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詢價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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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互聯網技術的普遍應用,使電子政府採購逐漸成為國際發展趨勢。電子政府採購就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以互聯網(特別是英特網)為媒體,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一種採購形式。這種形式的核心內容就是打破了傳統的時間和空間的界限,使供應商足不出戶就可以在互聯網上完成投標,採購人在單位就可以完成採購任務。網路技術的使用還可以大大增強採購信息的透明度,為供應商獲取採購信息和參與政府採購活動提供便利。網上詢價採購是電子化採購的一部分,適用於標準化產品採購,如電腦等IT產品;複印機、打 印機等辦公用品;空調等電器設備照相機等攝影攝像器材。對於政府採購中的非批量的標準化產品都可以採用網上詢價的方法進行採購,網上詢價採購優點很多,最主要的優點是既快捷方便又透明公開,是一種非常好的一種政府採購方式。
網上詢價採購實際上是一種反向拍賣,拍賣是從最低價開始起價拍賣,最後誰給價最高就賣給誰。而網上詢價則恰好相反,從最高價開始反拍賣,誰給價最低就和誰成交。前天條件是設備技術參數、數量等都是固定不變的,給定的限制價格是採購預算,供應商報價不能超過預算,超過預算系統會自動廢標。
- 1、某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的流程
首先是採購辦下達採購計劃給採購中心信息部,信息部填寫計劃任務書交主任審批並分配給各業務部,貨物和網路工程類項目屬於貨物部採購項目,貨物部負責人接到任務後,落實給具體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立刻通知採購人填寫落實需求表(可網上下載),採購人確定需求後將此表傳真或送至採購中心,項目負責人經和採購人反覆落實需求無誤後,交招標部在網上發採購公告,所有對該項目感興趣的供應商都可在網上報價。原來中心每周二和周四下午2:30開標,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改為每天下午2:30開標(如果有詢價項目)。開標時採購人和詢價小組在監督人在場情況下,按照採購法規定: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但未中標的供應商。某市採購中心網上詢價中標原則是最低價中標,自動生成中標公告。屬於預算資金的項目,採購中心通知供應商送貨;屬於自籌資金的項目,採購人需將資金存入財政局國庫處政府採購資金專用賬戶後,採購中心才通知供應商送貨,採購人驗收貨物並簽署驗收單,供應商持合同、驗收單、發票複印件及中標通知書到採購中心申請支付,貨物部工作人員填寫支付申請單,與驗收單、發票複印件等一起交採購辦審核由國庫處集中支付。
(1)信息公開,有更多的供應商參與投標。某市政府採購網站開通之前,採購中心的詢價是通過打電話進行的,即傳統的“貨比三家”,為了保證競爭性,強調“至於三家”,這種詢價本質上是沒有競爭性的,是不公開的,沒有預先公告,只是邀請少數幾家供應商參與報價,沒被邀請的供應商則沒有機會參與競爭。而網上詢價信息是公開的,凡是感興趣的供應商都可以參與報價,供應商準入門檻低,擴大了供應商的範圍,使更多的中小供應商和異地供應商有機會在網上公開參與報價投標。
(2)保證了政府採購產品的價格最低。某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保證了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標準化產品價格最低,從而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解決了標準化產品採購價格高的問題。
(3)網上詢價是採購更加方便快捷。由於使用了現代化網路信息技術,使詢價採購更加公開和透明。使供應商超越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足不出戶就可參加報價,大大的節省採購成本;採購人可以很方便地知道供應商的報價情況;採購中心可以減少工作量,縮短採購周期(詢價採購最短三個工作日,最長七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採購活動更加方便快捷。
網上詢價採購存在的問題某市政府採購網開通以來,網上詢價採購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積累了大量有益的經驗,中心網上詢價採購的項目數量占整個貨物部項目的78%,占貨物部資金總量的25%。網上詢價採購有效地解決了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且採購頻率高、無法使用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採購。充分體現了信息公開、快捷高效、方便等優點。但是,實際工作中發現網上詢價採購也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供應商之間壓價競爭,高報低配。現行的網上詢價實際上是經營相同品牌、相同型號產品的供應商之間的競爭,當價格競爭達到供應商沒有利潤或很少利潤時,供應商就在產品質量上做文章,對所供貨物進行“抽條”,以次充好,或降低原配置,高報低配。嚴重地損害了採購人的利益,致使許多採購人對政府採購的產品提出質疑,影響了政府採購的聲譽和形象。
(2)供應商之間串通報價,壟斷價格。採購中心回訪小組在回訪中發現,幾家供應商(一般為三家)聯合串通投標,壟斷價格,中標後利潤平分。例如,採購中心對一批辦公用品進行網上詢價採購,工作人員經查報價紀錄發現,七家報價中有兩個梯隊,第一梯隊的三家報價時間相差只有1~2分鐘,價格相差幾十元,另外三家供應商報價時間和價格基本和第一梯隊情況差不多,只不過所報價格高於第一梯隊。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前三家供應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層樓經營,這不是簡單的巧合,經調研後知道,有些供應商互相串通,聯手壟斷價格,分割政府採購市場。還比如某個供應商不瞭解市場潛規則參與並且中了標,影響了一些供應商的利益,他們會設置重重障礙,如通知產品總代理不給供貨,逼迫該供應商棄標等等。
