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排斥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金融排斥(Financial Exclusion)
目錄 |
金融排斥也稱金融排除或金融排斥性,是指在金融體系中人們缺少分享金融服務的一種狀態, 包括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缺少足夠的途徑或方法接近金融機構,以及在利用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方面存在諸多困難和障礙。
金融排斥包括五個方面:
- 客戶接近金融資源排斥性,如通過風險評估程式限制了客戶接近金融資源;
- 條件排斥性,即附加於金融產品的條件不適合某些人群的需要;
- 價格排斥性,即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價格才能獲得金融產品;
- 市場營銷排斥性,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機構產品營銷目標市場之外;
- 自我排斥性,即人們認為申請獲得金融產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絕的可能性很大,從而把自己排除在獲得金融服務的範圍之外。
金融排斥的表現[1]
歐盟界定的正常生活必須的金融服務主要有銀行交易業務、儲蓄、信貸和保險,與之對應地便形成了四個不同的金融排斥:
缺乏獲取或使用銀行服務將會帶來許多不良影響,甚至會帶來一定程度的社會排斥。其原因主要在於:銀行服務是最普遍的金融供給,是獲取其他金融服務的關鍵,缺乏銀行服務一是會造成市場供給的不平衡;二是增加了現金支付者的被盜和貧困的風險;三是導致使用金融服務將變得更加複雜和昂貴,增強了金融排斥的概率。歐盟對個體金融排斥的程度進行了區分:“無銀行服務(unbanked)”指那些一點銀行服務都沒有的人;“少量銀行服務(marginally banked)”指那些有一個儲蓄賬戶但是沒有電子支付服務和沒有支付卡或支票簿的人們,也可以是那些擁有這些服務單從來都不用或很少使用的人們;“充分銀行服務(fully banked)”是那些擁有一系列對他們的需求和社會地位相當的交易銀行服務。
在歐盟地區,儲蓄賬戶作為主要的身份證明文件之一,缺乏儲蓄賬戶一是難以認證個人身份,二是無法獲得由儲蓄賬戶帶來的任何意義上的經濟利益。此外,歐盟認為缺乏存款是社會問題的結果而不是原因,人們由於低收入等原因缺少錢去儲蓄、沒有儲蓄的習慣、因為過去的父母經歷或偏見而不願意和銀行打交道等等都會導致低儲蓄的問題。儲蓄排斥也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的突出問題之一,主要涉及到歐盟國家老齡化問題和福利制度改革。
貸款是一個重要的金融工具,關係到許多方面,包括各種產品、供給者,法律和各種金融工具,此外還需要在貸款者信貸的需求和銀行避免過高風險的需求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歐盟對貸款排斥的程度從開始排斥到完全排斥進行了嚴格區分:“信貸排斥(Credit excluded)”即無法獲取貸款;“由非正式放貸者提供的不適當的服務(Inappropriately served by alternative lenders)”主要指貸款人從非正式渠道獲得的貸款,通常附加比市場平均水平更苛刻的條件;“由主流放貸者提供的不適當的服務(Inappropriately served by mainstream lenders)”即主流供給者提供不完全的信貸;“由非正式放貸者提供的適當的服務(Apporpriately served by alternative lenders)”和“由主流放貸者提供的適當的服務(Apporpriately served by mainstream lenders)”。關於貸款排斥的衡量主要是利用“歐洲晴雨表(Eurobarometer)”的數據。
保險在現代社會組織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甚至包括強制性的保險品種,例如有關汽車車輛使用的保險等。歐盟目前還沒有明確界定哪些保險是必須的,在一些歐洲國家,業主被強制購買的信用生活或火災保險是很常見的現象,因此沒有保險的人們往往被界定為金融排斥的範圍之內,使其容易獲取和使用保險被認為是金融包容的一個重要目標。在歐盟,由於國家間的具體情況不同,許多福利難以覆蓋全部人口,而以養老保險為目的的保險工具受到了廣泛的關註和推廣。
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排斥的表現[2]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人均收入相對於西方發達國家依然有較大差距,收入分配不公問題突出。另外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特殊經濟背景加之轉軌經濟所伴隨的諸多體制性缺陷使得部分群體,特別是數量龐大的農民和城市中的農民工群體陷入了金融排斥困境。借鑒Kempson & Whyley(1999)的做法,從地理排斥、評估排斥、條件排斥、價格排斥、營銷排斥、自我排斥六個維度去分析中國當前的農村金融排斥困境。
(一)從地理排斥看,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普遍偏低據銀監會官方網站公佈的《農村金融服務分佈圖集》顯示:2008 年末,平均每萬名農民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1.5 個,金融服務嚴重不足(機構網點≤1)的鄉鎮有11885 個,占全國鄉鎮總數的39%,2751個鎮(鄉)未設任何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其中絕大部分分佈在中西部地區(2303 個,占83.7%)。
