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無效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所謂中標無效是指招標人最終作出的中標決定沒有法律約束力。
(1)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4)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5)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導致中標無效的情況可以分為兩類: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中標無效,如本法第53條、第54條、第57條的規定;只有在違法行為影響了中標結果時,中標才無效,如本法第50條、第52條、第55條的規定。
宣佈中標無效的法律後果:在招標人尚未與中標人簽定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失去了法律約束力,招標人沒有與中標人簽定合同的義務,中標人失去了與招標人簽定合同的權利。
當事人之間已經簽定了書面合同的,所簽合同無效。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產生以下後果:
A、恢複原狀。所謂中標無效,在訂立合同後實際上就是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根據招標程式訂立的合同的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B、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到本條的規定而言,因為招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而使中標無效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賠償招標人、投標人因此所受的損失。如果招標人、投標人也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招標人知道招標代理機構從事違法行為而不作反對錶示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一起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C、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第64條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