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信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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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不按時歸還本息或逾期不歸還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這種風險使銀行貸款成為壞帳,資金損失,乃至嚴重虧損。貸款信用風險主要來自企業狀況不佳,而企業狀況的好壞受到許多因素的影響,既有企業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經濟環境的因素。此外,銀行對貸款缺乏科學的審查管理,使貸款信用風險成為可能。
貸款信用風險的分析[1]
貸款發放官員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分析客戶的信用狀況,即決定客戶的違約風險溢價。信用分析決定著貸款是否應該發放以及客戶應該被劃歸到哪個信用風險等級。當然,在提供貸款的時候,銀行根據性別、種族、宗教或婚姻狀態來實行歧視是非法的,只能考慮到經濟因素。
在對客戶的違約風險特征進行定量分析的時候,銀行一般要考察以下的信用原則(5C):
(2)能力(Capacity,現金流)
(4)抵押(Collateral,安全)
(5)條件(Conditions,經濟條件)
品質反映的是借款人的誠信、信貸史、過去與銀行的業務關係。銀行基本上願意把錢借給願意償債的人。能力分析的是借款人提供的收益表或菜項工作的現金流量表。資本考察的是借款人的資產負債表或剩餘財富(如股票或土地所有權)。抵押指的是在貸款得不到償付的情況下可被銀行拿走用做清償的資產。最後,條件指的是貸款時的經濟條件和借款人抵禦經濟衰退或信用緊縮的能力。
貸款信用風險的控制與處置[2]
貸款信用風險的控制貫穿在兩個過程之中,一是貸款決策的過程,二是貸款承諾、發放以後債權債務關係有續過程的後續過程:換句話,貸款的信用風險控制作為風險管理重要構成,幾乎貫穿債權關係存續的全過程,特別是貸款承諾發放後的後續過程,這個過程與風險預警,跟蹤監管相伴相行:一旦風險預警機制發出借款人信用狀況惡化信號,貸款人要立即採取一切具有可行性的措施,控制或減少風險損失:常用的措施如下:
(一)風險規避與分散
有效的措施是貸款限額制度和信貸審查制度,這種方法旨在控制敞口風險,減少違約發生時銀行遭受的損失:銀行對每一個客戶應設置最高貸款限額,在貸款決策時,限額制可將銀行不能承受的風險客戶拒之門外:貸款發放後要定期檢查,從而保證客戶使用的貸款額度未超過高限。根據《巴塞爾協議》對不同風險資產的資本充足比率的要求,銀行要根據一項貸款本身的風險和這項貸款對銀行現有資產組合的分散化效應的雙重標準,來確定借款方的可獲借款總額:因此,限額制度除了控制敞口風險,還為銀行資產組合分散化的方向提供了依據,如進一步增加分散度,或減少某一行業貸款的集中度:
(二)風險的轉移與抑制
這種方法旨在控制違約風險和補救風險:銀行以貸款質量跟蹤監控為導向,建立動態風險評價系統,通過設置一系列風險評估自動化系統,根據有關財務比率及現金流量信息,在對借款人財務業績縱向、橫向比較的基礎上,預測借款人財務狀況變化和信用變化:一旦借款人信用狀況逆轉,銀行應及時採取風險轉移和控制方法,如通過出售資產或資產證券化,尋找第三者承擔風險,或增加第三方擔保或中直貸款協議等實現風險的轉移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