(二)從評估排斥來看,農民貸款風險評估程式相對嚴格一般認為農業屬於典型的弱質產業, 生產周期長,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嚴重,產量不穩定,農民收入總體水平低且波動性大; 農民的信貸需求具有季節性、臨時性以及貸款的用途難以區分等特點;農村信用環境差,貸款發放後沒有保障。這些方面使得金融機構對農民貸款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難以把握,搜集和甄別相關信貸信息的成本較高,對貸款的發放採取了相對嚴格的風險評估程式。圖集數據顯示,2008 年從銀行業金融機構平均獲得貸款的農戶比例僅為農戶總數的28%,農民貸款難問題非常突出。
(三)從條件排斥來看,農戶貸款條件較為苛刻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資信檔案,還對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貸款用途有具體的要求。由於目前農村徵信體系尚未建立,農民難以提供自己信譽和還款能力的資信證明,加之農民缺乏可抵押的資產以及有能力且願意提供擔保的人,事實上,廣大農民很大程度上已經被排斥在金融服務之外。絕大部分省份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比在40%左右。而與此相對,城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比則顯然較大,有的省份的城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存貸比甚至超過130%。
(四)從價格排斥來看,利率大幅上浮降低了資金可得性現行政策規定的農村金融機構利率上浮範圍遠大於一般性的商業銀行,實踐中大部分地區農村信用社執行上浮利率的貸款比重在90%以上,不僅遠高於其他商業銀行利率,甚至還高於一些民間貸款利率。
(五)從營銷排斥來看,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服務人員數量少,產品供給單一金融機構為了獲得盈利和發展, 需要一定的從業人員對其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營銷。從業人員的多少和金融產品的多樣性對於金融機構營銷具有重要的影響。2008 年我國每萬個農村人口擁有金融機構服務人員數僅為16.7 個,存在明顯的營銷排斥現象。對於金融產品而言,農村金融產品供給大部分僅限於存款、取款、貸款和一般的匯兌,重點放在了生產環節。但來自各方面的信息表明,農村對金融產品的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除去生產環節,消費、理財、保障等需求正在日益增加。
(六)從自我排斥來看,部分人群由於自身經歷和心理因素主動疏離主流金融體系一部分農村地區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居民由於居住分散而且相對封閉, 信息獲取與其他地區不對稱,造成其金融習慣的不同和金融知識的貧乏。這部分人群逐步被主流金融機構邊緣化, 由此便產生了他們對於金融機構的不信任感, 於是把自己排除在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金融服務的範圍之外而選擇從民間信貸等非正規金融渠道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
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排斥的原因分析[3]
金融排斥現象的產生既有農村金融機構主觀上的原因,也有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客觀上的原因。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資金需求分散,系統性風險大,比較效益低等特點,這加大了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持續經營的難度。在利潤目標的驅使下,金融機構紛紛轉向城市地區,主要針對城市地區提供能夠帶來豐厚回報的金融服務,而將農村低收入群體排斥在正規金融服務之外。具體來講,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個原因是農業生產系統性風險較大,造成金融排斥現象。
農業生產和工業生產不同,工業生產主要靠人力和機器設備,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小,產量和質量可以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來控制。而農業生產面臨著自然風險制約,產量受自然災害影響很大。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地域分佈廣。一旦出現自然災害,農業生產的損失就有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按時足額償還,風險就自然而然的傳遞給農村金融機構。在缺乏風險分散和擔保機制的情況下,貸款損失只能由農村金融機構獨自承擔,於是,退出農村金融市場成為農村金融機構理性的選擇。即使仍然留在農村地區的銀行,也大多制定較高的信貸門檻,將農村大中型企業作為首選客戶,而將受系統性風險影響較大的農村低收入群體排斥在外。
第二個原因是農戶資信狀況不透明,造成金融排斥現象。
農村地區以自己自足的小農經濟為主,貨幣化程度較低,交易信息記錄不完全,農民大多缺乏能夠證明自身還款能力的書面材料。農村經濟又是熟人經濟,發生在親戚鄰裡之間的非正規借貸行為,主要靠的是對借款人的瞭解和信任,而銀行的職員大多不是村子里的人,缺乏瞭解借款人資信狀況的渠道。為了控制風險,銀行嚴格限制貸款條件,要求農民提供資信證明或者抵押擔保物,然而這是農民難以做到的。因此造成了這樣一種現象,大量農戶雖然事實上符合貸款條件,但卻因資信狀況的不透明被排斥在金融服務之外。
第三個原因是政策失靈造成金融排斥現象。
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低息貸款是對農民的補貼和福利政策,但是事實上,這種補貼卻將低收入農民隔離在正規金融門外。因為,當政府對利率沒有規定上限時,銀行按照能夠補償成本和風險的利率水平進行放貸,針對不同的農民會收取不同的利率。在有利率上限的情況下,那些以上限利率放貸仍無法覆蓋風險的貸款申請就得不到滿足,低收入農民就會因為風險高於上限利率要求而被排斥在金融服務之外。此外,雖然農業信貸的名義利率被定的很低,但是這種低息很難使農民得到廉價的好處。因為農民尤其是低收入農民獲得貸款的成本不僅包括貸款的利率,還包括為了獲得貸款所花費的貸款申請、賄賂、拜見貸款者所需的交通費用和消耗掉的時間成本。例如,在孟加拉的研究中,那些從農業發展銀行獲得貸款的小農所支付的利息,僅相當於貸款總交易費用的17%。高額的交易費用讓農戶望而卻步,因而放棄貸款申請、自我排斥在金融服務門外的農民不在少數。
