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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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團是指在破產宣告時,由破產人所有的全部財產所組成的財產團體。“破產財團”是大陸法系的用語,這種財產是一種人格化的財產,因為財團本身就是一種法人形式,所以債務人一旦被宣告破產,它就不能作為民事、商事主體,但維護破產人的財產又要支付一定費用,因此外國法就把這種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相當於一個財產法人的財產,視為一個獨立法的人。
破產財團一般有以下三種:
法定財團:又稱為當然財團。依照法律規定構成破產財團的財產集合體。
現實財團:又稱為現有財團。指破產宣告以後,事實上為破產管理人所占有的財產集合體。也就是破產管理人就任後,列入財產上當由破產管理人占有的管理的實際財產。現實財團既可能大於法定財團,亦可能小於法定財團,也可能和法定財團一致。
分配財團:日本學者稱之為配當財團。指破產管理人於破產程式上,就現實財團的範圍採取各種措施,收回應屬破產財團的財產,返還不屬於破產財團和財產給他人,調整現有財團的範圍與法定財團相一致,再以法定財團的財產中,優先清償破產財團所負的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然後就其所餘有的財產再行分配。一句話指實際分配於各個破產債權人的財產集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