環境與證券上市流通上也給予很多的配合。
(一)現狀
近年來,隨著高科技的飛速發展,世界各國和地區之間的競爭也轉變為以高利技為主導的綜合國力的競爭。我國自80年代以來,國家批准設立了60個高新技術開發區,每年約產生兩萬項利技成果,但大面積轉化率不足20%,遠遠低於發達國家60一80%的水平,大批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的高科技項目難以實現商業化、產業化。上述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因為缺少了發展高科技事業最活躍也是最重要的一個元素——高科技風險投資業,尤其是它所能帶來的雄厚的資本、先進的管理經驗和及時的市場預測及廣泛的客戶網路等,更是高科技產業成功不可或缺的元素。據資料顯示,全國22個省、市創建的各類非銀行風險投資機構有80多家,投資能力達30多億元,其中大多數機構均未能跳出一般意義上的投資公司的窠穴。因為簡單地將資本帶人有風臉的行業,如房地產、股票市場等並不構成真正意義上的風險投資。風險投資的對象通常是富有潛力和前景的“朝陽工業”,並且必須有專業化的管理人才對投資資本乃至投資對象進行嚴格系統的管理。風險投資的真諦是對投資風險的駕馭。顯然我國的高科技風險投資還處於起步、萌芽狀態,遠不能適應發展高科技產業的需要。
(二)問題
目前,影響我國高科技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主要問題有:
第一,風險投資企業規模小、數量少、資金實力不強,形不成產業規模,因而難以在高科技產業化方面起到明顯的作用。
第二,資金來源單一,社會化程度不夠。現在從事風險投資的企業主要是銀行、財政、科技部門建立的風險投資公司,而由企業、私人、保險公司等建立的風險投資公司還很少。
第三,缺乏高效率的信息交流發佈網路。
市場信息交流不暢;
一是導致投資者難以尋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
二是導致風險投資機構難以迅速捕捉和密切跟蹤國內外高新技術發展動態,增加了技術開發的盲目性和風險性。
第四,有關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還較薄弱,法律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第五,風險投資對參與市場的中介組織、投資主體、相關金融機構以及具有風險投資家素質的專門人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在這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
(三)對策
國外經驗證明,大力發展風險投資是提高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貢獻率的有效途徑。借鑒國外經驗,依據我國現實,發展我國的高科技風險投資業其對策如下:
第一,健全鼓勵風險投資的動力機制,政府提供相關有利的政策環境和動力機制,刺激風險投資的發展,從而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其主要包括:政府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貸款擔保、政府採購和撥款資助等。
第二,開闢多渠道的風險投資來源。結合我國實際,建立以政府為主導、財政部分出資、銀行科技貸款適量安排、多元資金投放、規範運作管理的風險投資資金是比較可行的做法。允許風險投資公司多渠道籌資,如發行債券、公開招股等方式,並允許退休基金及保險金適當參與風險投資。同時,部分放開國內市場,允許國外一些實力強、信譽高的風險基金加入。
第三,建立多元化的風險投資機構。發展風險投資業,首先必鬚髮展一批風險投資機構。我國除繼續發揮現有風險投資機構作用外,還應建立多元化的風險投資機構。包括:國家出資成立官辦的風險投資機構,對風險資本市場和高技術研究開發起引導作用;風險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風險投資基金的運營;大型企業集團組建的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輔助機構如專家咨詢委員會、經營管理委員會等。
第四,加速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風險投資從業人員的素質對於風險投資業的發展至關重要。風險投資家應是既懂金融證券又精通實業、技術和管理的“通才”,而且要富於冒險和開拓精神。目前,我國風險投資業尚處於起步階段,急需大量這方面人才。因此,要創造環境,大力培養造就一批風險企業家、投資家、創新家和金融家,形成一支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生力軍。
第五,建立健全相關法規、信息披露制度和資產評估制度。應及時制定《風險投資基金管理條例》和《風險投資法》,使風險投資在發展之初即有運作規範,保障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的效率和安全性。同時,應儘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資產評估制度,為風險投資大規模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