第四個原因是金融機構的逐利動機,造成金融排斥現象。
農民資金需求小而分散,銀行為農戶貸款難以實現規模經濟和範圍經濟。對於銀行來講,一筆100萬的貸款和一筆1萬的貸款成本基本相同,但是利息收入卻相差甚遠。同樣的一個網點設在城市或者農村,所需的人員費用和固定成本基本相同,但是創造的效益卻迥然不同,有些設立在貧困地區的銀行網點甚至長期虧損,成為金融機構可持續經營的隱患。正是在農村金融大環境的影響和自身逐利動機的驅使下,銀行不斷向城市地區傾斜資源配置,而將交易成本高、比較效益低的農村客戶排斥在外。
我國農村地區金融排斥的解決之道[3]
大力發展微型金融
微型金融是解決農村低收入人群獲得金融服務問題的有效途徑。微型金融通常規模較小、機構設置貼近農戶,具有靈活的金融服務方式和廣泛的金融服務觸角。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微型金融已經成為了為底端市場提供服務的主力軍。比如,孟加拉格萊珉銀行向那些無法提供抵押而被正規金融機構排除在外的窮人提供信貸和幫助,採取小組互保的方式,創造了利於窮人獲貸的金融和社會條件。同時格萊珉銀行把窮人的獲貸能力融入到窮人的自我發展和落後地區的社會進步當中,這樣,窮人在獲得收入的同時也能提高償還能力,進而促進銀行的自我可持續發展。事實證明,微型金融通過小而靈活的服務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又通過小組互保等創新降低了違約風險,有效解決了對農民的條件排斥、產品及營銷排斥和自我排斥等問題。為提高農民獲得金融服務的能力,我國有必要大力發展微型金融。
提高監管有效性,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
2006年末,銀監會出台政策,允許社會各類資本進入縣及縣以下地區,為廣大農民提供金融服務。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主要形式。這三種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屬於微型金融的範疇,它們的健康發展有利於解決農村金融排斥的問題。但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較為緩慢,從06年末到今年5月末,全國正式開業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41家,其中村鎮銀行28家,農村資金互助社9家,貸款公司4家。金融監管資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掣肘。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及縣以下地區,這些地方只設有監管辦事處,每個辦事處一般只有三到五個人,除了對農信社和郵儲銀行的監管外,現在又增加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任務,監管資源捉襟見肘。
對此,應建立以機構自律為基礎、監管部門外部監管為主體、社會中介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監管部門應督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充分發揮股東內部監督作用,同時儘快建立健全外部監管制度,明確市場準入標準、日常運營要求和市場退出機制,不斷提高監管有效性,加快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速度,提高發展質量。
完善政策環境,為微型金融發展創造條件
寬鬆公平的政策環境是微型金融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孟加拉格萊珉銀行幫助無數窮人脫貧自立,並連續9年保持盈利記錄,還款率高達98.89%,實現了扶貧和財務可持續的雙重目標,這與其農村金融市場上的利率政策密切相關。格萊珉銀行貸款利率比普通商業銀行平均高4個百分點,平均息差達到近10%,這讓它可以覆蓋農村貸款較高的成本和風險,這也增加了農民利用正規貸款脫貧致富的機會,使農民免收高利貸的剝削。
實踐證明,初衷良好的政策設計往往成為制度失靈的原因,比如旨在降低農民負擔的利率管制往往降低了農民獲取貸款的可能性。為此,應當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為微型金融的可持續發展創造寬鬆的市場環境。同時,加大對微型金融特別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參考農信社的優惠政策,抓緊明確村鎮銀行的貸款利率浮動上限和稅收優惠政策,並把這些優惠形成制度加以固化,鼓勵更多的金融機構把資金投入“三農”,更好的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鼓勵大銀行利用自身優勢,加強與微型金融機構的合作
為農村低收入群體提供金融服務的基礎是微型金融,但是金融服務層次的提升、為小型銀行服務等方面,需要大銀行來發揮穩定和主導作用。與微型金融相比,大銀行通常缺乏小而靈活的服務方式,但是他們的優勢在於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先進廣泛的系統網路及科學規範的管理制度。為此,應當鼓勵大銀行利用自身優勢展開與微型金融機構的合作,為微型金融提供資金支持和管理保障,使大銀行充分扮演主要服務商、批發商、代理商和網路運營商的角色,以提高農村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在這方面,印度工業信貸與投資銀行的經驗帶給我們一些啟示。該銀行是印度第二大銀行,通過與小額信貸機構、非政府組織及農村企業合作,整合社會資源,在保證自身可持續發展的情況下擴大了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