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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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以资产的收益权,即以“基础资产预售、销售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处分所形成现金收入的权利”作为信托基础财产,并通过管理、运用、处分获得收益的方式,受调控政策的影响而产生,解决了开发商前期的融资困境。
资产收益权信托基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而生,仍有诸多问题需要梳理与界定。资产收益权信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发展,而信托公司在业务创新的同时也应把握适当尺度,注重交易基础的合理建构以及信托文件的合法匹配,充分考量司法裁判的视角。司法判例的产生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亦将推动信托法律规制的进一步完善,促进信托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资产收益权信托在法律框架下创新,才能规避风险,越走越远。面对严格的监管政策,信托公司要把蛋糕做大,就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断创设出新的信托产品。在传统的资金信托外,财产权信托,诸如资产收益权信托、应收账款信托、股权收益权信托越来越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睐。
“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操作模式通常为: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信托公司支付信托资金给融资方作为对价,融资方则将特定资产的“资产收益权”转让给信托公司,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并不转让给信托公司。
其具有以下特征:
(一)受托的客体也就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资产的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比如,不动产租赁权设定信托后,受托人基于和委托人的信托关系享有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请求权。
(二)作为信托的客体的资产收益权具有独立性,例如其对破产财团的排除。具体而言,受托人如果破产,设定的信托资产收益权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受益人可以优先取回信托财产。
(三)资产收益权信托的设定具有简便性,简言之,资产收益权信托在设定的过程中,不存在不动产等物权为标的的信托的设定,需要权利变动上的公示手段的运用。比如存款人存款所获取的法定孳息设定的信托。仅仅需要在其和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合同上或者以其他的证明性文件明示利息的收取人为受托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