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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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權(Title of Ship / Real Right of 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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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對船舶行使併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由於各國對船舶物權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因而適用時存在著可能的法律衝突。
我國海商法就船舶物權的法律適用作瞭如下規定:
(1)關於船舶所有權,第270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船旗國法律。”
(2)關於船舶抵押權,第271條規定,船舶抵押權也適用船旗國法,但該條同時規定,船舶在光船租賃以前或者光船租賃期間,設立船舶抵押權的,適用原船舶登記國的法律。
(3)關於船舶優先權,第272條規定:“船舶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國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權的法律適用作瞭如下規定:
(1)關於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權,第185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律。”
(2)關於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權,第186條規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適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法。”
(3)關於民用航空器的優先權,第187條規定:“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我國的船舶物權登記有三個重要特征:
- 第一、船舶物權登記不是船舶物權變動的必要條件。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主要區別在於,動產物權變動是“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是“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換句話說,我國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是,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依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是則以登記為依據。船舶屬於動產,其物權的變動也應當自交付時發生法律效力。在船舶買賣中,船舶一經交付,其所有權即從賣方轉移至買方。至於買方是否辦理所有權登記,賣方是否辦理註銷登記,但並不影響取得所有權。
- 第二、船舶物權登記不是一種法律的強制要求。
在登記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下,登記與否影響的只是物權的保護程度,並不影響物權變動,法律並不強制權利人進行物權登記。我國的法律也是如此。我國物權法規定,船舶物權變動“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該規定也可以看出,船舶物權登記是船舶物權人自由選擇的一項權利,而不是一項法律義務,法律並不強制當事人必須登記;船舶物權是否登記,影響的只是該物權的對外效力,並不影響當事方之間的對內效力;沒有登記的船舶物權,法律也予以保護,但這種保護是一種有限的保護,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不承認未登記的船舶物權。
- 第三、船舶物權登記僅具有證明和對抗的效力,不具有公信力。
所謂公信是指法律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事後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交易的法律效力。登記對抗主義與物權意思主義和公示要件主義的最大區別,就在於登記不是物權變動的形式要件。在物權意思主義和公示要件主義模式下,登記的物權是確實發生變動後的物權,因此登記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的物權真實性、有效性和唯一性。因此,在這種模式下,法律賦予登記以公信力。而在公示對抗主義模式下,物權的變動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登記與否並不影響物權變動。此外,在這種模式下,登記制度是一種“契約登記制”,登記機關只是依據契約所載的內容予以登記,對登記的內容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在這種模式下,登記僅具有“對抗力”,不具有“公信力”。根據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船舶所有權登記是以申請人取得船舶所有權為前提,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主要是“有關船舶的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文件”,登記機關的審查也是一種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審查。因此,我國的船舶登記制度實際是一種“契約登記制”,也不應賦予登記以“公信力”。
船舶物權是指權利人直接對船舶行使併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通常包括船舶所有權、船舶抵押權、船舶優先權。
- (1)船舶所有權
①船舶所有權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②船舶所有權的特征
A、船舶所有權的主體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國家,船舶經營人也可以成為船舶所有權的主體。
B、船舶所有權的客體是船舶,包括船舶屬具。
C、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進行登記。
③由於各國對於船舶所有權取得和消滅的船舶登記規定的條件不盡相同,導致了各國法律關係船舶所有權取得和消滅條件方面的差異和法律衝突。
- (2)船舶抵押權
船舶抵押權是指抵押權人對於抵押人提供作為債務擔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①船舶抵押權的設定。船舶抵押權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權的人通過訂立書面合同來設定的。
②船舶抵押權的登記。設定船舶抵押權,應當進行登記,只有經過登記的船舶抵押權,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③船舶抵押權的轉移及消滅。抵押權人將被抵押船舶所擔保的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的,抵押權隨之轉移。
④船舶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各國一般規定,按照船舶抵押權的登記順序,登記在先的先受償,以確保先登記的船舶抵押權人的權益。
- (3)船舶優先權
船舶優先權是海事請求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船舶優先權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程式性。
各國對於船舶優先權的項目、順序及標的等規定不盡相同,導致了法律衝突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