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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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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財團(Existing Property)

目錄

什麼是現有財團[1]

  現有財團,又稱為現實財團。指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由破產管理人事實上占有管理的原先由破產人占有管理的全部財產。

現有財團的形成[1]

  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迅速控制破產人的財產,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後,並不區分破產人占有管理的財產的歸屬而一併予以接管,此時即形成了現有財團。因此,現有財團可能會包括不屬於破產人所有的財產,例如,租用他人的物品,需要予以歸還的;當然,現有財團也可能會遺漏應受破產分配的財產,如需要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的債權。

現有財團與法定財團的區別[2]

  現有財團與法定財團之間的區別甚為明顯:在現有財團中,有屬於他人所有的應當由他人取回的財產;有些財產或者權利雖然為債務人所有,但卻被他人持有而尚未被破產管理人收回,例如,所有物、債權等。所以,現有財團僅僅是對破產管理人管理下的財產狀態的描述,在破產法上並沒有任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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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顧功耘主編.公司法律評論(2001年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
  2. 李永軍主編.商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0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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