(3)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串通,中標後改變需求,高報低配,不按合同驗收有的採購人在購買辦公用品時已預先在市場上詢價,與某些供應商有過接觸,暗中有某些約定,使採購人所提需求和供應商所報價格不一致,低價中標後採購人不按合同驗收。例如採購中心為某單位採購一批網路設備包括伺服器和電腦等,我們在市場調研中供應商反映按照採購人所提型號伺服器的需求,中標供應商所報價格是不可能的,任何供應商都做不下來。於是採購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到採購人處進行回訪,經現場檢查設備,經專家證實發現採購人未經任何部門同意更改了大部分主要設備,伺服器果然不是原來需求所報型號,電腦也由原來的IBM換成國產沒有品牌的機器了。但是採購人仍然按原採購需求簽驗收單。詢問供應商為什麼這樣做,供應商稱是採購人要求的,而採購人則以不懂業務為理由推脫責任。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暗中串通,高報低配,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影響了政府採購形象。但是目前產品驗收都是由採購人自己負責,採購管理部門和採購執行機構並不參與驗收。另外,採購法中對採購人違規行為也無明確處罰細則。
(4)採購的產品供貨不及時,售後服務不佳。按照採購中心的時限要求,標準產品供貨期最短為3天,最長為7天,但實際上很多供應商不能及時供貨,其主要原因一是目前政府採購供應商很多是中小企業,個體業戶,流動資金不大,現貨庫存很小,在網上看到需求後馬上通過電話向北京等大城市詢價,根據詢價結果進行網上報價,中標後在訂貨,訂不上貨再到處炒貨,因此延誤供貨期,二是有的供應商預測到產品價格可能下調,故意拖延供貨時間,等待價格下調後再訂貨,以此賺取時間延後帶來的差價;在售後服務方面,有的供應商不積極,當採購人打電話要求去解決問題時,供應商往往不積極,不及時,漫不經心,有時還要採購中心親自打電話去催才行。採購人很有意見。
(5)網上詢價供應商有棄標現象。一段時間以來,網上詢價採購供應商棄標較多,供應商普遍的棄標藉口是:“報錯價了”、“看錯需求了”。但是實際棄標有如下幾種原因:一是供應商故意棄標,採取的方法是先低價中標,然後再和採購人談改變需求,採購人不同意更改需求時就棄標。二是有一些實力不強的供應商先以低價中標,然後再去組織貨源,如果組織不到就提出各種理由棄標,三是存在採購人在落實需求時不清楚,供應商有誤解而報低價,中標後與採購人交貨時才知道做不下來而提出棄標的。無論那種原因棄標,次數多了都將嚴重干擾網上詢價政府採購活動。
(1)加強對網上詢價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網上詢價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供應商履約情況,發現供應商違規操作,堅決處罰。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詳細制定網上詢價採購供應商處罰條例。通過網上詢價採購的實踐,筆者認為,對供應商的處罰應在細化一些,如對供應商的棄標,應根據原因,進行批評或罰款,並記入不良記錄。批評可分警告、批評、嚴肅批評三個檔次;罰款可視情節輕重罰1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 5000元三個檔次,雖然政府採購法規定處以採購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但是詢價採購有時採購額度很小,處罰幾十元不足以提醒供應商;對惡意串通違規違法的供應商,應處以罰款或情節嚴重的開除政府採購隊伍一年、二年、三年或永久。加大對供應商的監督管理力度,整頓網上詢價政府採購市場。
(2)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建立供應商誠信檔案,詳細記錄供應商在政府採購過程的誠信情況,對不誠信的供應商在網上批評,把違規的供應商列入“黑名單”,在網上和有關媒體曝光;對參與政府採購一直誠實守信、所提供的產品質優價廉、售後服務好的供應商,在網上給予表揚,年終評比頒發誠信獎盃等,倡導和約束供應商合法經營。
(3)加強對採購人的管理。採購人是政府採購活動中的重要當事人,採購人需求落實的是否科學、實際和合理直接關係到該項目的採購效率和採購結果,有的項目之所以採購周期長,採購結果差,和最初的採購需求不合理、不完善有直接關係;有的採購人和供應商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加強對採購人的管理,一是加強培訓和教育,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學習政府採購法、招投標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學習如何落實好需求。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二是建立起對採購人獎懲實施細則,對支持政府採購工作,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積極配合、誠實守信的採購單位給予表揚獎勵,年終評出優秀採購人或優秀採購單位。對需求落實不好,對政府採購工作不配合或設置各種障礙的採購人,視情節輕重,在媒體上進行通報批評、罰款,對違紀嚴重的採購人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4)加強對履約驗收的管理。中標後供應商所提供貨物的履約驗收,是政府採購合同中的一部分,是對招標結果的檢驗。但是過去工作中往往只重視招標部分,不重視履約驗收部分。而且驗收都是由採購人來單獨完成的,採購管理部門和執行部門不參與驗收。原因是此項工作責任大、工作量大,但是根據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採購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集中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制定出驗收細則,規定多大規模以下的項目採購人自己驗收,多大規模以上的項目必須由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驗收等等,加強對履約驗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