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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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標供應商是指在投標過程中獲得採購項目合同簽訂資格的供應商。中標供應商是由專家經過評審後推薦並經採購人確認的。中標供應商一定是投標供應商,投標供應商不一定成為中標供應商。
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方法[1]
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合同的,採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此類推。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依照規定重新進行招標。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採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對中標供應商的處罰[1]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1)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合同的;
(2)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3)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