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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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托管(Pharmacy Trustee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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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托管是指醫療機構通過契約形式,在藥房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將其藥房交由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並能夠承擔相應風險的醫葯企業進行有償的經營和管理,明晰醫院藥房所有者、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證醫院藥房財產保值增值並創造可觀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一種經營活動。
藥房托管是醫療機構將本單位藥學部門負責的,藥事管理工作中的藥品採購、供應及貯存管理工作,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委托給具有專業化管理水平的醫葯經營企業或有關機構,採用市場化運作,藥房經營收益實行按比例分配的一種藥品購銷管理改革模式。藥房托管作為醫葯分開的過渡模式,既可以巧妙地避開產權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醫葯分開;同時又可以解決醫院補償不足的問題,醫院藥房托管將打破醫葯分開進展不順的僵局,使醫葯分開的改革實現“軟著陸”。目前這一模式發展較快,已經被許多地區和醫院採用,其中又以南京的“藥房托管”模式為時間最早、規模最大而最受學術界及醫葯行業內部和人民群眾的關註。藥房托管作為一項新生事物,作為在現行醫療衛生體制和醫葯購銷機制下的一種遏制商業賄賂、緩解群眾看病貴問題的探索和實現醫葯分開的嘗試,必然涉及醫院、醫葯企業、醫葯代表和患者等多種相關利益群體的切身利益。
在2000年,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出台了《關於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實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政策。2001年,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精神,把“要在逐步規範財政補助方式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把醫院的門診藥房改為藥品零售企業,獨立核算"列為發展目標。
目前的“藥房托管”大體可分為三類:(1)由單個醫療機構與單個藥品經營企業組成的“單獨托管”模式;(2)由多家醫療機構分組,委托一到二家藥品經營企業組成的“組合托管”模式;(3)由全區或市縣醫療機構共同委托一個經辦機構集中採購的“集中托管”模式。通過南京市棲霞區以及安徽省一些托管醫院幾年實踐和操作來看,醫院平均處方值明顯下降,患者僅藥費開支就減少支出近30﹪,但醫院的門診人次卻大幅上升,醫院與患者均得到了實惠。
2. 柳州的藥房托管(柳州模式)——全國首例
2001年6月30日,廣西柳州市眾醫院決定把藥房交給“三九”醫葯集團管理,實現了全國範圍內的首例“藥房托管”實踐,初步形成了“藥房托管”的“柳州模式”。之後5年間,廣西、湖北、青海、廣州、上海、河北、山東、四川、江蘇和北京等地都有醫院陸續進行“藥房托管”試點工作,形成了多種經營管理模式。
3. 蘇州的藥房托管(蘇州模式)
2004年3月,蘇州市車坊、光福等四家衛生院開始試點托管。2005年一家區醫院和所有縣級醫院全面實行藥房托管。2010年蘇州市級醫院全部實行托管,另外蘇州已有數家民營醫院實行托管,包括蘇州滄浪醫院。蘇州的藥房托管是針對中小醫療機構而形成的探索模式,實施形式上歸屬藥房托管的模式,但不等同與。醫療機構保留了藥房和藥庫的所有權和部分經營權,把經營權中的供應權和採購權移交給藥品商業企業。蘇州的藥房托管確立了政府的主導地位;引入市場化托管模式,公平、公開競爭;出台藥房托管用藥基本目錄,約束醫院和醫師用藥行為。
4. 南京的藥房托管(南京模式)
南京於2003年8月在棲霞區堯化醫院率先實行了“藥房托管”改革試點,2004年9月雨花臺區區屬5家醫院先後實行“藥房托管”,2006年2月,由南京市紀委牽頭,“藥房托管”開始運作,到2006年底,全市13個區縣應參加藥房托管的153家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其中二級醫療機構26家、一級醫療機構127家),已有138家醫療機構(其中17家二級醫療機構、121家一級醫療機構)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占90.2%。
南京藥房托管的特點是實行“兩權分離”和“三個不變”,即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權歸醫院,經營權交給受托方;醫院藥房的產權、藥劑科的職能和藥房人員的身份不變。
(一)托管產權、收益歸屬問題。藥房托管是一種有償的經營和管理,醫療機構授權由受托方經營和管理,而受托方為了有效經營和管理,必然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醫療機構應依法支付一定報酬。因藥房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藥房在對患者提供藥品和藥學服務時,依然使用醫療機構名義,以醫院藥房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收益歸屬醫療機構。受托方並不能享有藥房收益,醫療機構可支付一定報酬。
(二)用藥糾紛責任難分問題。醫院藥房是醫療機構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職能是代表醫療機構向前來就診的患者提供藥品和藥學服務。其行為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應由醫院承擔。事實上托管藥房的藥品進出並沒有醫院直接參与,醫院也就沒有了指導患者用藥的告知義務。而受托方多從商業角度考慮,因此留下了患者用藥隱患。一旦出現問題,雙方都有理由推卸責任。
(三)藥房托管與反不正當競爭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藥房托管即壟斷經營,藥房受托方就會因為其經濟本性,運用壟斷排斥其他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藥品,或優先選擇進銷差價大的藥品,如品牌藥在一些托管藥房遭到拋棄,這可能造成看似不高的藥品價格而有過高的藥品利潤,還可能對醫療機構的合理用藥和安全用藥構成威脅。受托方有可能與各方合謀進而形成新的利益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