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益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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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收益權信托是指以資產的收益權,即以“基礎資產預售、銷售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處分所形成現金收入的權利”作為信托基礎財產,並通過管理、運用、處分獲得收益的方式,受調控政策的影響而產生,解決了開發商前期的融資困境。
資產收益權信托基於金融業務創新的趨勢而生,仍有諸多問題需要梳理與界定。資產收益權信托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發展,而信托公司在業務創新的同時也應把握適當尺度,註重交易基礎的合理建構以及信托文件的合法匹配,充分考量司法裁判的視角。司法判例的產生在解決糾紛的同時亦將推動信托法律規制的進一步完善,促進信托創新的規範化和法治化發展。資產收益權信托在法律框架下創新,才能規避風險,越走越遠。面對嚴格的監管政策,信托公司要把蛋糕做大,就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不斷創設出新的信托產品。在傳統的資金信托外,財產權信托,諸如資產收益權信托、應收賬款信托、股權收益權信托越來越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睞。
“特定資產收益權信托產品”操作模式通常為:信托公司與融資方簽訂《特定資產收益權轉讓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資金給融資方作為對價,融資方則將特定資產的“資產收益權”轉讓給信托公司,但特定資產的所有權和占有權並不轉讓給信托公司。
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受托的客體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是資產的收益權,是一項財產性權利,比如,不動產租賃權設定信托後,受托人基於和委托人的信托關係享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請求權。
(二)作為信托的客體的資產收益權具有獨立性,例如其對破產財團的排除。具體而言,受托人如果破產,設定的信托資產收益權不屬於受托人的破產財產,受益人可以優先取回信托財產。
(三)資產收益權信托的設定具有簡便性,簡言之,資產收益權信托在設定的過程中,不存在不動產等物權為標的的信托的設定,需要權利變動上的公示手段的運用。比如存款人存款所獲取的法定孳息設定的信托。僅僅需要在其和金融機構簽訂的存款合同上或者以其他的證明性文件明示利息的收取人為受托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